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實物表示商品品質。第一,看貨買賣(Actual Quality)。看貨買賣也稱看貨成交,即買方或其代理人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地方實地驗看貨物,從而決定成交與否。在國際貿易中,這種表示方法由於地域限製、品質不精確等原因,多用於現貨交易、寄售和拍賣等業務中,一般適合於鮮活商品、古董、工藝品以及字畫等物品的交易。第二,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凡以樣品表示商品品質並以此作為交貨依據的,稱為憑樣品買賣。憑樣品買賣主要適用於質量難以標準化、規格化或用其他科學方法表示的商品。例如礦產品、土特產品等。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樣品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賣方樣品。由賣方提供的樣品稱為“賣方樣品”。凡憑賣方樣品作為交貨的品質依據者,稱為“憑賣方樣品買賣”。在此情況下,在買賣合同中應訂明:“品質以賣方樣品為準”(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後,賣方所交整批貨的品質,必須與其提供的樣品相同。二是買方樣品。買方為了使其訂購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時他提供樣品交由賣方依樣承製,如賣方同意接買方提供的樣品成交,稱為“憑買方樣品買賣”。在這種場合,買賣合同中應訂明:“品質以買方樣品為準”(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日後,賣方所交整批貨的品質,必須與買方樣品相符。三是對等樣品。在國際貿易中,謹慎的賣方往往不願意承接憑買方樣品交貨的交易,以免因交貨品質與買方樣品不符而招致買方索賠甚至退貨的危險。在此情況下,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複製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後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或“回樣”(Return Sample)。當對等樣品被買方確認後,則日後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必須以對等樣品為準。
3.合同中的品質條款及其規定
(1)對某些產品可規定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de)。它主要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第一,規定範圍。規定範圍是指對商品的某些品質指標規定允許有一定的差異範圍。第二,規定極限。規定極限是指對商品的某些品質指標規定允許有差異的上下極限,一般用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or max。)或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or min。)來表示。第三,規定上下差異。規定上下差異是指對商品的某些品質指標規定允許上下變動的百分比。第四,品質公差。品質公差是指國際上公認的允許產品品質出現的誤差。某些工業產品的品質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如手表每天出現誤差若幹秒,這種誤差是公認允許的。即使合同中沒有規定,隻要賣方交貨品質在公差範圍內,也不視為違約。但是,如果國際上對某些特定的指標並無公認的品質公差或者買賣雙方對品質公差的理解不一致時,就應在合同品質條款中明確列出一定幅度的公差。
(2)用價格調整來控製交貨品質的變化。賣方交貨品質在機動幅度允許範圍內的變化,一般均按合同單價計價,不再另作調整。但是,對超出品質機動幅度外的品質變化,既可按違約處理,也可用在合同中規定價格調整的方法來處理,即在合同中訂立品質增減價條款。
(3)正確運用品質表示方法。
(4)視商品特性來選用合適的方法來表示品質。
(5)一般隻用一種方法來表示商品的品質,以避免品質指標的雙重性問題。
24.1.4 商品數量
所謂商品的數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個數、長度、麵積、體積、容積的量。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商品的數量處於主要交易條件的地位,它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重要依據之一,賣方交貨的數量大於或小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都有權拒收。
1.計量單位(Unit of Quantity)
常用的計量單位有重量單位(weight)、長度單位(length)、麵積單位(area)、體積單位(volume)、容積單位(capacity)、個數單位(number)等。
常用的度量衡製度有:國際單位製(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公製(The Meter System)、美製(The US System)和英製(The B System)。
1984年2月,我國在全國範圍內執行新的以國際單位製為基礎的《法定計量單位製》。
2.商品數量的計算方法
(1)按毛重計算。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皮重與淨重之和,即商品本身的實際重量加上包裝料後的總重量。有一些價值不高的大宗商品,如糧食、飼料等,通常都是以毛重作為計價基礎,故在習慣上稱之為“以毛作淨”(Gross for Net)。
(2)按淨重計算。淨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實際重量。與商品的毛重相對應,淨重是毛重減去皮重後的重量。皮重(Tare),是指商品包裝材料的總重量。在實際業務中,按計算方法的不同分為:第一,實際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即毛重減去商品淨重後所剩全部包裝材料的重量;第二,平均皮重(Average Tare),即買賣雙方通過抽查,得出某一批商品包裝材料的平均重量後,計算出的全部貨物的總皮重;第三,習慣皮重(Customary Tare),即一些比較規範化的商品包裝,其包裝材料重量比較固定劃一,無須特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