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國際經濟貿易慣例的概念與作用(1 / 2)

“引子”來自於不同國家、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們,在從事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產生誤解和糾紛,而又由於各國的國內法在調整國際貿易關係方麵的局限性,導致國際貿易麵臨著比國內貿易更加複雜的法律困境,國際貿易慣例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獨特而有效的做法。在外貿業務實踐中,掌握國際貿易術語的含義及其有關的國際慣例解釋,對於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基本義務和相應地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3.1.1 國際經濟貿易慣例的概念與作用

1.國際經濟貿易慣例的概念

對於這一概念的理解,我們可以從“慣例”和“習慣”的比較中入手。就一般字義而言,“習慣”(Usage)通常是指在實踐活動中形成的一種重複性的行為;而“慣例”(Custom)則是指在重複性行為基礎上產生的固定的行為規則,它被行業人士經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就其確定性、規範性和普遍性意義而言,慣例不同於由重複行為而形成的習慣或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做法(Practice)。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麵:

(1)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的,以習慣性做法為基礎並被普遍認可和遵循。國際貿易的一些習慣做法,開始隻流行於一定的地區和行業,隨著國際貿易的逐漸發展,它的影響不斷擴大,有的甚至在世界範圍內通行。貿易慣例是在實踐中形成的另一方麵表現就是其內容隨著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而不斷更新和擴大。這不僅表現在它的規模上,還表現在它所涉及的領域、內容、形式和手段上。國際貿易慣例比法律更具有靈活性,能較容易地進行修改,及時跟上國際貿易實踐的變化。因此,很多國際貿易慣例並非一成不變,而是經過多次的修訂。例如,國際商會最早於1936年製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53年做過一次修改,以後又經曆了1967年、1976年、1980年和2000年的多次修訂,基本上是10年修訂一次。

(2)貿易慣例是經過國際組織製定的、規範化成文化的行為規範。任何一種國際貿易慣例,都不是國家政府之間通過國際會議討論通過而形成的,而是由地區、行業以至國際社會組織或商業團體對國際貿易中的習慣做法或解釋加以整理而形成的。他們把一些習慣做法歸納成條文,對有關的名詞、術語給予明確的定義與解釋,從而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可。

(3)貿易慣例對貿易行為具有指導作用,並在一定條件下具有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並不具有法律的強製性約束力。但是,國際貿易慣例對貿易實踐仍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體現在,一方麵,如果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確規定,那麼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強製性。例如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指出,希望適用《2000通則》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2000通則》的約束。另一方麵,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該合同適用某項慣例,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或仲裁機構也往往會引用某一國際貿易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這是因為,通過各國立法或國際公約賦予了它法律效力。例如,我國法律規定,凡中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國際貿易慣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合同沒有排除的慣例,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慣例,經常使用反複遵守的慣例適用於合同。

我們認為,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形成的一些規範化、成文化並具有一定確定性和指導意義的行為規範以及一些習慣做法。它們一經形成和出現,又反過來對國際貿易實踐產生深刻的影響,對國際貿易業務的進行和發展,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下起著一定的指導和製約作用。

2.國際經濟貿易慣例的作用

由於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實踐中形成的,並且隨著形勢的變化和發展,得以不斷完善,其內容已達到相當高度的統一,但各國的法律並不完全統一,甚至差異較大。因此,許多國際貿易慣例已被各國商人所廣泛接受,並在國際貿易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1)運用貿易慣例解決各國貿易中的法律分歧,避免被動局麵。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國際慣例,不僅可以解決各國的貿易中的法律分歧,而且還可以使一國的國際貿易業務在一定條件下不受外國法律管轄,從而可以避免被動局麵。到目前為止,各國法律仍存在較大差別,雖然國際社會不斷努力縮小這種差別,但要達到統一的目標還為期遙遠。如,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在關於貨物買賣中的所有權轉移時間、界限,以及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和界限等問題的差別短期內難以統一。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都不願使合同受對方或他國法律管轄,因而有可能阻礙合同的訂立。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放棄適用本國法律而采用某項國際貿易慣例,既可使分歧消除,又可以使合同不受其他國家法律製約,從而起到促進交易順利開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