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反傾銷與國際貿易發展史和工業化發展史一樣有著一條明顯的發生、發展軌跡。從傾銷國來看,傾銷隨工業化的先後由最初少數國家逐漸擴展到更多國家;從傾銷商品來看,某種產品起初隻是少數國家的廠商傾銷,但逐漸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廠商參與進來,而且某些產品起初由工業先行國傾銷,但逐漸轉向以後行國家為主。壟斷、關稅壁壘、國家的出口鼓勵和進口限製政策對傾銷的發生、發展,乃至傾銷與反傾銷矛盾的激化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17.3.1 傾銷
1.傾銷的含義與種類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守則》規定,傾銷(Dumping),是指進口商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另一國銷售的行為。傾銷是不完全競爭(壟斷)企業的價格歧視戰略,它常表現為一個出口企業在某一個國外市場上以低於它在其他市場(通常是本國)上的價格出售商品。
根據我國法律,在中國市場上的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通常,按傾銷的目的、時間的長短等,可將其分為三種:
(1)持續性傾銷(Persistent Dumping)。即無期限的低價出售,是指出口商以占領市場為目的持續地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國外市場銷售商品。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這種持續性傾銷意味著消費者可以享受低價商品,從而提高了進口國的實際收入水平。因此,持續性傾銷對進口國的消費者有利,而不利於進口國同類產業的發展。
(2)掠奪性傾銷(Predatory Dumping)。它是指為打敗競爭對手,出口商以低於本國市場價格向國外市場銷售商品,在消除競爭對手後,重新提高價格,控製市場。掠奪性傾銷是有害的,由於企業降低價格是臨時的和短暫的,因此消費者隻能獲得暫時性的低價利益,一旦競爭者退出市場,傾銷者會重新提高價格,以獲得壟斷性的超額利潤,由此消費者的實際收入水平不但不會上升,反而會下降。因此,掠奪性傾銷通常被認為是一種追求壟斷地位的行為。
(3)偶然性傾銷(Sporadic Dumping)。即苦於手頭存貨過多的企業,一麵堅持國內正常價格,一麵臨時向國外低價傾銷。
廠商要實施傾銷戰略,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首先,市場是不完全競爭的。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每個廠商都是價格的承擔者,因此它所麵臨的需求曲線是一條水平線,即任何一家企業銷售量的變化都不會影響市場價格,且產品能夠在不降價的條件下出售。但是作為采取傾銷行為的企業,其必要的前提條件是該企業不是價格的接受者,而是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壟斷力量,從而麵臨著一條向右下方傾斜的需求曲線。其次,企業在國內外市場所麵臨的需求彈性不同。在國內市場上,該壟斷企業產品的需求彈性比較小。在國外市場上,由於消費者有多種產品可以選擇,因此產品的需求彈性比較大。再次,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是完全隔離的。否則進口國市場上的低價商品將流回出口國。
2.傾銷成立的構成要件(或條件)
(1)傾銷的存在。這是征收反傾銷稅的第一個條件。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確定正常價格(價值)有以下三種方法: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是指:第一,低於國內價格,即低於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用於消費時在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第二,或低於第三國價格,即低於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情況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第三,或低於構成價格,即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推銷費用和利潤。
但要注意:這三種確定正常價格的方法是依次采用的,即若能確定國內價格就不使用第三國價格或構成價格,依此類推。另外,這三種正常價格的確定方法僅適用於來自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對於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由於其價格並非競爭狀態下的供求關係所決定,因此,西方國家選用替代國價格(市場經濟第三國),即以一個屬於市場經濟的第三國所產的相似產品的成本或出售的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其正常價格。例如,1970年日本索尼公司以每台180美元的價格在美國銷售其製造的電視機,而同樣型號的電視機在日本售價333美元。這一行為就構成對美國的傾銷。
在美國,稱正常價值為“公平市場價值”或“外國市場價值”,是確定是否存在傾銷的兩個要素之一。其值越是大於出口價格,傾銷幅度就越高;反之,傾銷幅度就越低或不存在傾銷。美國反傾銷法規定,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主要有:①國內銷售價格——這是確定正常價值的基本方法,且隻有被視為是市場經濟的國家才采用此種方法。采用的國內銷售價格要具有代表性,價格應是在正常商業做法下形成的,國內銷售價一般使用批發價格。另外,美國要求出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量要大於或等於出口國向其他所有第三國出口量的5%。②對第三國的出口價格——如果被指控產品在出口國無銷售或銷售量極小,這時出口國可能采取此方法來確定正常價值。③結構價格(構成價格)——是指對被指控產品的生產成本的估算並加上一定的利潤。美國法律規定要在生產成本上加10%的管理費,利潤不能少於8%。④低於成本銷售時的正常價格——1974年,美國在其貿易法中規定,低於成本銷售不屬於正常貿易做法。目前的趨勢是放棄簡單的“價格與價格”的比較,代之而起的是“價格與成本”的比較,即以生產成本作為測量公平價值的唯一標準。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在正常價值確定上,對於來自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或國家控製經濟的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要采用特殊的方法。中國也被列入其中。①替代國價格——即選擇一個屬於市場經濟體製的第三國的相似產品的成本或出售價格作為基礎來計算正常價值。替代國的選擇標準是一個在經濟發展水平上同出口國在價格上可比的市場經濟國家。不合理的類比國製度是造成中國產品在美國遭反傾銷指控多的一個重要原因。②結構價格——與前所述一致,其計算方法是按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成本、管理費和利潤而定。用結構價格計算中國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是不合理的,因為中國許多原料、動力和勞動力的價格比市場經濟國家要低,而且管理費和利潤率也被高估了。③相似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價格——如果替代國和結構價格均不能提供一個充分的基礎,將用此法。④美國綜合貿易法的新規定——美國新貿易法的公布顯示,其對來自中國的所謂傾銷產品的外國市場價值的確定,朝公平方向邁進了一步。對於某一特定出口產品的工業,如果能夠充分證明它是按市場經濟機製運轉,則商務部可以使用企業的生產要素來確定有關產品的公平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