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1 國際貿易違約與索賠
1.進口索賠的原因與索賠對象
在國際貨物進出口貿易中,如果有一方違約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損失,就會出現索賠與理賠。對於進口商而言,常常會因賣方提供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等不符合合同的規定而需要向有關責任人提出索賠。買方自己也可能由於拒付貨款、拒收貨物等受到賣方的索賠。
根據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同,進口索賠的對象主要有三個方麵:(1)向賣方索賠。如果原裝數量不足,貨物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包裝不良導致貨物受損;未按期交貨或拒不交貨等,均應向賣方提出索賠要求。(2)向輪船公司索賠。如果貨物數量少於提單所載數量,提單是清潔提單,而貨物有殘損,並且屬於船方過失所致;貨物所受的損失,根據租船合約有關條款應由船方負責等等,均由買方向船方提出索賠要求。(3)向保險公司索賠。凡因海上風險所致,且在投保險別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發生的貨物損失,均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2.合同違約與一般補救措施
(1)貨物銷售合同違約。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乃至合同的售後服務中,都可能由於可歸責於合同主體中的一方或雙方的原因,甚或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違反合同的情況發生。從狹義的角度看,違約(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或雖履行義務但不完全符合合同約定,以及違反了相關法規明確的規定或慣例的行為。
(2)賣方違約的主要表現。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轉移貨物所有權。換言之,未履行或未全麵履行此項義務,即為賣方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賣方違約主要表現為:賣方未及時交貨或交付貨運的行為;賣方未及時履行通知與協助義務的行為;賣方所供貨物與合同標準不相符的行為;賣方提供貨物侵犯第三人權利的行為等。
(3)買方違約的主要表現。對於買方來說,支付價款不是其全部合同義務,他還必須承擔以下義務,如有違反,便造成了買方違約:買方有義務在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買方如發現貨物不符合同,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說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4)違約的一般救濟方法。救濟(Remedy)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補償的方法。英美法係和《公約》在違約的救濟方麵規定不盡相同,對具體的情況需要綜合分析才能最終確定,但常見的救濟方法包括:第一,實際履行。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是指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不用金錢補償等其他方法,而要求違約方嚴格按合同規定履行。第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Damages)是指違約方用金錢補償另一方所受的損失。這是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泛的救濟方法。世界各國的法律大多規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第三,解除合同。解除合同(Rescission)是免除買賣雙方合同義務的救濟方法。第四,保全貨物。保全貨物是指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保持對貨物的控製權,以達到救濟的目的。
3.索賠、理賠與合同中的索賠條款
取得賠償是一係列程序活動的結果,即索賠的必然結果。在國際貿易中,索賠(Claim)是交易一方因對方未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受到損失,向對方提出賠償的要求;理賠則是指因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正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一方對索賠要求的回應及處理。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一方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提起索賠的依據首先是客觀損害和違反合同的事實本身,而理賠一方則會針對索賠要求的事實本身、損失的大小、可彌補的程度、造成損失的原因進行必要的回應。一方的主張與另一方的回應又與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直接關聯。由於各個國家關於合同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因此同樣的損害按不同國家的規定可能賠償情況實際上不同。
我國的進出口合同,一般隻訂立“異議和索賠條款”,隻有在連續分批交貨的大宗貨物及機械設備的買賣中才訂有罰金條款。英美法係國家的法律,隻承認損害賠償,不承認帶有懲罰性的罰金。所以,在與英、美、澳、新等國貿易時,應注意約定的罰金條款的合法性。索賠條款的內容一般來講應包括:明確一方如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索賠;索賠的依據;索賠的期限;賠償金額的確定辦法等等。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or Act of God)是指合同簽訂以後發生的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以至於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據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不可抗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1)意外事故發生在合同訂立後;(2)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3)當事人對意外事故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抗拒。
通常,不可抗力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火災、暴風雪、地震、台風、海嘯等;另一種是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封鎖、禁運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解除合同;二是變更合同。至於在何種情況下解除合同,何種情況下變更合同,取決於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程度、合同標的的性質和意外事故與當事人未履行或未認真履行合同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合同的標的物如為金錢,即使發生了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當事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如為特定物,發生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如為種類物,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後,在客觀上仍然可以履行債務,債務人的責任仍然不能免除。
5.合同仲裁的相關問題
無論國際貿易合同還是國內貿易合同,在發生糾紛與爭議時都有四種解決方式,即協商、調解、訴訟與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國際貿易的交易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麵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其實質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將爭議提交具有獨立地位的第三方以求公斷,對於裁決結果,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其特點有:仲裁采用的是意思自治原則;仲裁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仲裁具有不公開審理性;仲裁裁決與調解書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