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1 中國出口反傾銷及其應對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被控“傾銷”的第一案是1979年8月歐共體對中國糖精及鹽類征收反傾銷稅。到2008年底,共有40多個國家對華提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案件500餘起,直接影響出口金額高達200多億美元,產品達4000多種,涉及我國出口商品20多個大類中的絕大部分類別。五礦、化工、輕紡、土畜、機電、醫保為中國遭受反傾銷的主要行業。國外對華反傾銷已經成為掣肘中國對外貿易增長的重大障礙。
當前,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反傾銷,主要有以下特點:
(1)提起反傾銷訴訟的次數頻繁。自1979年我國產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傾銷訴訟至今,我國產品屢屢遭到反傾銷訴訟,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對我國產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長之勢,據有關方麵統計,從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國外對華反傾銷起訴達53起,還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國出口商品金額約達15億美元。
(2)被訴傾銷產品的範圍不斷擴大。近些年來,西方國家對我國反傾銷產品的範圍不斷擴大,隻要他們認為危害到或將要危害到本國競爭力差的產業的產品,都可以列為傾銷產品的範圍。涉及鞋類、電工刀、打火機、油漆刷、自行車、鉛筆、抽屜滑軌、箱包、樹脂餐具、不鏽鋼餐具、刹車盤、刹車鼓、電纜繩、彩電以及化工原料和農產品等4000多種商品。尤其是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範圍由一般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知識產權等,其可訴的範圍還會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3)對中國產品傾銷的確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西方一些國家所確定的傾銷並不完全具備必要條件,甚至有時根本不具備任何傾銷的條件。在確定哪些是傾銷產品方麵帶有主觀性。作為傾銷產品的對象,大多數是我國競爭力較強的產業,特別是低附加值、勞動力密集的產品。一旦提起反傾銷訴訟,則一定會確定傾銷存在。在確定反傾銷稅的征收上也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實踐中,常常不用統一標準對待所有出口同一產品的國家。
(4)反傾銷稅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國家反傾銷稅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從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幾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對我國鞋類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關稅;再如1997年7月美國商務部對我國幾家企業出口小龍蝦征收的反傾銷稅率平均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麵對如此高的稅率,任何企業都無法承受,這也就迫使中國的相關企業不得不退出已經占有的市場份額。
我國由於反傾銷損失嚴重。據統計,30年來反傾銷案件給我國出口造成的直接損失達100多億美元以上。越來越多的反傾銷使我國部分主要出口產品市場不斷萎縮,相應產業效益下滑,企業停產,工人下崗失業。
但據統計,在已經發生的400多起對華反傾銷案中,至少有50%的國內企業沒有應訴。而在不應訴的情況下,依規定進口國主管當局可以所謂最佳獲得資料作出不利於我方的裁判。WTO反傾銷守則專門有個附件二規定有《可獲得的最佳資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可獲得的最佳資料”是指:如果主理機關向被調查方(傾銷產品的生產商、出口商等)發出的調查問卷得不到答複,得不到可靠的資料,或對方不配合調查人員提供有效證據,則主理機關在“缺席審判”時,可偏聽偏信申請方的資料,並依此“可獲得的最佳資料”作出裁定。研究表明,在美國商務部裁決的224個案件中,使用“最佳資料”的36個案件裁決的平均傾銷幅度為66.7%,而沒有使用“最佳資料”的188個案件的平均傾銷幅度為27.9%。
不應訴的直接後果將有可能導致徹底退出一國市場,出口商的國際市場份額與競爭力也將因此而嚴重受損。例如,在鎢礦石一案中,由於中國出口商沒有向美國商務部問卷調查提供全部資料,美國商務部就不承認所提供的資料,最終裁定對中國產品征收150%的反傾銷稅,使半年內中國出口商喪失了2000萬美元的美國市場,對整個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與此同時,其他行業與地區也會因為中國企業不應訴而相繼提出反傾銷指控,這樣就會間接導致一輪新的惡性循環,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失。
事實上中國企業在很多領域內有條件也有能力應訴,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公平公正地解決反傾銷指控問題。以美國為例,一般隻有27%的反傾銷案被裁定傾銷成立,35%被裁定傾銷不成立,其餘的38%案件有申訴方中途放棄。全世界的傾銷成立率也隻有大約53%。由此可見提起的反傾銷指控並不一定成立,隻要積極的配合調查,努力爭取至少會取得較為合理與公平的裁判。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應訴不力的狀況呢?首先,是因為應訴將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有些企業因為沒有預計到失去市場的隱性損失,寧願轉移產品銷售市場。此外,由於沒有相關的行業強行規定,大家都報以僥幸心理,消極觀望,期望坐享其成。其次,政策問題。部分企業積極應訴,但是卻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和區別待遇,相反不應訴者卻可以直接受益,有的甚至在利益驅動下繼續低價傾銷,這樣無疑嚴重打擊了應訴企業的積極性。同時由於其他出口商的蜂擁而至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加劇的低價銷售行為,將誘發新一輪的反傾銷,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形成惡性循環,心力交瘁的應訴企業自然不會再次做出無謂的犧牲。
近年來,我國出口企業反傾銷應訴能力不斷增強,在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案中,我方應訴率與勝訴率都有明顯提高。據WTO最新統計,近幾年,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絕對勝訴率(無稅結案)已經上升至35.7%。同時也有資料顯示自1999年以來,我國企業麵臨外國的反傾銷的應訴呈不斷上升的趨勢,應訴率已經上升至70%,尤其是2000年至今,我國對歐盟、美國提起的對華反傾銷調查的應訴率已經達到100%。
各國對中國的反傾銷為什麼增長的那麼快又那麼普遍?這是一國經濟發展中的正常現象還是世界各國對中國的特別歧視?我們認為,對中國屢遭反傾銷的原因應辯證地分析:一般性講,這說明中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增強;特殊性講,中國仍處於從原有的國有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之中,即中國仍不是一個完全的“市場經濟”。
具體原因主要有(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麵):
(1)貿易保護主義盛行,采用反傾銷措施保護本國產業,擠占別國市場。
(2)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出口競爭力的增強,使招致反傾銷帶有一定的普遍性。一般來說,一些實行出口導向發展戰略的國家都會遇到這個問題。
(3)環境的變化對反傾銷有著重要影響,而反傾銷作為世貿組織允許的保護國內相關產業不受衝擊的法律武器,又常被一些國家濫用。
(4)盡管中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但根據與一些國家談判達成的協議,在未來一段較長時期,中國仍將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使我國的反傾銷問題更加嚴重,我國企業更容易被認定為傾銷。
(5)欠缺合理的外貿出口結構及出口企業國際營銷戰略的失誤是頻遭反傾銷調查的重要原因。
(6)我國企業對反傾銷訴訟消極應對,致使反傾銷成為某些國家遏止中國貿易出口的主要手段之一。
為此,我國政府、行業協會和企業應該努力做好以下應對工作:
(1)加快企業非國有化改革,盡快擺脫“非市場經濟國”地位的被動局麵。
(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反傾銷應訴和起訴機製,積極進行爭取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的談判。
(3)增強國際營銷觀念,提高產品綜合競爭能力。
(4)建立對反傾銷的監控機製及糾正機製,達到預警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