出口補貼意味著對出口商品的優惠待遇,有助於出口規模的擴大。由於政府的刺激使本國廠商的出口規模超出了在沒有任何政府幹預下正常的商品出口規模,所以在量上,這種出口是“過度的”。這種過度出口意味著國內同一商品的供應低於正常規模,從而減少了消費者剩餘。同時,出口補貼還造成了政府支出的增加。因為出口補貼是由政府承擔的,在其他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政府的總支出就會增加。而政府增加支出的主要來源是征稅,因此出口補貼會加大納稅人的負擔。可以說明這種影響。

P1為自由貿易條件下世界市場的價格,此時國內的供給量為OS1,需求量為OD1,供給大於需求,出口量為D1S1.如果政府給予本國出口生產者每單位出口商品金額為(P2——P1)的出口補貼,則本國出口產品生產者可以以高於市場價格的成本進行生產,出口產品生產者的生產量由原來的OS1增加到OS2.出口產品生產者的產品一部分在國內銷售,一部分在國外銷售,但在國內銷售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於是在國內銷售的價格必須能夠彌補這部分產品的生產成本。圖中國內價格為P2,高於補貼前的價格P1.由於價格上升,國內消費減少至OD2.這樣,在國外銷售的產品數量就會由原來的D1S1增加到D2S2.由此可見,出口補貼擴大了產品的出口,但是這種出口是過度的出口,是靠犧牲本國正常消費增加的出口。

出口補貼對出口國的福利水平也產生影響。出口補貼使本國的消費者麵對的價格由P1上升到P2,消費者剩餘減少,減少量為a+b的麵積。生產者剩餘則增加了,增加的部分相對於圖中a+b+c的麵積。本國政府給予的補貼為D2S2×(P2——P1),也即圖中(b+c+d)部分的麵積。綜合起來,出口補貼的淨福利效果=生產者剩餘增加——消費者剩餘損失——政府補貼=(a+b+c)——(a+b)——(b+c+d)——(b+d)<0.其中b是過度出口造成的損失,d是過度生產造成的損失,這裏要注意的是b損失了兩次,而生產者隻得到了一次,另一次變成了成本。因此,從總體上看,出口補貼會造成一國福利水平下降。

既然出口補貼對一國的經濟福利會產生負效應,為什麼各國還要采取這種政策呢?實際上,在出口國看來,如果短暫的出口補貼損失或消費者福利損失,能夠促成該國生產規模的擴大,進而獲得規模經濟效應,或者能夠實現促進本國獲得經濟成長等長遠利益,那麼這種損失也許是值得的。

從進口國的角度看,出口補貼是一種威脅。因為接受補貼的產品都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將產品銷售到國外市場,從而會擠垮進口國的同類企業。對此各國都采取一些措施,以反對因出口補貼帶來的“不公平競爭”。世界貿易組織規定,成員國可以對采取出口補貼的國家的出口商品征收抵消性關稅,也即反補貼稅。這樣,就可以使外國因實行出口補貼而價格低廉的商品恢複到原來的價格水平,從而抵消出口補貼的效果。

17.2.2 反補貼

由於補貼措施是一種價格歧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因此,世界各國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對來自其他國家的補貼行為采取堅決反對和禁止的態度和行為(如征收反補貼稅),這就是反補貼(Counter-subsidy)。通常,反補貼的主要方法是征收反補貼稅。

反補貼稅(Counter-vailing Duty),又稱反津貼稅、抵消稅或補償稅,它是指進口國為了抵消某種進口商品在生產、製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所受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獎金或補貼而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

征收反補貼稅的目的在於增加進口商品的價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貼補金額,削弱其競爭能力,使其不能在進口國的國內市場上進行低價競爭或傾銷。

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稅守則》規定,征收反補貼稅必須證明補貼的存在及這種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出口國對某種出口產品實施補貼的行為對進口國國內某項已建的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嚴重阻礙國內某一工業的新建時,進口國可以對該種產品征收反補貼稅。

反補貼稅稅額一般按獎金或補貼的數額征收,不得超過該產品接受補貼的淨額,且征稅期限不得超過5年。另外,對於接受補貼的傾銷商品,不能既征反傾銷稅,同時又征反補貼稅。

征收反補貼稅一般要經過下列程序:申述和調查;舉證(書麵證據);雙方磋商解決問題;承諾(如果遵守磋商協議——停止補貼;如果無實際行動——繼續調查,征收反補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