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後,透明度原則已成為各締約方在有形商品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中所應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涉及貿易的所有領域。
4.市場準入原則
市場準入,是指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市場準入原則旨在通過增強各國對外貿易體製的透明度,減少和取消關稅、數量限製和其他各種強製性限製市場進入的非關稅壁壘,以及通過各國對開放本國特定市場所作出的具體承諾,切實改善各締約國市場準入的條件,使各國在一定的期限內逐步放寬市場開放的領域,加深開放市場的程度,從而達到促進世界貿易的增長,保證各國的商品、資本和服務可以在世界市場上公平自由競爭的目的。
在貨物貿易領域,市場準入原則幾乎體現在所有烏拉圭回合最終文件的有關協議中,包括關稅的減讓,各種非關稅壁壘的約束和取消,以及長期遊離於多邊規則之外的紡織品和服裝及農產品貿易領域。
在服務貿易領域,市場準入原則的實施對各締約國而言不是一般性義務,而是具體承諾的義務,隻適用於各成員國所承諾開放的部門。雖然獲得對開放服務市場的具體承諾是一個極其艱難的過程,但市場準入原則的確立已訂立了一個可以逐步開放市場的機製,其影響將持續於今後長期談判的過程中。
5.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國際貿易爭端是隨著國家間經濟交往的開始和發展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作為各國經濟貿易關係聯結的關貿總協定對於解決各國間的貿易爭端作出了規定,並且在烏拉圭回合等回合會議的修改補充下,其爭端解決辦法越來越朝著公正、平等的方向發展,形成了新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製。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製的公正、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①實行調解製度;②建立上訴機構;③從全體一致通過機製到全體一致否決機製的轉變;④對發展中國家及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規定;⑤世界貿易組織的道義壓力。
6.給予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在世貿組織成員國中,發展中國家占了2/3以上。隨著發展中國家在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中的地位與作用的日益加強,同時在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努力的影響下,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勢必會更多地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也給予了發展中國家差別的和更加優惠的待遇。
這一原則的主要內容是指那些收入低、工業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所實施的關稅製度可以有更大的彈性,不必對發達國家給予對等的貿易減讓,允許進行有限的出口補貼、有限在發展中國家之間而不對發達國家進行相互關稅減讓等等。發展中國家可享受普遍優惠製待遇是其中最突出的體現。
20.4.6 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的區別聯係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通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在關貿總協定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個多邊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並成為成世界經濟貿易發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經濟聯合國”。從二者的宗旨和目標中可以看出,世貿組織和關貿總協定有著發展上的聯係,世貿組織協定的內容和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的內容是一致的;其宗旨也有相似之處;在法律基本原則方麵,世貿組織保持了關貿總協定的一切基本原則;在立法條款、組織機構、運作方法等方麵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有發展上的密切聯係。
但是,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也存在著許多區別:
(1)二者的法律依據和地位不同。WTO協定要求各國代表草簽後,須經各國國內立法機構批準,是一個國際公約。GATT未經各國立法機構(如議會)的批準,而由行政當局訂立議定書後付諸實施,這種政府、內閣議定書是一種規格和權威性較低的外交文件,故GATT一直隻是一個臨時適用的行政性協定。GATT最初並不是一個組織,也沒有常設機構,直到1960年才設立了“代表理事會”,以在大會期間處理有關事件,之後又陸續設立了一些其他機構。《聯合國憲章》規定,GATT不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隻能算是一個聯係機構。而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組織,是國際法的主體,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其地位同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重要地位相同。
(2)二者所管轄的範圍不同。GATT隻涉及了貨物貿易,而且在貨物貿易中農產品和紡織品運作例外處理。而WTO一方麵繼承和完善了GATT的貨物貿易規則,另一方麵新製定了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規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服務貿易規則、爭端解決機製等。
(3)二者的內部體製不同。GATT的內部體製有兩層結構,一是總協定的文本和前7輪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關稅減讓表;另一層是《多種纖維協議》和9個東京回合守則。而《多種纖維協議》采用背離總協定的管理辦法,東京回合守則采用自由選擇方法。這不僅導致了締約方在關貿總協定內權利和義務的不平衡,而且還導致了關貿協定體製本身的分化。WTO的體製是建立在《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的基礎上的,任何締約方要獲取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平等的,從而使世貿組織體製具有相對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4)二者的“爭端解決機製”健全程度不同。GATT爭端解決機製不健全,其爭端解決程序散見於總協定與個別協定中,難以形成具體、全麵和實效的多邊爭端解決程序。同時,專家小組的權限小,爭端解決的時間拖得太長,監督後續行動不力,沒有對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保護、農產品及紡織品貿易爭端的解決方法。而WTO根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爭端解決管理規則和程序諒解》,建立了比較健全的解決貿易爭端的機製。如成員之間遇有爭端,經過協商、成立專家小組、上訴審查、裁決的執行幾個步驟,最終解決爭端。經協商60天內解決更好,否則必須在6個月內作出裁決,情況緊急時,應在3個月內完成,最長不超過9個月。這一機製與GATT比較零散的解決爭端機製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