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世界上唯一處理國與國(地區)之間貿易糾紛的國際組織,簡稱世貿組織,成立於1995年1月1日。這一組織的成立是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的一項重要成果,也是總協定運作47年後的一個飛躍。它並列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本質是契約,約束各國政府將其貿易政策限製在議定的範圍內;其核心是世貿組織協議,這些協議是世界上大多數貿易國通過談判簽署的,為國際商業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則。

20.4.1 世界貿易組織的起源與形成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形成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一項重大意外成果。在1986年9月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時,15項談判議題中並沒有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問題,隻是設立了一個關於修改和完善總協定體製職能的談判小組。但是由於烏拉圭回合談判不僅包括了傳統的貨物貿易問題,而且還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貿易以及環境等新議題,這樣,1948年起生效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如何有效地貫徹執行烏拉圭回合形成的各項協議,就自然而然地提到了多邊貿易談判的議事日程。無論從組織結構還是從協調職能來看,總協定麵對龐雜紛繁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協議均顯示出其“先天”不足性,有必要在其基礎上創立一個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來協調、監督和執行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成果。

1990年初,時為歐共體輪值主席的意大利首先提出建立多邊貿易組織的倡議,同年7月歐共體把這一倡議以12個成員國的名義向烏拉圭回合體製職能談判小組正式提出,隨後得到加拿大、美國的支持。1990年12月,布魯塞爾部長會議正式作出決定,責成體製職能小組負責多邊貿易組織協議的談判。經過3年的談判,1993年11月形成了“建立多邊貿易組織協議”,並根據美國的動議,把多邊貿易組織改名為“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於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會部長會議上獲得通過,被104個參加方政府代表所簽署。1995年1月1日起便充當了全球經濟貿易組織的角色,發揮其積極作用,至2008年7月有成員國153個。

20.4.2 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目標與職能

1.世貿組織的宗旨和目標

(1)加強世界經濟與貿易的聯係與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業,增加實際收入與有效需求,充分開發和利用世界資源,增加生產和貨物與服務貿易;

(2)通過實施切實有效的計劃,確保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的份額,適應其經濟發展的需要;

(3)通過互惠互利的安排,實質性地降低關稅,減少其他貿易壁壘,並在國際貿易交往中消除歧視性待遇。

2.世貿組織的職能和法律地位

世貿組織協定第3條規定其主要職能是:

(1)促進“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的執行、管理和運作,並為其提供一個組織;

(2)為成員方提供談判的講壇和談判成果執行的機構;

(3)按爭端解決的規定和程序主持解決各成員方之間的貿易糾紛;

(4)對成員方的貿易政策與法規進行定期審議;

(5)為達到全球經濟政策的一致性,世貿組織將以行之有效的方式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進行合作。

根據世貿組織協定第8條規定,世貿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世貿組織官員及成員代表擁有外交豁免權。

20.4.3 世界貿易的組織機構與決策機製

1.世貿組織的組織機構

(1)部長會議。部長會議由所有成員方的代表參加,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是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並為此采取必要的行動。部長會議應一個成員方的要求,有權就任何多邊貿易協議的全部事務作出決定。

(2)總理事會。總理事會由所有成員方的代表組成,定期召開會議。總理事會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承擔其職能。總理事會下附設爭端解決機構、貿易政策機製評審機構和其他附屬機構,如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知識產權理事會等。

(3)理事會。理事會為總理事會附屬機構,其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知識產權理事會為最重要的理事會。理事會由所有成員方代表組成,每一理事會每年至少須舉行8次會議。各理事會根據各自所管轄的貿易領域和職權範圍設立相應的委員會,並規定委員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4)委員會。部長會議下設若幹專門委員會,以處理特定貿易問題。具體是:①貿易與環境委員會;②貿易與發展委員會;③國際收支限製委員會,負責審議以國際收支困難為理由而采取的貿易限製措施;④預算、財政與行政委員會。

另外,在貨物貿易理事下就具體貿易問題還分設若幹委員會。

(5)爭端解決與上訴機構。爭端解決機構主要負責世貿組織成員間的貿易爭端,是一個常設的組織機構。爭端解決機構具有司法裁決權。上訴機構也是一常設機構,由7人組成,他們廣泛地代表世貿組織各成員,任期4年,是國際貿易和法律方麵公認的權威。

(6)秘書處。秘書處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由部長會議任命的總幹事領導。總幹事的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和任期由部長會議通過規則確定。總幹事有權指派其所屬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總幹事和秘書處工作人員均不得尋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世界貿易組織以外組織的指示。

2.世貿組織的決策機製

(1)世界貿易組織繼續實行1947年關貿總協定合意決策的做法。合意的含義是“在作出決定的會議上,如果任何一個與會的成員方對擬通過的決議不正式提出反對”,就算達成合意。

(2)如未通過合意達成決定,則將以投票決定,在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上,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均有一票投票權。除非另有規定,通常以多數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