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2 / 3)

(4)可以取得參與製定全球經濟貿易規則的資格。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間的貿易額占全世界貿易總額的90%,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間的貿易也占我國對外貿易的90%。規則對競爭的優勢有著重要的決定作用。可以說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規則就是全球的貿易規則,因此,這個貿易規則對中國的對外貿易產生著重要影響。現在,我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並且又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中的重要貿易夥伴,不僅可以參與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規則的製定,而且將在規則製定中享有重要的發言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有前提條件的,其一,中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的,這意味著中國有權享受發達國家單方麵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最惠國待遇並享有市場開放的緩衝期;其二,中國堅持有3—5年的過渡期,逐步開放市場,循序漸進地向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靠攏。

2.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應盡的義務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應盡的義務主要有:

(1)繼續降低進口關稅。目前,發達成員方的加權平均進口稅率已從45年前的40%下降到3.7%左右,發展中成員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國由於種種原因,目前平均稅率仍高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國入世後首要義務就是要降低關稅。為了適應1994年總協定關稅減讓的要求,中國需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政策目標,逐步將中國關稅加權平均水平降到總協定要求的發展中國家水平,承諾2000年將關稅降至15%的平均關稅水平,2005年降至10%。這將使中國許多產業更直接地麵臨國際產品的激烈競爭,同時國家財政收入將會因此減少,但是終可使廣大國內消費者受益。

(2)逐步取消非關稅壁壘措施。非關稅壁壘與關稅政策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針對性、隱蔽性及歧視性。我國的非關稅措施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隨著計劃控製的逐步削減而采用的,主要措施有許可證、指定經營和行政控製。

據估計,我國在80年代初,進口商品增加到53種,受許可證控製的進口商品占總進口的46%;同時,出口許可證迅速增加,受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1984年為129種,1986年增加到235種,1989年又減少到173種,但是受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仍占總出口的55%左右。後來我國在1992—1996年間多次大幅度削減進口配額和許可證目錄。到1997年初,實行進口配額和許可證等進口控製管理的商品隻有384種,大約隻占進口總稅目的5%。但WTO一個重要原則是要消除各種非關稅壁壘。中國必須遵循這一原則,逐步取消其非關稅壁壘的措施。目前,中國政府已對90%以上的非關稅措施製定了進一步取消的時間表。

(3)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補貼。1994年總協定第16條第二節第2、3款規定:一成員方對某一出口產品給予補貼,可能對其他的進口或出口成員方造成有害的影響,對它們的正常貿易造成不適當的幹擾,並阻礙協定目標的實現,因此,各成員方應力求避免對產品的輸出實施補貼。中國自1994年1月開始,在調整彙率的基礎上,對所有產品,包括工業製成品和初級產品出口實行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機製,已達到了WTO的有關要求。取消補貼後,虧損商品主要通過彙率調整和出口退稅的方法獲得補償。

(4)進一步增加貿易政策的透明度。成員方應在經濟貿易政策製度上有透明度,這是WTO的基本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的要求,中國應當公布其製定的各項法律、規章、文件和措施,以便為人知曉。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下,中國的許多貿易規定以內部文件形式執行,不對外公布。近幾年中國外經貿部已經公布了許多原有的內部文件,公開廢止了744種,而且決定今後執行那些公布了的法律、規定、規則和條例,並於1993年設立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文告》,專門刊登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法規。如中國在談判中也已承諾,一旦加入WTO即公布進口配額。

(5)擴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WTO實施了管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要求各成員方擴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發達國家在先進科技工藝專利、名牌商標、科技文化著作及計算機軟件等方麵擁有很大優勢和利益,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是符合它們的願望的。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麵和法規的執行、行政管理方麵與發達國家水準尚有一段距離,因此在專利權上的爭執時有發生。加入WTO後,在知識產權保護範圍方麵就要受世貿組織協議的約束。

(6)逐步開放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成員方對服務貿易執行與商品貿易同樣的無歧視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地降低貿易壁壘,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開放銀行、保險、運輸、建築、旅遊、通訊、法律、會計、谘詢、商業批發、零售等行業。關貿總協定統計的服務行業多達150多種,都將屬於開放範圍。對中國來說,目前服務業品種還不足50種,將逐步地、有選擇地、有範圍地開放一些服務業。

(7)放寬對引進外資的限製。WTO實施管理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在中國大力引進外資的情況下,將與我國引進外資工作有密切的關係。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已頒布了有關引進外資的各種條例和法律,對外資引進實行各種鼓勵和優惠政策。這些鼓勵和優惠不是特定給予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而是對一切外國投資者的無差別待遇,這是符合WTO無歧視待遇原則的。

3.中國入世後政府履行承諾所作的努力

(1)在貨物貿易領域。根據承諾,中國於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調了5300多種商品的進出關稅,關稅總水平由15.3%降至12%。工業品平均稅率由14.7%降至11.3%,農產品(不含水產品)平均稅率由18.8%降至15.8%。製定並頒布了《進口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細則》、《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2002年重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

(2)在服務貿易領域。中國正在有步驟地開放金融、保險、電信、外貿、商業、運輸、旅遊、建築等服務領域,允許外商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中外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逐步開放地域和範圍,形成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同時,一些重要的服務貿易部門頒布了新的審批外資進入中國的法規和條例,例如,《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同時政府明確,在成千上萬種商品和服務價格中,按《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保留由政府定價的由以前141種減為13種,商品和服務價格主要由市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