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 中國應對出口反傾銷與進口傾銷(2 / 3)

(5)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

(6)企業應該積極應訴,配合反傾銷調查。

(7)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

(8)積極進行反傾銷訴訟。

“相關鏈接”中國蠟燭光影暗淡美利堅

2006年3月1日,美國正式對從中國進口的植物油蠟燭產品征收108.3%的反傾銷稅,這意味著中國的蠟燭產品將無緣美國市場。由於蠟燭屬於勞動密集型產品,我國蠟燭產品在國際市場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但是,隨著我國蠟燭出口的快速增長,美國、土耳其、墨西哥等多個國家對我國蠟燭實施反傾銷措施。早在1986年,美國商務部就開始對中國石蠟蠟燭征收54.21%的反傾銷稅。2004年,這一稅率增至108.3%。1994年8月30日,墨西哥經濟部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各種蠟燭及類似品征收103%的反傾銷稅。2005年3月2日,墨西哥經濟部經過對原產於中國的各種蠟燭及類似品傾銷的行政複審,決定繼續對原產於中國的各種蠟燭及類似品維持103%的反傾銷稅。

鏈接思考:中國蠟燭為什麼屢遭反傾銷?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17.4.2 中國進口傾銷及其應對

目前,中國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和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但同時外國產品大舉傾銷到中國,中國也是傾銷的嚴重受害國。中國企業正麵臨著反傾銷與傾銷的雙重衝擊和嚴峻考驗。

1994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正式實施,外貿法規定在給予國內產業適度保護時,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製度。我國《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1997年3月正式生效。1997年12月10日,中國對原產於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開始反傾銷調查,這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次對外國低價進口產品進行回擊。從那時起,截止到2008年底,中國已經對進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正式立案30多起,其中15起發生在加入世貿組織後的兩年時間裏,目前涉及美國、日本、歐盟、德國、比利時、加拿大、俄羅斯、韓國、墨西哥、伊朗、印度、馬來西亞等12個國家,以及我國台灣省。此外涉及化工、信息、輕工、冶金等五個行業,其中20起為化工產品,並有12起終裁。

立案調查數量增多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外產品的進入門檻降低,受進口產品的衝擊,國內企業尋求貿易保護的意識和手段不斷增強。國內企業積極應訴國外反傾銷,整體應訴率已接近70%,勝訴率也大大提高。從統計上看,韓國是中國實施反傾銷保障措施最多的國家,累計涉及反傾銷商品15種,包括銅版紙、新聞紙、聚氯乙烯、聚酯切片、丁苯橡膠、滌綸短纖維、不鏽鋼冷軋薄板等。其次是日本和美國,分別涉及反傾銷商品10種和6種。日、美、韓三國同時也是與中國進出口貿易最多的國家。我國對外反傾銷調查主要集中在鋼鐵、化工和農產品。2002年全年我國對進口產品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有10起,涉及金額近70億美元(是貿易夥伴對我國出口商品反傾銷涉案金額的7倍)。

已有的30多起反傾銷案件實際情況表明,傾銷行為幹擾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影響到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如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產業,2000年反傾銷立案前,由於進口產品傾銷,擾亂了市場秩序,市場行情持續下跌,國內同類產品企業被迫紛紛加入價格戰中,價格下跌一半左右。許多企業為求生存,不得不以低於生產成本的價格銷售,兩個產業出現大麵積虧損,虧損麵均超過60%,形成全行業虧損,經營陷入惡性循環。

從我國對外反傾銷案件來看,每一個案件所涉及的產品產值或銷售收入數額巨大,大大高於國際上單個反傾銷案件涉及的平均貿易額1億美元的水平。近幾年,中國通過加強對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係涉及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規則的研究和實施,合法製止了國外大量向中國低價傾銷的產品,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中國幼稚產業和新興技術產業的發展。

比起西方發達國家,我國反傾銷法律建設和工作實踐幾乎晚了100年。但在短短幾年間,我國反傾銷工作法律和規則從無到有迅速建立起來。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自2002年1月1日起,國務院重新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開始實施。標誌著我國自1997年建立的反傾銷法律框架得到進一步完善。此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機關還陸續出台了具體實施辦法,使有關規則更加細化和具有可操作性。這些規則和方法不僅符合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的原則,同時也符合我國的國情。

17.4.3 替代國政策的歧視性與中國的“市場經濟國”地位(資格)

所謂“替代國”政策,是指在計算受調查中國產品的傾銷幅度時,不是按照世貿組織《反傾銷措施協定》的規定比較受調查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和中國國內市場上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而是選擇一個實行市場經濟的第三國,以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上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代替中國國內市場上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將受調查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與第三國國內市場上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進行比較,確定中國產品的傾銷幅度。這個第三國就是所謂的“替代國”。例如,歐盟對中國的彩電進行反傾銷調查時,置中國國內市場上的彩電價格於不顧,選擇新加坡作為“替代國”,將新加坡的彩電價格與中國彩電的出口價格作比較,從而確定中國彩電的傾銷幅度。新加坡的人工成本是中國的20多倍,彩電價格自然比中國彩電的價格高出許多。結果,本來不存在傾銷的中國彩電,被裁定44.6%的高傾銷幅度。

西方發達國家之所以對中國實行這種明顯不合理的“替代國”政策,其主要原因是西方發達國家按照其國內法,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英文簡稱NME)問題,舊稱“統製經濟”問題,起源於冷戰時期西方國家貿易法中處理諸如基本貿易待遇和反傾銷問題時,對社會主義國家采取的一種歧視性做法。作為法律技術用語,“非市場經濟”是反傾銷調查確定傾銷幅度時使用的一個重要概念。反傾銷案發起國的調查當局如果認定被調查商品的出口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將引用與出口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的市場經濟國家(即替代國)的成本數據計算所謂正常價值,並進而確定傾銷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國的相應原始數據。在中國輸美彩電案中,美國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為中國的“替代國”,人為提高了我國幾家出口企業的傾銷幅度,從27.94%到78.45%不等。

實踐證明,“替代國政策”的危害性很大,主要表現在:(1)調查當局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人為地高估了中國產品的傾銷幅度。(2)導致應訴困難,勝訴率低,致使中國企業怯於應訴;應訴率低,勝訴率更低,形成惡性循環。(3)使中國企業製定出口價格策略困難,因為企業不知道將來應訴傾銷指控時調查當局選擇哪個國家作為“替代國”,防不勝防。(4)引起“一國一稅”問題,對中國企業實行集體懲罰,瓦解中國企業應訴的統一戰線。(5)引起對國有企業的進一步歧視,國有企業更難以獲得正常調查待遇。

1998年,歐盟立法將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名單中剔除,但是又把中國列為“轉型經濟國家”,實際上仍然維持中國“替代國政策”的依據。2001年11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雖然已要求歐盟、美國等按國際貿易法規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但是,根據WTO的規定,在中國加入WTO後的15年內,WTO其他成員國有權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已經30年,中國個體經濟、集體經濟等非公有製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已占有相當比例。從一些統計數字來看,90%以上產品的價格完全由市場來確定。加入世貿組織之後,中國盡了很大努力履行世貿組織成員義務,修改、更新的近3000件法律法規和有關經貿政策完全符合世貿組織規則。隨著政府職能的改變和體製改革的深入,企業越來越多地成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我國政府多次敦促各有關方麵,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是要求歐盟和美國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其程序相當複雜。它們要根據各自國內法考察中國的經濟體製,來確認中國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步驟。從評估、考察到決策將經曆漫長而複雜的程序,時間上曠日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