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公量計算(Conditioned Weight)。用科學方法抽取貨物中的水分後,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這種方法適用於水分不穩定的貨物,如羊毛、生絲之類。公量是以貨物的標準回潮率計算出來的,標準回潮率是交易雙方約定的貨物中的水分與幹量之比。公量的公式為:公量商品實際重量X(1+標準回潮率)/(1+實際回潮率)
(4)按理論重量計算。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某些規格、尺寸固定,用材質量均勻,僅根據商品規格就可推算出的商品數量。如馬口鐵,根據其厚度就可以測算出重量。
(5)按法定重量計算。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即淨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材料重量。有些國家的海關征收從量稅時,以法定重量作為征稅依據。實物淨重又稱淨淨重(Net Net Weight),它是法定重量減去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重量,即純商品的重量。
另外,還有離岸重量(Shipped Weight)和到岸重量(Landed Weight)。
3.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
合同中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有數量和計量單位,有的合同還規定確定數量的方法。例如:100m。t。Gross for net,100公噸,以毛作淨;2400yds,2400碼。
24.1.5 商品包裝
1.商品包裝的種類
(1)運輸包裝。運輸包裝(Transport Packaging或Package for Transport)是指為了滿足貨物裝卸、儲存、運輸要求而進行的包裝,又稱大包裝或外包裝(Outer Packing)。其主要功能是保護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受外界影響,完好無損地運送到消費者手中。
運輸包裝的標誌是指為了在裝卸、運輸、商檢等流通過程中便於識別貨物和防止發生貨物損壞事故,而在商品的外包裝上刷製的標誌。它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運輸標誌(Shipping Mark)。運輸標誌又稱為“嘜頭”,一般由幾何圖形和字母、文字、數字組成,並刷製在運輸包裝的顯著部位。其主要內容有:幾何圖形和文字(文字一般表示收貨人或發貨人的名稱縮寫或代號)、目的地或目的港名稱、件號或批號。
由於國際貨物交易量的大增和信息技術廣泛應用於運輸和單證流轉方麵,舊式運輸標誌的局限性日漸明顯,因此,聯合國歐洲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序工作組,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貨物裝卸協會的支持下,製定了標準運輸標誌,它主要包括四個部分:一是收貨人(或買方)的名稱字頭或縮寫;二是參考號,如運單號、訂單號、發票號、合同號等;三是目的地,即貨物的最終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稱;四是件數號碼,即標明每件貨物的順序號和總件數。在刷製標準運輸標誌時,應按上述順序排列,並且不能使用圖形。
第二,指示性標誌(Indicative Mark)。它是指為了提示人們在貨物裝卸、運輸、儲存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在商品外包裝上刷製的圖形和文字,又稱為安全標誌或注意標誌。它主要用在一些易碎、易變質的商品運輸包裝上。
第三,警示性標誌(Warning Mark)。警示性標誌又稱為危險品標誌(Dangerous Cargo Mark),是指在裝有易燃品、腐蝕品、有毒品、氧化劑以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上印刷的各種危險品的標誌。
(2)銷售包裝。銷售包裝(Selling Packing),又稱小包裝(Inner Packing)或直接包裝(Immediate Packing),是指進入零售市場與消費者直接見麵的、與商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它具有保護商品的作用,還具有美化商品、宣傳商品、吸引消費者、提高商品價值的作用。
2.中性包裝和定牌
(1)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中性包裝指在商品上和內包裝上麵既不注明生產國別、地點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牌號的包裝。中性包裝包括無牌中性包裝和定牌中性包裝兩種。無牌中性包裝指包裝上既無生產地名和廠商名稱,又無商標、牌號。定牌中性包裝指包裝上僅有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但無生產地名和出口廠商的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采用中性包裝的目的是為了打破進口國家和地區實行的種種限製和政治歧視。它是出口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2)定牌。定牌指賣方接買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又叫定牌生產。當前,世界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大百貨公司和專業商店,對其經營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的包裝上標有該商店使用的商標或牌號,以擴大本店的知名度和顯示該商品的身份。許多國家的出口廠商,為了利用買方的經營能力及其商業信譽和牌號的聲譽,也注意接受定牌生產。
3.合理訂立包裝條款
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標誌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1)包裝材料。它涉及包裝質量和包裝成本等問題,在洽商包裝條款時應予以充分的注意。一方麵,包裝材料要堅固,適於裝卸,能防潮、防鏽、防腐等,另一方麵,包裝材料的選擇要避免多餘的支出。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對包裝材料都作出具體的規定,例如:“適合長途海運出口新木箱包裝,並要具有良好的防潮、防濕、防震和防鏽性能。”
(2)包裝方式。通常,它在合同中有兩種訂立方法:一是具體訂立法,即在合同中明確具體地規定包裝方式,不使用含糊不清的術語。例如:“每一聚乙烯袋裝一件,然後裝入紙盒。50紙盒裝入紙箱,兩紙箱裝一木箱”等。二是籠統訂立法,即在合同中對包裝方式不作具體規定,而是使用一些籠統的、不確定的術語,這樣使賣方在包裝中選擇的餘地較大。例如:“設備和材料應根據其形狀和特點仔細恰當地包裝,包裝應完善、堅固,適於長途海、陸運輸,耐多次搬運。”買賣雙方由於長期的業務交往對一些籠統的術語已取得一致認識或雙方對包裝方式的具體內容已經事先議妥,在合同中經常采用這種訂立方法。
(3)包裝標誌。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包裝標誌一般由賣方設計確定,並不必要在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如果買方要求由其指定包裝標誌,賣方一般也可以接受,但對其提供的標誌要加以審察。如果包裝標誌由買方提供,合同中要訂明買方應在裝運期若幹天前提交具體標誌,否則賣方可自行決定。
(4)包裝費用。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包裝費用一般都包括在貨物價格之內,不另作價。但是,如果買方要求使用特製包裝,也可以采用包裝費用單列的方法,並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由誰負擔費用和支付方式。如裝托盤,一般在價格上另加托盤費若幹。如果經雙方商定,由買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包裝材料,則應在合同中規定包裝材料最遲到達賣方的時間和由於包裝材料不能及時到達而導致推遲交貨時雙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