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方同外商洽談一筆出口業務,雙方同意以CIF價格條件成交,並就具體價格達成一致。簽約時,客戶認為該批貨物季節性較強,因此要求在合同中訂明:“賣方須於當年10月份在中國上海港起運,並保證貨物於11月底之前到達目的地,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思考:這是CIF價格條件嗎?為什麼?
“思考與練習”
1.請簡述國際經濟貿易慣例的含義、作用及其特點。
2.什麼是〈INCOTERMS 2000〉?試分別指出其中各組術語的共性。
3.什麼是到達合同?它與裝運合同有什麼區別?
4.什麼是“象征性交貨”?
5.某公司與外商簽訂合同出售一級大豆500公噸,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貨物經公證人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後也及時發出裝船通知給買方。但航行途中由於海浪過大,大豆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隻能按三級大豆的價格出售,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
請問:賣方對該項損失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麼?
6.買賣雙方簽訂CFR合同一份,購銷一批蠟燭。貨物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符合合同的規定。貨到目的港後,買方發現有20%的蠟燭有彎曲現象,因而向賣方索賠。但賣方拒絕,其理由是:貨物在裝船時,品質是符合合同規定的。事後又查明起因是貨物交給承運人後,承運人把該批貨物裝在靠近機房的船艙內,由於艙內溫度過高造成的。
請問:賣方拒賠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
7.我國某公司與歐洲客商達成一項合同,以CIF條件出口一批貨物。我國公司按照約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並按時裝船發運貨物,在取得了船方簽發的提單後,我國公司到銀行議付並順利收回了貨款。但幾天後,歐洲客商來電稱,該批貨物在海上遇到風險已全部損失,要求我國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否則就應退回全部貨款。
請問:歐洲客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第24章 國際經濟貿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