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 國際經濟貿易違約與詐騙(3 / 3)

3.國際貿易詐騙不斷增加的原因

(1)國際貿易自身的複雜性。國際貿易業務流程是一個很複雜的過程。從業務過程來看,國際貿易包括:貿易磋商、備貨、審證、商檢、報關、裝運、投保、製單、結彙等環節,每個環節都能成為國際詐騙分子設置陷阱進行詐騙的地方從外貿合同來看,一份國際貿易合同的條款包括:價格條款、數量條款、質量條款、支付條款、運輸條款等等,有些條款都是通過單證表現出來的,給國際詐騙分子可乘之機。

(2)國際貿易詐騙事後的救濟難度大。國際貿易都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由此發生的國際詐騙案也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訴訟必然采用涉外商法。因為不同國家法律不同,國際訴訟就涉及國家之間法律適用、法律衝突與司法協助等複雜問題。詐騙犯所在國和第三國由於其國民的利益沒受到損害,往往配合不那麼默契,從而縱容和助長了國際詐騙犯罪。正是國際貿易詐騙的跨國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國界通過法律保護自己正當利益受到很大限製,跨國追索要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項支出巨大,可能接近甚至超出欺詐所造成的損失。而且,貿易詐騙是一種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們所忽略。目前,國際上沒有專門的強製性機構和相應配套立法措施來約束貿易詐騙,現有的國際組織隻是起到協助的作用。

(3)受害者警覺性和素質不高。許多受害者往往由於自身的法律意識不強,業務素質不高,或者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急於求成,造成防範詐騙的警覺性不高,使詐騙者容易得逞。

4.國際貿易詐騙的防範策略

(1)在合同磋商過程中采取的防範措施。第一,重視貿易對象的資信調查,選擇好的貿易夥伴。尋找貿易夥伴時,一定要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對方的經營狀況和資金運作情況,避免與資信不好的客戶開展貿易。特別是對對方提供“優惠”條件的貿易更應多加小心,防止對方做“無本生意”。實踐證明,選擇可靠的交易夥伴是避免被欺詐或陷於被動的最佳途徑。

第二,合理設置合同條件,減少不符點。設置不合理的合同條款是詐騙分子的慣用手段,合同條款設置不合理就給詐騙分子鑽空子。設置合同條款時要注意:第一,在品名、品質條款中,要簡明扼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詞語都不加入。規定品質要有一定的機動幅度或品質公差。第二,與內陸國家做貿易而又采用CIF或CFR價格術語時,一般應選擇距離該國最近的、我方能夠安全安排船舶的港口為目的港。不能接受對方要求提供“港—港”的海運提單(因內陸國家沒有海運港,提供不了海運提單)。在采用多式聯運情況下,除非聯運承運人接受全程運輸,一般不可接受以內陸城市為目的港的條件。第三,合同數量條款中要有機動幅度,計量單位明確(數量條款不僅要明確采用何種計量單位,還要明確使用何種度量衡製度,如要寫“公噸”,不能隻寫“噸”)。第四,包裝條款不要與數量條款衝突。如合同總量為2000MT,每箱淨重30KG(這樣做要麼有一箱重量不符,要麼總重量不對,肯定違反合同條款)。第五,對於新客戶或金額較大的貿易,付款方式一般采用信用證支付。

第三,正確選擇貿易術語,不要隨意讓步。選擇好的貿易術語有利於全麵了解合同履行的進展情況,把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如出口時盡量選擇CIF價,進口時盡量選擇FOB價,這樣可以自己辦理運輸和投保,跟蹤貨物的運輸情況。同時在磋商合同條款時,對客戶的某些過分要求,切忌以犧牲自己的權益為代價隨意作出讓步,以免自己陷入違約的困境。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采取的防範措施。合同履行過程,對於進口商來講主要是接貨和付款,比較簡單。對於出口商來講,比較複雜,特別是采用信用證支付,要把審證、改證、裝船、交單等環節銜接起來。它主要包括:

第一,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首先,應審核信用證的真假,出口商應該向通知行核實情況。其次,核對信用證的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一經發現不同,應該盡快與進口商取得聯絡,雙方通過協商修改信用證。最後,檢查詐騙性的條款或“軟條款”。

第二,盡快製作單據,仔細審核單據。裝船後,出口商要盡快按信用證的要求製作單據。出口商提交銀行議付的單據應與信用證要求完整一致。銀行在審核單據時,不是為了確定單據的正確性,而是為了尋找“不符點”,一旦出現不符點,就可能被拒付。所以出口商製作完整全套單據後最好自己先進行審核。

第三,及時修改和補交單據。如果信用證與合同不符的,而且有悖國際貿易慣例,或者出口商無法做到的,堅決要求開證行改證,而且一定要收到銀行的改證通知書後才能裝船。切忌沒有收到銀行的改證通知就裝船或隻按申請人的改證通知書就裝船。出口商製作完單據後應盡快到銀行議付,以便銀行審單發現單據有錯時,可以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修改或補交。

(3)在貨物運輸過程中采取的防範措施。第一,選擇信譽良好的船運公司。不管是進口商還是出口商,不論采用何種貿易術語,對於大宗貨物貿易,都要租用信譽良好的船運公司,盡量不與那些信譽不佳的船運公司打交道。為防止出口商裝運偽劣商品,進口商可以在信用證中要求由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貨物裝運前親自驗貨,並出具產品合格證書,簽字裝船。

第二,設計運輸標誌。防範貨物在運輸途中被先提走或轉賣,或者提單未到買方騙取開證行出具提貨擔保的措施有:第一,開證行在開證時就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貨物的“MARKS”。第二,開證行也可以要求進口商在他的賠償擔保或信托收據中說明承擔無限責任,並且要求提供擔保抵押品,或由信譽良好的第三人提供無限責任。

(4)及時采取司法救濟手段。由於國際貿易詐騙行為越來越嚴重,幾乎達到無處不在的地步,即使采用最有保障的信用證支付方式,由於信用證的獨立抽象原則,使得銀行對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就必須付款,使得信用證也不保障。目前,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都采用了司法救濟手段,即通過法院或其他法律手段對國際貿易詐騙活動采取措施,發凍結令或禁付令,或申請貨物、財產保全。總之,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也是防範國際貿易詐騙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