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傾銷、反傾銷與貿易保護(3 / 3)

反傾銷調查的程序主要包括:

(1)申請的提出。反傾銷調查從國內產業的全部生產或合計總產量占大部分的國內生產商提出書麵申請開始。

(2)進口國當局立案審查和公告。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商的產量不足國內產業相同產品全部生產量的25%,則調查不應發起。當反傾銷有充分證據提起時,當局應予以公告。

(3)反傾銷調查過程。一旦調查開始,當局應將國內產業的生產商提出的申請全文提供給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員方當局,並應在受到要求時,向其他有關的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提供。

在調查過程中,有關當局作出存在傾銷的最初裁決,並可采取臨時措施。臨時措施有兩種:一是征收反傾銷臨時稅;二是提供擔保,即出口商支付現金或保證金,其數額相等於臨時預計的反傾銷稅。

當出口商以價格承諾方式主動承諾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該地區出口,從而使當局對傾銷有害結果影響的消除感到滿意時,反傾銷調查程序可以暫時停止或終止。

(4)裁決。依據傾銷是否存在,是否構成對國內產業的影響作出最終裁決,並予以公告。

(5)爭議解決。成員方之間涉及傾銷與反傾銷而產生的爭議,可提交WTO爭端解決機製處理。

雖然世界貿易組織製定了《反傾銷守則》,但反傾銷法的執行主要依賴各簽字國的國內立法規定,因而具有很大的隨意性。隨著關稅壁壘作用的降低,各國越來越趨向於利用反傾銷手段,對進口產品進行曠日持久的傾銷調查及征收高額反傾銷稅來限製商品進口。

17.3.3 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反傾銷政策

各國實施反傾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平貿易。但隨著國際市場上經濟貿易競爭程度的空前激烈,使反傾銷活動走上了它的對立麵,即貿易保護主義。在現實中,反傾銷常常作為一種保護主義的工具,尤其在傳統的貿易保護手段越來越不易使用時,用反傾銷的名義實施保護的做法越來越普遍。從1987年到1997年的11年間,由美國、西歐等發達國家指控別國傾銷的案例就有1376起,占此期間反傾銷調查案的63%。反傾銷政策已成為反對外國競爭者的主要武器。

實踐中,由於傾銷使進口國的同類企業的發展麵臨著嚴重的壓力,甚至造成進口國同類產業難以起步的惡果。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傾銷被普遍認為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手段,反傾銷是被國際社會認可的、恢複公平貿易的政策行為。那些自認為被外商傾銷所侵害的本國廠商可以通過向商業部提出申訴,尋求救助。如果他們申訴成功,政府一般會對外國廠商課以反傾銷稅。理論上說,其數額應為兩種價格之間的差額,才能達到抵消不正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目的。通過征收反傾銷稅,使進口商品價格提高到進口國國內市場價格的水平,從而保護了國內同類商品的生產者。

然而,經濟學家們對於單把傾銷拿出來作為被禁止的行為一直不滿。首先,針對不同市場製定不同價格是完全合法的商業策略——就和航空公司給學生、年老國民和那些願在飛機上度過周末的旅行者提供的價格折扣一樣。其次,傾銷的法律定義基本上源於其經濟定義。由於要證明外國廠商在出口市場上比其國內的定價低經常是件困難的事,因此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就試著在估算這些外國產品的生產成本的基礎上算出一個所謂的公平價格。這種“公平價格”準則嚴重幹擾了正常的商業活動:一個正通過擴大生產和打入新市場來降低成本的廠商很可能願意暫時蝕本銷售。

盡管經濟學家們對反傾銷行為幾乎都持否定意見,但是,自1970年以來,對傾銷的正式指控和申訴卻一直是有增無減,日益頻繁。這究竟是對法律的一種憤世嫉俗的濫用,還是傾銷的重要性日益上升的反映?答案可能是二者兼而有之。

“相關鏈接”為何針對中國的貿易摩擦加劇

2006年1月14日從商務部獲悉:2005年,針對中國的貿易摩擦加劇——涉案金額21億美元。全年共有18個國家/地區對中國發起“兩反兩保”調查63起,涉案金額21億美元。其中,反傾銷51起,涉案金額17.9億美元;特保案件7起,涉案金額2.2億美元;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額0.9億美元。此外,美國對中國7種產品發起337次調查,涉案金額約12億美元。歐盟、美國、土耳其等國對中國紡織品啟動了242次調查或實施限製措施。

從國別看,美洲國家對中國特保調查及威脅劇增,7起特保調查中有5起發自美洲國家。歐盟、美國對中國貿易救濟調查仍居高不下,涉案金額14.8億美元,占全部涉案金額約70%,並且歐美在適用反傾銷規則方麵更趨嚴格。亞非拉發展中國家對中國貿易救濟調查頻繁,全年共發起貿易救濟調查37起,約占60%。從涉案產品看,主要集中於輕工、紡織、機電等中國具有出口競爭力的產品,其中紡織品貿易摩擦尤為突出。從救濟手段看,仍以反傾銷調查為主,中國已連續11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最多的國家。特保調查於2005年下半年進入第二次頻發期。發達國家頻頻使用技術性貿易措施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利用進口禁令、海關估價過高等手段對中國出口產品設限。

鏈接思考:為什麼針對中國的貿易摩擦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