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對具體從事國際貿易業務的人員來說,其麵對的複雜性和風險性要遠遠超過國內貿易。從交易磋商、合同簽訂、合同履行、違約處理等每一個環節都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合同中的標的物條款、運輸條款、保險條款、支付條款、仲裁條款,都是事關合同能否順利履行的關鍵條款。因此,掌握國際貿易業務的習慣做法,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關重要的。
24.1.1 合同標的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合同的標的物(Subject Matter)是指有關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交易對象。標的物的名稱即商品品名,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能否成立的基本條款。
1.合同標的的名稱
合同標的的名稱,即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是指能使某種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一種稱呼或概念。按照有關法律和慣例,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直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
2.商品品名的表示方法
商品品名的表示主要有如下方法:
(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如殺蟲劑、按摩膏等;(2)以其使用的主要原料或主要成分命名,如絲綢睡衣、玻璃杯等;(3)以其製作工藝命名,如精製食用油、手工餃子等;(4)以其外觀特征命名,如圓桌、平底鍋等;(5)以人名、地名命名,如張小泉剪刀、蘇格蘭威士忌等;(6)以企業名稱命名,如海爾冰箱、柯達膠卷等。
3.合同中的品名條款
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的內容一般比較簡單,其規定方法通常有兩種:
(1)在合同中品名條款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
(2)在合同中不列品名條款,隻是在合同的序言部分中,列入雙方同意買賣某種商品的文句,或將品名冠在合同名稱上麵。
4.規定品名條款時的注意事項
(1)條款內容應明確、具體、實事求是;(2)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商品名稱;(3)恰當地選擇有利於降低關稅和方便進出口的名稱;(4)必須考慮品名與運費的關係。
24.1.2 商品的價格
價格條款(Price Clause)是進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條款。正確把握進出口商品的作價原則,采用合理的作價方法,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確定合適的價格術語,對提高外貿經濟效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商品價格的作價原則與因素
(1)按照國際市場價格水平確定商品的價格;(2)要結合國別、地區政策作價;(3)要結合購銷意圖作價。此外,還應注意商品的品質、數量;運輸距離、交貨時間和地點;季節性變化及支付條件與彙率波動風險等因素。
2.進出口商品的作價方法
通常,國際貿易中的作價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1)固定價格。固定價格是指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價格,這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一種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旦確定,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固定價格具有明確、具體、肯定、便於核算等優點,但在市場價格波動變化的情況下,會出現交貨時的價格波動風險。因此,在采用固定價格前,必須對未來價格走勢作出準確的判斷和預測,以便作出正確的選擇。(2)具體價格待定。即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定價時間及定價方法,例如“以提單日期的國際市場價格計算”。也有的隻確定定價時間而未對定價方式作出明示,如“由雙方於×年×月×日在×地協商確定價格”。該方式給合同的執行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較多適用於買賣雙方有長期往來,已形成比較固定的交易習慣的合同。(3)暫定價格。在合同中先訂立一個初步價格,作為開證和初步付款依據,待雙方最後確定價格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該方法有利於盡快達成交易,且無須承擔價格變動的風險。(4)部分固定價格,部分待定價格。即在大宗交易或分批交貨情況下,買賣雙方僅對近期交貨部分采用固定價格,而遠期或後幾批交貨部分采取暫不固定價格的作價方法。
3.計價貨幣的選擇
計價貨幣(Money of Account)是指合同中使用的計算價格的貨幣。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支付貨幣(Money of Payment),則計價貨幣也是支付貨幣。
一般來說,如果交易雙方國家間訂有貿易支付協定,則應以協定所規定的貨幣為計價貨幣。如無規定,則一般多使用“可兌換的貨幣”,即可以在國際外彙市場上自由買賣的外彙,如美元($/USD)、英鎊(£/GBP)、日元(JPY)等。
4.價格條款
(1)單價。由四部分組成:計價貨幣、單位價格、計量單位和貿易術語。
例如:USD 300 per M/T CIF New York 每公噸300美元CIF紐約
(2)總價。
24.1.3 商品質量(品質)
1.商品質量含義與重要性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外觀形態和內在質量的綜合。商品的外觀形態是人們的感官可以直接感覺到的外形特征,如商品的大小、長短、結構、造型、款式、色澤和味覺等;商品的內在質量則是指商品的物理和機械性能、化學成分、生物和技術指標等。
商品的品質在國際貿易中是一個很突出的問題,它不僅關係到企業的競爭力,同時還是買賣合同中的一項“要件”。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品質、數量相符;若不符,即構成違約,賣方有權拒收貨物並有權撤銷合同,提出損害賠償。
2.商品品質的表示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交易的商品品種繁多、特點各異,故表示品質的方法也不相同。概括起來,基本上可分為兩類:
(1)以文字說明來表示商品品質。憑文字說明表示商品品質,又稱為“憑文字說明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 of Goods),是指用文字、數據、圖樣、照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大部分商品還是用文字說明來表示商品的品質,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商品的規格(Specification)。它是用來反映商品品質的若幹主要指標,如商品的成分、含量、純度、容量、性能、大小、長短、粗細等。第二,等級(Grade)。商品的等級是指對同類商品按照規格中若幹主要指標的差異,用文字、數字或符號來表示商品品質上差異的程度,如甲級、乙級、丙級,A級、B級、C級等。第三,標準(Standard)。商品的標準是指商品的規格或等級已經標準化,它一般由政府機構、商業團體、商品交易所或有關的國際組織統一製定,作為交易的質量依據。此外,在買賣農副產品時,還有兩種常用的標準:一是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F。A。Q)。它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也被稱為“大路貨”;二是良好可銷品質(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簡稱G。M。Q)。它是指賣方所交貨物是“品質良好,合乎銷售”,一般用於無法以樣品或國際公認的標準來檢驗的產品,如木材、冷凍或冰鮮魚蝦等。第四,商標或品牌(Trade Mark or Brand)。商標(Trade Mark)是品牌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可以由字母、數字、圖形、圖片、線條等組成。品牌(Brand)是指生產商或銷售商給其生產或銷售的商品所冠有的名稱,以便於同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區別開。第五,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有些產品,尤其是一些傳統的農副產品和土特產品,因其生產具有特定的地點,故在國際市場上享有盛譽。對於這類商品的交易,可以采用產地名稱來表示其獨特的品質。第六,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在國際貿易中,有些產品,如汽車、飛機、船舶、大型成套設備、儀表等,由於其結構和功能複雜、型號繁多,難以用幾項簡單的指標或簡短的文字說明表示其品質。對這類商品,一般采用說明書、圖紙、圖樣、照片、技術參數以及其他數據來說明其具體的規格、性能及結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