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1 服務貿易管製的特點和內容
1.服務貿易管製的特點
(1)對服務貿易的管製要比對商品貿易的管製廣泛得多,而這些限製性條款對各國來說也不協調。與商品貿易明顯不同的是,這些管製是針對服務的提供者,而管製的意圖在於保護這些服務的使用者。對商品貿易而言,管製有可能要求外國供應商提供符合國內標準的商品。雖然我們常常聽見有關鍵康和安全以及不公平競爭等方麵的抱怨,但通常產品生產過程的管製性條件並不能成為限製商品貿易的充足理由。對服務型產品來說,人們很難製定出類似於商品生產的標準。
(2)服務業在很大程度上因為投資管製而得到保護。由於經濟和社會原因,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金融業的管製更為嚴格。許多發展中國家將一些服務部門,作為國家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同時由於政治方麵的原因而對這些行業實行特殊保護。發展中國家的銀行業結構部分的說明了為什麼國家要對某些行業進行幹預。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金融服務業呈現出典型的二元經濟特征:一個相對發達的現代化的城市金融網絡(如銀行、保險、證券)和一個相對落後的農村金融業。後者資金來源少,主要服務於農業生產者。由於城市和農村的投資收益差異,所以後者投資回報率也相對低。國家用一些特殊政策如許可證要求、投資限製和管製、利潤分配等來保護農村金融免受外國的競爭。
(3)許多服務貿易起著中介的作用,但由於政府的保護性政策而使其經營成本很高。如銀行業和保險業的高成本是由於過度保護而帶來的。結果,這也給商品的出口能力危害更為嚴重。因為保護拒絕了出口商獲得有效率的金融服務,保護性政策也成功地拒絕了其他交易者獲得低成本信貸的機會。更為重要的是,保護性政策大大降低了出口商通過國際商貿獲得現代國際金融服務的機會。因此,因為政治原因,而對中介服務進行保護是有成本的。
(4)服務貿易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服務更大程度的自由化能獲得一些好處,但對美國和歐盟開放服務市場,對發展中國家服務業也會帶來許多不利的影響。例如金融服務貿易壁壘既包括對服務本身(提供的範圍、程度)的限製;也包括對提供者準入和國民待遇的限製;同時,對資本、信息、人員移動等的限製也將使金融服務貿易產生障礙。由於金融業對經濟發展和經濟安全的特殊作用,國家處於短期或長期利益的考慮,政府往往采取某些宏觀調控政策和謹慎的、非謹慎的管製政策來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
2.服務貿易管製的內容
一般認為,保證市場公平競爭的紀律、有利於市場競爭的規則、保證金融體係完整和穩定的謹慎措施都屬於必要的監管活動;反之則構成了金融服務活動不必要的障礙。如果這些管製行為使得國際金融服務或服務的提供者不準進入以及不能享有國民待遇,則屬於貿易壁壘。
從金融服務角度來看,以下一些活動可看成是必要的服務監管活動:(1)資本充足性要求;(2)對風險集中度的限製;(3)流動性要求;(4)禁止內幕交易;(5)對不良資產的界定與管理;(6)對高級管理人員素質、能力的考察;(7)透明性與信息披露的要求;(8)特殊情況下的應急保障措施等。
但還有一些可以用來限製外國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政策工具。主要的政策工具分為以下幾類:(1)對建立商業存在的具體實體形式予以限製(如有的規定必須是合資企業),在國內市場上對外國金融服務機構的限製,如限製外國金融服務機構在國內設立分公司的數量、營業網點的數量、禁止轉移利潤、限製外國金融服務機構在國內設立分公司;(2)對參加的外國資本限定其最高股權比例;(3)采用數量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限製營業執照的發放數量;(4)價格限製措施;(5)對服務提供者數量的限製;(6)限製外國金融服務機構對國內客戶提供服務的範圍;(7)數量限製政策,即明確限製交易量或交易價值;(8)限製服務提供者雇用的自然人總數,限製外國雇員的數量和他們在東道國的活動範圍;(9)對外國機構特定的權利範圍要求;(10)對土地所有權的限製;(11)對董事會成員的國籍、居住地要求;(12)歧視性的稅收和補貼政策;(13)金融服務(特別是公共債券的發行、某些保險服務的提供)方麵的限製;(14)與政府采購和補貼相關的措施,政府采購方麵的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問題等;(15)與服務標準相關的要求、注冊要求和行業監管,等等。
在服務貿易部門,實行數量限製和對服務標準的要求是最重要的市場準入要求。雖然進口關稅對服務貿易沒有影響,但實施價格控製可以做到這點。這涉及政府定價或者價格監管和批準程序。在許多國家的服務行業中,金融行業是常見的實行價格控製的行業。
21.3.2 各國對服務貿易的保護
由於服務貿易具有無形性、不可儲存性、生產和消費的同時進行等特點,因而各國政府對本國服務業的保護無法采取關稅壁壘的方式,隻能采取在市場準入方麵予以限製或進入市場後不給予國民待遇等非關稅壁壘的方式,這種保護通常都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加以實行。
盡管各國對服務貿易的保護形式各異,但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大類:
1.市場準入限製
一國政府為了保護國內不具有競爭力或幼稚的服務行業的發展,維持國內勞動力就業水平,保衛國家的經濟主權和安全,往往對外國服務進入本國市場進行一些形式的限製。
對外國服務主體開業權的限製。一般是指對外國個人與組織在本國經營某種服務業的權利進行限製。一些國家處於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考慮,尤其在民航、郵政、電信、鐵路、廣播、金融保險等服務行業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不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全麵進入。
對人員流動的限製。各種形式的移民限製也對服務的進入構成了障礙,尤其在旅遊和教育等服務領域。因為移民限製阻礙了消費者的自由移動,使其難以享受到外國服務的提供。
信息傳播的限製。對電信和數據傳輸的限製阻礙了信息處理和信息服務的國際間貿易,同時也影響了產品的移動和消費者的購買。
上述各種有關市場準入的限製方式中,對外國服務提供者開業權的限製是最主要的保護手段。
2.經營限製
經營限製是指政府對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後不給予國民待遇的方法,以削弱其在本國的競爭力和贏利能力。對外國服務實體在本國的活動權限進行規定,以限製其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影響其經營決策。增加外國服務提供者的負擔,如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當地含量要求、外彙管製、稅收等。對本國服務提供者提供優惠,國家通過提供財政補貼、優惠貸款和減免稅收等手段,扶持本國服務業的發展,使外國服務提供者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隨著服務貿易多邊協議的簽訂,以開業權進行限製的方式在國際上麵臨越來越大的壓力,而經營限製由於具有極強的“彈性”,將日益成為服務貿易保護的一種十分重要的形式。
21.3.3 服務貿易壁壘與服務貿易規則
服務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政府對外國服務提供者在本國銷售期服務產品所設置的有障礙作用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增加外國服務生產者的成本,減少其對國內生產者的競爭優勢,從而起到限製貿易擴展的作用。
1.服務貿易壁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