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起,我國逐步同總協定建立了聯係,並作為聯合國貿發會議和總協定下屬機構國際貿易中心的成員參加該組織的活動,恢複了同總協定的接觸。1980年8月,我國代表出席了國際貿易組織臨委會執行委員會會議,參加選舉了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即總協定總幹事鄧克爾先生。1981年,我國首次派觀察員參加總協定主持召開的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談判會議。1982年11月,我國首次派觀察員列席了總協定第38屆締約國大會,並與總協定秘書處就中國恢複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問題交換了意見。此後,我國政府代表列席了曆屆締約國大會及特別會議,並於1984年11月又獲得列席總協定理事會下屬機構會議的地位並參加有關活動。1984年1月我國參加了總協定主持下的“多種纖維協定”,並成為總協定紡織品委員會的成員。
1986年7月11日,中國政府正式照會總協定秘書長,要求恢複締約國地位,1987年2月13日,中國政府向總協定遞交了《中國對外貿易製度備忘錄》,所涉及的內容為:中國經濟體製改革、外貿體製改革、海關關稅製度、對外開放政策、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政策、中國參加國際經濟貿易和金融組織及有關的國際條約。1987年6月,總協定“中國締約方地位工作組”由瑞士大使席拉德擔任主席。工作組的職責是:審議中國的外貿製度;草擬關於中國在總協定中權利和義務的議定書;提供進行關稅減讓談判的場所。從此中國開始了申請入關的艱苦曆程。
1988年2月,中國工作組舉行首次會議,並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報告。中國政府先後派團8次參加中國問題工作組會議,這些會議的主要議題是審議“中國外貿體製備忘錄”。但由於政治因素,幾經受阻之後,直至1992年2月舉行的第10次中國工作組會議,複關才出現轉機。
1994年3月,中國談判代表團參加了總協定中國工作組第16次會議,大多數締約方認為中國外貿體製基本符合國際規範,市場經濟體製改革進一步深入,工業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三個減讓表已完成,複關條件基本成熟,支持中國早日複關,但美國從中加以阻撓,認為中國應以發達國家的身份加入。1994年11月底,中國複關談判代表團團長龍永圖向總協定總幹事和總協定中國工作組主席分別通報了中國政府年底結束複關實質性談判的決定。1994年12月21日,總協定中國工作組第19次會議未能就中國複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意味著中國8年多的“複關”不懈努力付諸東流。
2.中國複關的原則與要求
中國政府確立了重返總協定的三項原則,即:一是以恢複原始締約國席位方式參加關貿總協定,而不是重新加入關貿總協定;二是以關稅減讓作為承諾條件,而不承擔具體進口義務;三是以發展中國家的地位享受相應的待遇,並承擔與中國經濟和貿易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義務。
根據上述原則,在恢複談判問題上,中國政府提出三項具體要求:一是按關貿總協定原則,美國應給予中國多邊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二是根據關貿總協定第四部分和東京回合“授權條款”後確立的法律基礎,中國應享受締約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普惠製待遇;三是依照關貿總協定有關規定,歐共體應取消對中國的歧視性限製。
3.中國複關的方式
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方式,不同類型的國家是不同的。但從加入程序來講都可大致分為三個步驟:一是加入申請及對外貿易製度評估;二是起草、談判並簽訂議定書;三是投票。
總協定第33條規定,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按照該國與締約國全體議定的方式”加入總協定,但是,這裏規定了若幹加入關貿總體協定的必要條件。首先,它說明關貿總協定不是一個一般的民間國際社團,申請加入者必須是一個獨立國家的政府;其次,如果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至少是“某個在對外貿易關係和本協定所規定的其他事項的處理方麵享有完全自主權的單獨關稅領土”,並且要由代表這一領土的政府出麵申請加入關貿總協定;再次,加入總協定必須“在這一政府與締約國全體所議定的條件下”才能加入,總協定規定,一個政府的加入必須由“締約國全體按本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由2/3的多數通過”。
按照一般的程序,首先要申請,申請加入總協定的國家政府要和總協定有關的工作組就加入的“入門方式”進行談判。這是因為,一個新加入的國家可以通過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適用,得到在其加入之前的總協定成員國所作出的所有減讓(關稅等)的好處。因此,其他國家有理由要求新加入的國家也作出相應的貢獻,即製定自己的關稅減讓表,作為總協定的一個附件並構成總協定一個組成部分,列入已有的關稅減讓表中。
一個國家申請加入總協定的最後步驟是簽訂一個反映談判結果的議定書。這種議定書,相當於一個貿易協定,它規定了締約國全體接受一個新成員國的各項條件,規定一個新加入的國家承擔的各項義務以及可采取的靈活措施。當一個國家加入總協定的申請經締約國2/3多數通過後的第30天,即成為總協定的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