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單位天津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及其原總裁牟其中,集團職員姚紅、牟臣、牟波,總裁辦公室主任夏宗偉騙開信用證詐騙案,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法庭以信用證詐騙罪,對天津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判處罰金500萬元;判處被告人牟其中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姚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牟臣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牟波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夏宗偉免予刑事處罰。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南德集團於1991年8月在天津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製企業,注冊資金為3500萬元人民幣。
1995年初,國家實行緊縮銀根的經濟政策,南德集團前期貸款陸續到期,被告人牟其中為償還債務,與時任澳大利亞澳華公司經理何君(在逃)共同策劃以虛構進口貿易的方式,以達到非法獲取銀行資金的目的。當何君在武漢聯係到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下稱湖北輕工)後,牟其中即指使姚紅、牟臣持其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到武漢與何君具體商談開證事宜。1995年7月,牟其中以南德集團法人代表的身份,與湖北輕工簽訂了代理進口貨物總金額為1.5億美元的委托代理進口協議,並由何君編造虛假的外貿進口合同,通過湖北輕工為南德集團從中國銀行湖北分行(下稱湖北中行)對外開立180天的遠期信用證。1995年9月以後,牟其中先後又開出27單信用證。
據查實,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期間,南德集團采取虛構進口貨物的手段,通過湖北輕工在湖北中行共計騙開信用證33份,開證總金額80137530美元。
法庭認為,被告單位南德集團及其法人代表牟其中為長期非法占有國家資金,與他人共謀,采取虛構進口貨物的事實,騙開信用證,非法獲取資金達6.2億餘元,並造成了2.9億餘元的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姚紅、牟臣、牟波、夏宗偉明知無貨物進口,卻在被告人牟其中的指使下直接參與信用證詐騙,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上列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被告人牟其中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係本案主犯;其餘係從犯。被告人姚紅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積極揭發同案被告人重大犯罪事實並提供了大量的證據和重要線索,可減輕處罰。武漢中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思考:作為銀行,如何防範信用證詐騙?
“思考與練習”
1.2002年1月在我國正式登記注冊的A公司向B公司(美國公司)和C公司(德國公司)發價,表明欲與對方簽訂向其提供某種貨物的銷售合同。發價後,A公司發現此種貨物在國際市場上價格發生上漲,隨即向B公司、C公司發出撤銷發價的通知。B公司與C公司均拒絕撤銷。B公司拒絕的理由是,此種撤銷違反國際慣例;C公司拒絕的理由是——發價一經發出便對發價人有法定約束力,因而發價是不能撤銷的。
請問:A公司應依據哪些法規與理由主張自己的權利?
2.A公司與B公司達成一筆1萬噸一號小麥的銷售合同,價格為200美元/噸,從訂立合同到交付貨物,市場價格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交貨時一號小麥的價格是100美元/噸,且經檢驗賣方交付的並不是一號小麥,而是二號小麥,當時二號小麥的價格是80美元/噸。根據有關規定,買方可作出何種選擇?
3.什麼是提單?提單的性質和作用是什麼?提單的分類在實踐中有何意義?
4.什麼是班輪運輸?其特點有哪些?
5.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公司承保哪些風險、損失和費用?
6.我國海運有哪幾種基本險別?各險別的責任範圍有什麼不同?
7.國外一家開證行在接到我方議付行寄的單證後,開證申請人的公司因意外原因倒閉。開證行便以申請人公司倒閉為由拒付,並將單證寄回議付行。你認為開證行應當拒付嗎?
8.由於信用證也存在風險,於是有一業務員便鍾情於保理方式,他認為隻有保理方式才是最穩妥的收彙方式。你認為他的認識誤區在哪裏?
9.什麼是不可抗力?發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0.履行憑信用證付款的CIF出口合同時,應掌握哪些基本環節?
§§第25章 國際經濟貿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