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3 出口管製的程序

一般而言,西方國家出口管製的程序是,其有關機構根據出口管製的有關法案製定出口管製貨單和輸往國別分組管製表;而列入出口管製的商品,必須辦理出口申報手續,獲得出口許可證後方可出口。

以美國為例,美國商務部貿易管理局負責製定出口管製貨單和輸往國別分組管製表。在管製貨單中列有各種需要管製的商品名稱、商品分類號碼、商品單位及其所需的出口許可證類別等。在輸往國別分組管製表中將商品輸往國家或地區分成Z、S、Y、P、W、Q、T、V八個組,實行從嚴到寬不同程度的管製。如中國1949年建國之初被劃在Y組,1950年朝鮮戰爭後降至Z組,即所謂敵對國家。1972年發表《中美聯合公報》後,重被列Y組,1980年又被單獨列為P組,即非敵對國。1983年被改為V組,即友好的非盟國。

對出口受管製的商品,出口商必須向貿易管理局申請出口許可證。美國的出口許可證分為兩種:

(1)一般許可證。一般許可證也稱普通許可證。這種許可證的管理十分鬆動。一般而言,出口這類商品時,出口商在出口報關表上填清管製貨單上這類商品的普通許可證編號,再經海關核算,就算辦妥了出口許可證。

(2)特種許可證。特種許可證必須向有關機構專門申請。出口商在許可證上要填清商品的名稱、數量、管製編號以及輸出用途,再附上有關交易的證明書和說明書,呈送有關機構審批,獲準後才能出口商品。那些涉及所謂“國家安全”的商品,還要提交更高層的機構審批,如不予批準,則禁止出口。可見,出口管製成了美國等西方國家對外實行政治歧視和貿易歧視的重要工具。

此外,在實踐中,各國還常常采用經濟製裁或貿易製裁的方法來管理貿易。

“相關鏈接”巴黎統籌委員會與“瓦瑟納爾協定”

巴黎統籌委員會(The Coordinating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是1950年1月1日在英、美、法三國主導下,由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加拿大、比利時、盧森堡、荷蘭、丹麥、葡萄牙、挪威、聯邦德國、日本、希臘、澳大利亞、土耳其和西班牙等17個成員國組成的一個國際性出口管製組織。“巴統”總部設在巴黎。1950年初,該委員會下設調查小組,主管對蘇聯、東歐和中國等國家的“禁運”。1952年又增設了一個所謂“中國委員會”(China Committee),以加強對中國的“禁運”。1957年,取消“中國委員會”。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1971年6月,在美國總統尼克鬆宣布開放對中國貿易後,“巴統”即取消對中國的禁運,對中國出口的管製貨單不斷減少。1994年3月31日,作為冷戰產物的巴黎統籌委員會宣布解散。

為防止武器和具有軍事用途的高技術產品落入潛在的敵對國之手,1996年9月,美國與其他32個國家共同簽署了《關於常規武器與兩用產品和技術出口控製的瓦瑟納爾協定》(簡稱《瓦瑟納爾協定》)。在此基礎上,又建立了一個新的多邊出口控製機製。與“巴統”相比,“瓦瑟納爾協定”是一個十分鬆散的組織。它把出口決定權留給各國政府,而不像以前的“巴統”有權禁止向華約組織國家出口高技術產品。它沒有正式列舉被管製的國家,隻在口頭上將伊朗、伊拉克、朝鮮和比利時四國列入管製對象;它也不要求成員國將其出口許可證送交審議。成員國可以參照共同原則和清單自行決定實施出口管製的措施和方式,自行批準本國的出口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