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國際經濟貿易慣例與公約的關係(2 / 2)

總之,國際貿易慣例(包括習慣做法)在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係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擴展合同調整範圍,補充合同條款的不足,有助於當事人迅速達成交易或及時解決交易爭端。現代國際貿易要求快捷迅速,當事人沒有足夠的時間考慮和處理合同的許多細節問題,即使有充足的準備,預見到可能出現的問題,但將所有問題都拿到談判桌上協商既不現實,又會麵臨極大障礙,甚至達不成交易,失去商機,因此,有經驗的貿易商隻能就主要交易事項進行協商,合同未作約定的,留待以後按照貿易慣例處理,這是明智的有效率的做法。《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本身也需要隨著客觀形勢的發展要求進行不斷完善,但由聯合國機構組織大規模修改會麵臨許多困難;另外,公約關於貨物買賣合同中權利、義務的規定許多是概括性、原則性的,它需要更具體化、操作性的規範,以適應不同性質的商品交易,這些問題通過適用貿易慣例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得以解決。正是因為如此,INCOTERMS、UCP、URC等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不斷更新修改,有效地適應了發展變化的國際貿易的需求。

“相關鏈接”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8條包括3個條款,其中第3款規定:“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況、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慣例和當事人在其後的任何行為。”該條款清楚地表明:在確定當事人一方在簽訂合同中的意圖時,不應僅以當事人所使用的文字或所作所為的表麵意義為限,對於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情況,其中包括雙方當事人所采用的貿易慣例,應予以適當考慮。那麼,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默示同意某項貿易慣例,是否應該依據該貿易慣例來解釋當事人的意圖?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同時,公約第9條第2款又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訂立應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中,已為有關特定貨物所涉及的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並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鏈接思考:《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關於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