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擁有對世貿組織各項協議的解釋權,運用解釋作出的決定以成員方3/4投票通過為準。
(4)如要免除成員方義務,需部長會議以3/4投票通過方式表決。
20.4.4 世貿組織協定的主要內容
世貿組織協定由序言、正文16條及4個附件所組成。有關協調多邊貿易關係和貿易爭端解決、規範貿易競爭規則的實質性規定體現在4個附件中。4個附件主要包括13個多邊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此3項構成附件1)、貿易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構成附件2)、貿易政策審議機製(構成附件3)及4個多邊協議(構成附件4)。
1.多邊貨物貿易協議
2.服務貿易總協定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4.諸邊貿易協議
廣義上看,世貿組織協定還包括馬拉喀什部長級會議所形成的一係列決定、宣言和諒解。
20.4.5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適用的基本原則主要來自於1994年的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曆次多邊貿易談判,特別是“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一係列協定。它是由若幹規則和一些規則的例外所組成,主要有:
1.非歧視待遇原則
非歧視待遇原則要求一締約方給予其他締約方以平等待遇。該原則體現在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和國民待遇條款中。
最惠國待遇體現於不得針對不同出口國的商品實施歧視待遇,目的是使來自不同國家的進口商品在一締約方的市場上處於同等地位,不受歧視。國民待遇體現於不得在國產商品和進口商品之間實施歧視待遇,目的是使進口商品在一締約方的國內市場與其本國商品處於同等競爭地位,不受歧視。
“相關鏈接”WTO第一案:巴西、委內瑞拉上訴美國《潔淨空氣法》案
為了防止和控製美國的空氣汙染,美國國會於1963年通過了《空氣潔淨法》。根據1990年通過的一項有關該法的修正案,美國環境保護署為了減少美國空氣汙染,頒布了有關汽油成分與排放物的新條例(簡稱《汽油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條例》隻允許在美國汙染嚴重地區銷售法定清潔汽油(精煉汽油),在其他地區隻能銷售不比基準年1990年所售清潔度低的汽油(常規汽油)。《汽油條例》適用於全美所有汽油煉油廠和進口商。根據《汽油條例》,任何在1990年營業至少6個月的美國煉油廠,必須確立代表其1990年所產汽油質量的單獨基準。法定基準適用於任何在1990年營業不足6個月的美國煉油廠以及所有合成廠和進口商。因此,到1990年營業滿6個月以上的美國煉油廠可以享受企業單獨基準的待遇,而外國煉油廠和在1990年營業不足6 個月的美國煉油廠必須執行法定標準。
巴西、委內瑞拉指控美國的法律違反了《GATT1994》第1條最惠國待遇規定和第3條國民待遇原則規定,也違反了《技術性壁壘措施協議》。美方認為:該法符合《GATT1994》第20條b款(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d款(為保證與本協定規定不相抵觸的法律或法規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和g款(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
WTO最終裁定美國《潔淨空氣法》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
2.貿易自由化原則
貿易自由化是總協定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也是一個根本性的原則。所謂貿易自由化原則,從本質上來說,就是限製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這一原則,在其進行的8輪多邊貿易談判以及在與貿易保護主義的鬥爭中,不斷得到進一步加強和更廣泛的發展。貿易自由化從根本上來說,是通過削減關稅、弱化關稅壁壘以及取消和限製形形色色的非關稅壁壘措施來實現的。因此,這一原則又是通過下列三個原則來實現的。(1)關稅減讓原則。關稅減讓以互惠互利為基礎,旨在降低進出口關稅的總體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礙商品進口的高關稅,以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總協定成立之初,國際貿易領域的最大障礙就是高關稅壁壘。因此,總協定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多邊關稅減讓談判來消除關稅壁壘。關稅減讓原則應自然作為曆次多邊貿易談判中必須適用的重要原則。因高關稅、關稅升級、減稅範圍和幅度,以及敏感性產品和部門與農產品對關稅減讓的逃避等諸多問題的存在,關稅議題仍是國際貿易領域中人們最重視的課題之一,關稅減讓原則仍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發揮作用。關稅減讓原則也有一些例外。(2)互惠原則。互惠是利益或特權的相互或相應讓與,是兩國之間確立商務關係的一個基礎。在國際貿易中,互惠是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互惠原則是總協定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它有著兩方麵的意義:一是明確了各締約國在關稅談判中相互之間采取的基本立場;二是從總協定以往的幾輪談判來看,互惠原則是談判的基礎,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實現的。(3)取消非關稅壁壘原則,如一般取消數量限製。數量限製多指禁止或限製進口數額的措施,其形式有配額、進口許可、自動出口約束和禁止等。
3.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是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三個主要目標(即貿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穩定性)之一。透明度原則是指有關成員國政府實施有關過境貨物流動的法律和規章時,必須予以公布,使各貿易夥伴了解其內容。但關貿總協定所要求的透明度是有一定範圍的。總協定第10條透明度原則並不要求締約國公開那些會妨礙法令的貫徹執行,會違反公共利益,或會損害某一企業的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也就是說,總協定允許各締約國對某些機密不予以公開。服務貿易總協定中也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