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服務貿易的管製與開放(3 / 3)

(3)運輸服務貿易規則。運輸服務貿易規則包括海運服務和空運服務,分別體現在服務貿易協定中的海運服務談判附錄和空中運輸附錄這兩個附錄中。海運主要是利用天然航道進行運輸;空運服務的範圍包括飛機的修理和保養服務,空中運輸服務的銷售和營銷,計算機訂票係統的服務。

(4)專家服務貿易規則。專家服務主要包括:法律服務、會計服務、稅收服務、建築服務、工程服務、綜合工程服務、城市計劃和風景建築物服務、醫療與牙科服務、獸醫服務、助產士、理療醫生、護理人員提供的服務和其他專業服務。由於各國對專家服務維持著特定的資質、執業許可證等要求,形成了專家服務的市場壁壘,《有關專家服務的部長決議》主要是鑒於有關專家資格、技術標準和許可證管理措施等對專家服務和貿易擴展的影響而製定的,目的是為了設立多邊紀律以確保成員方的此類管理措施不致對專家服務的市場準入構成不必要的障礙。

21.3.4 服務貿易的開放

1.在GATS下開放服務貿易

GATS提供了一個服務貿易開放的框架,它主要有三個支柱。第一,它包括一個框架協定,這一框架協定涵蓋所有產業(也就是金融服務產業、電信產業、信息技術產業)的一般規定。第二,特殊產業的附件和其他協議包括特別著重相關產業的規定,比如對金融服務的理解。第三,包含有關市場進入的條款,國民待遇和其他條款。

GATS的規則與商品貿易有相同的一般原則,即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然而,國民待遇並不是自主的權利而是協商的權利。如果這些措施列在最惠國免稅的表目中,因最惠國條件而對特定產業免稅是允許的,並且在原則上這種免稅不能超過十年。

GATS的大量內容依賴於被個別成員國所采用的部門特有的承諾範圍和性質。GATS上下文中條款的核心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有關。這些僅僅適用於被成員國明確包含在其承諾時間表中的部門,而且也受製於一個成員國所列的限製時間表。值得強調的是GATS承諾是有保證的,缺乏這樣的保證並不意味著進入一個特殊市場被拒絕。事實上,正如在後麵要提到的一樣,好幾個市場的進入要比那些被限製在GATS下的市場自由得多。

市場準入規則禁止和限製的六種類型,除非它們已經被某個成員國的時間表中所記錄。它們是:(1)供給者人數限製;(2)服務貿易交易總價值或總資產限製;(3)服務貿易業務總量限製和服務貿易出口總量限製;(4)被雇用的自然人人數限製;(5)限製或需要特定類型的合法的實體或共同投資的措施;(6)外資介入限製。在預定的部門中,存在任何一種上述限製的必須被指出有關供給的如前所述四種模式中的一種。

國民待遇原則以傳統GATT方式被定義在條款第17條,其含義是提供給外國人的條件不比提供給國人的條件差,換句話說,國外居民在本國享有與本國人一樣的權利,不得歧視。然而,GATS方式相反,成員國有可能在他們的時間表中登記了有關每一種供給模式的國民待遇限製,以此作為市場準入的準備。

2.服務開放的策略選擇

縱觀世貿組織各成員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承諾,我們發現各締約方在開放程度和策略方麵存在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不同的服務係列(部門和分部門)開放的程度不同。對技術含量較高的新興服務業限製較少,基本是開放的,至少是有條件的對外開放。而對於傳統的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則限製較多,在部分發展中國家的承諾中,或者不開放這些業務,或者有條件開放這些業務。即使在發達國家,也對部分區域內的某些服務業務限製開放。

(2)以時間作為自由化的控製手段。在幾乎所有國家的承諾中,時間都是控製自由化進程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控製作用:某項服務市場的總體開放時間;某些業務的特定開放時間;外資投資和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與本國立法相關的開放期等。

(3)對外國持股的限製。通常表現為對外國投資比例的上限規定。一般對直接投資限製較多,對間接投資限製較少。美國、日本、法國等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采用這種方式以維護本國企業的市場份額;歐盟(除法國和葡萄牙外)、拉美和部分非洲國家對外國公司持股的限製相對較寬鬆,沒有嚴格的限製;東歐轉軌國家則在銀行和保險業等服務部門的開放中采取外商投資持股的下限限製,以確保外商投資的規模和責任;而亞太國家則相對管製較嚴格。

(4)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最惠國待遇的原則是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的基石,它要求某一成員方給予另一成員的待遇不應低於其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的待遇。但是,為了在雙邊基礎上進一步協商而又不使協商中得到的好處擴展到所有締約方,就必須向世貿組織申請最惠國待遇的例外。申請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主要是從市場準入方麵考慮,但也不排除某些國際政治因素的作用。

(5)依據本國法規對世貿組織相關文件作出一般性承諾。各成員方對世貿組織相關協議的一般性承諾主要包括:國內法規、政策透明度、國內壟斷性服務提供者的地位等。通常各國依據國內法律和管理規定來製約外國投資者的進入程度和進入時間。

(6)許可證。幾乎所有國家對外國投資者進入本國敏感服務部門市場,都采取許可證製度。同時,在承諾中聲明許可證發放的具體資格要求、數量限製和聲明將根據經濟需求測試進行發放等等。

(7)其他限製。這主要包括技術有限限製。即要求外國公司隻有在提供的服務含有比國內公司更高的技術含量時,才可獲得批準。

上述幾個方麵集中顯示了各締約方在服務業開放中所采用的開放策略,這些實踐表明,控製開放進程有兩方麵的措施:一是貿易保護,二是非國民待遇的限製。

各國或地區現行的保護措施中,在過渡階段可以接受的市場準入限製有:a。審批製度,如許可證製度等;b。量化的準入資格審查(透明的審批製度),如法人類型、股權限額、經營資曆等;c。總量規模限製,具體的控製指標可以是地域、地區分布密度、總數量、總資產和業務總量、配額計劃等;d。經營管製,如業務範圍、資本金重組性和流動性要求、技術標準等。上述四方麵的管製,在開放的表麵程度上是一次擴大的,目前也在各國中混合使用。

非國民待遇的限製手段包括扶持國內產業,增強國內企業的競爭實力,和削弱外資企業在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優勢,以市場競爭的方式,組織外國企業擠占國內服務業市場。這要求非常謹慎而策略地運用稅收和補貼等財政手段來影響市場格局。發展中國家采用這種做法也得到世貿組織多數成員的諒解,而且這種利用非國民待遇限製達到市場限入目的的手段,在發達國家也存在。

在現實經濟中,選擇和執行各種保護政策要受到具體情況的製約,需要綜合考慮各種成本與收益。就發展中國家目前的情況來說,選擇對本國服務產業進行補貼以提高其成本優勢的措施,可能比抑製外國競爭者以消減其成本的措施更有利於本國服務廠商的競爭力的提高。同時,采取直接補貼與各種實施的管製措施相結合的服務貿易保護政策體係,可能成為較為理性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