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國際貿易慣例有很多種類,主要包括:國際貿易術語慣例、國際運輸慣例、國際保險慣例、國際結算慣例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國際貿易術語慣例。
國際貿易價格術語作為國際貿易實務中常用的和最關鍵的術語,它不僅是一種貿易價格規定,同時也是對買賣雙方在該術語下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等內容進行劃分的具體規定。
23.4.1 國際經濟貿易術語的含義與作用
1.國際貿易術語的含義
國際貿易術語(Trade Terms)簡稱貿易術語,它是用來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確定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術語,故又稱為價格條件或價格術語(Price Terms)。它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國際貿易術語有利於簡化交易手續,節約交易洽商的時間和費用,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通常,在貿易實踐中,貿易術語用一個簡短的概念或英文縮寫字母(如FOB)回答了以下重要的問題:
(1)買方在什麼地方,以什麼方式辦理交貨?
(2)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的風險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承擔?
(3)由誰辦理貨物的運輸、保險及通關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4)買賣雙方需要交換哪些單據,並承擔有關責任與義務?
貿易術語一方麵表示了交貨地點和交貨條件,另一方麵又表明貨物單位價格的構成因素,每種貿易術語都有其特定的含義,表示不同的交貨條件和價格。各種貿易術語對於買賣雙方的各種責任、費用和風險的規定則反映在成交商品的價格上,一般而言,賣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小,商品售價就低;反之售價就高。貿易術語中責任、費用風險的劃分與商品價格關係成正比例。據此,也稱其為“價格術語”(Price Terms)。
2.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
實踐中,貿易術語的主要作用為:
(1)簡化了交易磋商的內容和交易手續,縮短了談判時間,節省了業務費用,促進交易盡快達成。
(2)反映了商品的價格構成,有利於買賣雙方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成本核算與比價。
(3)明確了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利於解決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貿易爭議。
23.4.2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以下三個: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該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製定的。19世紀中葉開始,CIF術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逐步得到廣泛應用,但對使用該術語的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具體義務,沒有統一的解釋和規定。1928年,國際法協會在波蘭首都華沙開會,製定了關於CIF買賣合同的統一規則,稱之為《1928年華沙規則》。此後,在1930年的紐約會議、1931年的巴黎會議和1932年牛津會議上,對該規則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該規則的內容包括序言和21條正文,對CIF合同的性質和特點,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所有權轉移的方式以及規則的適用等問題做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該定義由九家商業團體於1919年在紐約製定,原稱為《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1941年在美國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對該條例做了修改,並命名為《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該定義中解釋的貿易術語有6種:(1)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2)Free on Board(在運輸工具上交貨);(3)Free Along Side(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4)Cost&Freight(成本加運費);(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6)Ex Dock(目的港碼頭交貨)。
其中(2)、(3)與《199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較大區別,該定義在美洲國家中采用較多,在與這些國家的交易中,要注意正確使用該貿易術語。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erms 2000,INCOTERMS 2000)
該通則是國際商會(ICC)於1999年對該《通則》進行的第六次修訂,是為了適應國際國際貿易實踐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如貿易中大量使用電子技術、運輸方式的變化、無關稅區的廣泛發展等。目前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承認和廣泛應用的國際慣例,影響極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於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在新修訂的《2000年通則》中,對13種貿易術語解釋更為簡明。從賣方承擔責任、費用、風險最小的“工廠交貨”術語開始,到賣方承擔責任、費用、風險最大的“完稅後交貨”術語。每個術語修訂後的變化不大,但是在如下兩個方麵作出了實質性的改變:第一,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繳納關稅的義務;第二,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2000年通則》仍將13種術語分為E、F、C、D四個基本不同的類型,《2000年通則》4組13種貿易術語分類。
23.4.3 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
1.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是指賣方在約定的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必須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采用這一種術語時,須在FOB後麵注明裝運港的名稱,如FOB上海。根據國際商會《200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承擔的主要義務如下:
FOB賣方的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海關手續;
(3)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單據;
(4)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5)承擔貨物裝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出口報關的稅費。
FOB買方的義務:
(1)租船或訂艙,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2)辦理貨物運輸保險;
(3)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關手續;
(4)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交貨單據,並支付貨款;
(5)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一切風險;
(6)承擔貨物裝船之後的一切費用,包括向船公司支付運費、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以及進口報關的稅費。
使用FOB術語應當注意的問題:
(1)“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FOB術語的風險劃分以“船舷為界”,即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發生損失或滅失,由賣方承擔責任,越過船舷之後,包括運輸途中發生貨物的損失則由買方承擔責任。“船舷為界”隻是說明風險劃分的界限,並不能作為責任和費用劃分的界限,裝船過程是一個連續性行為,不可能在船舷上辦理貨物移交,故有FOB術語下的裝船費用負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