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鏈接”以船舷為界
某一集裝箱在吊裝上船過程中,因吊鉤脫落砸落在船舷上後掉入海中。
鏈接思考:誰應當為此損失負責?如掉落在船上呢?
(2)船貨銜接。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於裝運合同,買方租船訂艙,要及時將船期、船名通知賣方,賣方則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不論提前與延遲,賣方都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空艙費(Dead Freight)、滯期費(Demurrage)以及賣方增加的倉儲費等各種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反之,如果買方指派的船隻按時到港,而賣方卻未能備妥貨物,則上述費用由賣方負擔。
“相關鏈接”船貨銜接
我國西部地區某公司與美國某公司簽訂一份出口合同,按FOB上海出口一批藥材。為使貨物早日運到上海裝船,該公司用汽車運輸。但不幸運輸途中出了車禍,趕不上原裝船日期。該公司與美方聯係,要求延緩裝運期,美方同意,但要求貨物價格下調10%,我方不同意並據理力爭,但美方不讓步,最後我方隻好接受對方的要求,損失達數萬元。
鏈接思考:請分析我方公司失誤在哪裏?
(3)關於裝船費用。在FOB術語下,為了明確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就產生了FOB變形,如下:①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②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③FOB理艙費在內(FOB Stowed,FOBS)④FOB平艙費在內(FOB Trimmed,FOBT)⑤FOB理艙費和平艙費(FOB Stowed and Trimmed)。
(4)美國對FOB的解釋。《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將FOB解釋為“在運輸工具上交貨”並區分為六種,其中隻有第五種“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通則》種解釋的FOB相近,但仍然存在兩個區別:
a。前者的風險劃分界限不是在裝運港船舷,而是在裝運港船上;
b。前者貨物出口手續的辦理不是賣方,而是買方。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是指賣方在約定的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已辦理運輸與保險並支付所需運費與保險費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國港口的船上,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負擔貨物的一切風險。
不要將CIF誤認為“到岸價”,從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在CIF中賣方並不承擔自裝運港至目的港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CIF賣方的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把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運到裝運港,並裝上船,然後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
(2)租船或訂艙,並辦理貨物運輸保險;
(3)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4)提供商業發票和其他證明已履行交貨義務的通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單據;
(5)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
(6)承擔貨物裝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出口報關的稅費,並且支付主運費和保險費。
CIF買方的義務:
(1)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2)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交貨單據,並支付貨款;
(3)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一切風險;
(4)承擔貨物裝船以後的一切費用和進口報關的稅費。
使用CIF應注意的問題:
(1)租船訂艙。如果沒有相反的規定,賣方隻負責按通常條件和慣駛航線,租用適當船舶將貨物運往目的港。據此,對於業務中有時買方提出的關於限製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公司的船隻等要求,賣方均有權拒絕接受;但賣方也可以給予融通。隻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就必須嚴格照辦。
(2)保險問題。不同的險別,收取的保險費率不同。一般在合同中就應明確規定保險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賣方以此來辦理投保,並確定其價格水平。若合同中無明示,按《通則》的解釋,賣方隻需投保最低的險別,但在買方要求並負擔費用的情況下,可加保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
(3)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同FOB術語類似,關於CIF下卸貨費用的負擔,有以下幾種術語的變形:①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②CIF卸至岸上(CIF Landed)③CIF吊鉤下交貨(CIF Ex Tackle)④CIF船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
(4)“裝運合同”性質。買賣合同屬於“裝運合同”還是“到貨合同”,取決於該合同中賣方的交貨地點是在裝運地還是在目的地,也即賣方的交貨義務是隻需完成裝運還是必須保證到貨。采用CIF術語成交,買賣合同應屬“裝運合同”性質。
(5)象征性交貨方式。“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是指賣方隻需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
“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注意: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
“相關鏈接”象征性交貨方式
我方按CIF條件進口一批床單,貨物抵達我方後發現床單在運輸途中部分受潮,而賣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並要求我方支付貨款。
鏈接思考:我方能否因所交貨物受潮而拒付貨款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3.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價……指定目的港)
CFR是指賣方在約定的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已辦理運輸並支付運費的貨物裝船,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負擔貨物的一切風險。
CFR條件下賣方的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把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運到裝運港,並裝上船,然後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
(2)負責租船或訂艙;
(3)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4)提供商業發票和其他證明已履行交貨義務的通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單據;
(5)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
(6)承擔貨物裝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出口報關的稅費,並且支付主運費。
CFR買方的義務:
(1)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2)辦理保險;
(3)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交貨單據,並支付貨款;
(4)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一切風險;
(5)承擔貨物裝船以後的一切費用和進口報關的稅費,並且支付保險費。
使用CFR術語應當注意的問題:
(1)裝船通知的重要性。如果賣方因遺漏或不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後果,則由賣方承擔責任,且賣方不能以風險在船舷轉移為由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