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國際經濟貿易慣例的性質與特點(2 / 2)

23.2.2 把握其在國際貿易關係法律調整框架中的地位

國際貿易是一種跨越國界的經濟活動,它的法律關係調整要比在同一法律製度下的國內貿易法律關係的調整複雜得多。國際商業慣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s)和國際立法(International Legistration)是國際貿易法律的兩個淵源。國際立法是把國際間所擬定的規則,通過國家的立法而引進國內法之中。它的實施有兩個途徑:一是國際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的公約(或條約等)通過各國政府批準後施行;二是製定示範法(Model Law),由各國單獨采用。也就是說,各國有關國際貿易的法律、國際條約和協定以及國際貿易慣例,這三者就構成了國際貿易關係的法律調整框架。

國際條約也稱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等,是國家之間通過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共同製定的、用來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書麵協議,是締約國之間開展經濟、貿易往來必須遵守的準則。國際貿易條約產生的原因是各國製定的有關貿易的法律存在著差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國際貿易的飛速發展,國家之間通過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共同製定國際貿易條約來規範國際貿易行為。這些國際組織包括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由於這些國際組織不是各國國內法意義上的立法機構,因此隻能通過起草規範國際貿易行為的文件,由各國根據自願加入的原則在文件上簽字,成為締約國。國際條約對締約國具有法律效力,締約國的企業或個人在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如果違反這些條約的規定,將會受到法律的製裁。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該規定表明:(1)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構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國家法的效力。(2)國際條約優先於國家法,即當中國締結或者參與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時,適用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

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可分為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歐洲大陸法係的國家大多把有關貿易的法律編入民法典內,作為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英美法係各國原則上不存在民法與商法的區分,既沒有民法典,也沒有大陸法意義上的商法典,其貿易法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普通法,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確立法律原則,屬於不成文法;二是成文法或稱製定法,即有關貨物貿易的立法,其代表有英國的貨物貿易法以及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等。我國有關貨物貿易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另外,各種行政慣例條例、實施細則、管理辦法等也是調整貨物貿易關係國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和發展,為大多數國家所認可和遵循的一些習慣做法和解釋。它涉及國際貿易實務活動的許多方麵,對國際貿易實務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製約作用。由於文化背景和法律製度的差異,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通過國際會議來製定所有國家和地區都能接受的多邊公約或者求得共同一致的立法,可能會遇到幾乎無法克服的障礙,而又由於立法的係統性和複雜性,使得法律和公約都不能及時適應實踐新發展的要求,也不能涵蓋國際貿易領域內方方麵麵的細節做法。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慣例在調整國際貿易關係的過程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商人團體通過對貿易實踐中的習慣做法和解釋進行總結,編纂成文,並加以傳播和推廣,從而促進了慣例更廣泛的使用和進一步的發展。

“相關鏈接”國際貿易中適用的法律規範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國訂立,由美國某商人出售一批IBM電腦給香港商人,按CIF香港條件成交。雙方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

鏈接思考:解決此項糾紛適用香港法律還是美國法律?有何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