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中國長期徘徊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大門之外,這對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接軌是一道嚴重的障礙。在經過15年的艱苦談判之後,中國於2001年11月10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標誌著中國經濟真正納入到全球經濟之中,也對中國未來的長期發展帶來了重要的機遇和挑戰。在21世紀,中國也邁開了與區域經濟合作的步伐,與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東盟“10+1”等的合作步伐日益加快;也成為中國走向世界的又一重大步驟。
20.5.1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曆史進程
1.入世: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並在一年的過渡期後完全取代關貿總協定。同年5月,中斷了近5個月的中國複關談判在日內瓦恢複進行。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11月,中國政府照會世貿組織總幹事魯傑羅,把中國複關工作組更名為中國“入世”工作組。中國“複關”談判變成“入世”談判。從那時開始中國又為入世工作進行了大量的努力。
我國提出的“入世”三原則是:(1)WTO沒有中國參加是不完整的;(2)中國要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加入WTO;(3)中國的“入世”是以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為原則的。
1997年5月23日,在日內瓦舉行的第4次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工作組會議就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關於非歧視原則和司法審議兩項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同年8月,新西蘭成為第一個同中國就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達成雙邊協議的國家。同年中國還與韓國、匈牙利、捷克等國簽署了入世雙邊協議。
1998年4月7日,中國在第7次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工作組會議上提出的一攬子降低關稅的方案受到工作組成員的普遍歡迎。
經過艱難曲折的談判,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了關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
2000年5月19日,中國與歐盟代表在北京簽署了關於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雙邊協議。
2001年6月9日和21日,美國和歐盟先後與中國就中國入世多邊談判的遺留問題達成全麵共識。6月28日—7月4日,第16次世貿組織中國工作組會議就多邊談判中遺留的12個主要問題達成全麵共識。7月16日—20日,第17次世貿組織中國工作組會議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和工作組報告書進行了磋商,並最終完成了這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1年9月13日,中國和墨西哥就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達成雙邊協議。至此,中國完成了與世貿組織成員的所有雙邊市場準入談判。
2001年11月9日公布,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決定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受國務院委托所作的《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展情況的報告》,對我國政府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努力予以充分肯定。會議認為: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利於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也是建立完整開放的國際貿易體係的需要。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隻能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並堅持權利與義務平衡、循序漸進開放市場的原則,以確保國家控製國民經濟命脈,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國家主權。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根據第十五次會議以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的新的進展情況決定:同意國務院根據上述原則完成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和委派代表簽署的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經國家主席批準後,完成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程序。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通過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它標誌著經過15年的艱苦努力,我國終於成為世貿組織新成員,我國對外開放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這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具有曆史意義的一件大事,必將對新世紀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加拿大的法律專家、聯合國法律事務處資深法律顧問,中國WTO工作組秘書傑夫瑞·蓋特勒先生使用“獨特”一詞形容中國入世的過程,一是中國的身份頗為特殊——1947年中國是GATT的創始締約國之一,與GATT中斷聯係30年後,中國重新開始複關和入世的過程;另一個“獨特”在於,一般是申請國在入世過程中承諾各項義務,中國入世則使一些成員國承諾對中國的義務——墨西哥、阿根廷、歐盟、波蘭、斯洛伐克、土耳其等國都曾要求在中國入世後保留對中國的一些違反WTO規則的政策,經過談判,它們承諾在中國入世後的3—6年內取消已經對中國采取的一些不符合WTO原則的規定。
2.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現實與戰略意義
(1)有利於中國在對外貿易中享受多邊的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2)有利於中國出口產品享受“普惠製”待遇和其他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
(3)有利於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的特設機構和程序,較好地解決或緩和中國與其他成員的貿易糾紛。
(4)有利於減少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出口的負麵影響,營造良好的外貿環境。
(5)有利於我國獲得在多邊貿易組織的發言權。
(6)有利於推進中國產業結構的戰略調整和升級。
(7)有利於利用WTO的基本原則,采取例外與保障措施的權利。
(8)有利於消除中國威脅論和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
(9)有利於早日實現祖國統一大業。
20.5.2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權利、義務和承諾
1.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享有的權利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享有的主要權利:
(1)享有世界貿易組織屬下的各項多邊協定與規定的權利。各種協定中所賦予的一係列權利,尤其是可以獲得廣泛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受惠於自GATT生效以來的關稅減讓成果。同時,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還可以享受以上各種協定中對發展中國家的特別保護措施。
(2)世界貿易組織的非歧視原則為中國取得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提供了法律基礎。長期以來,由於我國不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一些主要貿易大國都不同程度地對我國實行一些歧視性的不公平貿易措施,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些影響我國外貿出口的不公平措施將極大地減少。
(3)可以通過多邊爭端解決機製,解決雙邊貿易中存在的爭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明確規定,其成員不應采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現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該在多邊爭端解決機製下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與裁決。同時,為保證其裁決的權威和有效,世界貿易組織采取了具有法律強製性的實施措施。我國現在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與其他成員發生貿易摩擦與糾紛時,就可以利用其爭端解決機製通過磋商和裁決來解決問題,從而改變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在貿易中即使遭受不公正待遇,也無法訴諸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製的狀況。同時,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還可以享受爭端解決機製中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從而在解決貿易爭端中處於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