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貿易方式(Trade Patterns)是指買賣雙方進行交易時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在國際貿易中,除了要把握交易的一般程序和具體條件外,還應該了解各種不同的貿易方式,根據不同商品、不同市場的不同特點采用不同的貿易方式。特別是在當代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靈活運用各種貿易方式是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包銷、代理與寄售,都是出口商與進口地商人(中間商)建立較長期的合作關係,利用進口地中間商的銷售渠道,向用戶企業銷售商品的貿易方式。

25.1.1 包銷

1.包銷的含義和一般做法

包銷,是指出口商與國外經銷商達成協議,在一定時期內,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區的獨家經營權授予該經銷商。有時作為對等條件,經銷商承諾不經營其他來源的同類或可替代的商品。通過包銷協議,雙方建立起一種穩定的長期的買賣關係,而具體的每一筆交易,則以包銷協議為基礎,另行訂立買賣合同。

包銷的一般做法

2.包銷協議

包銷協議本身不是買賣合同,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般交易條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1)對協議雙方的規定。明確出口商與包銷商之間的關係是買賣關係,包銷商應自籌資金買斷商品,並自負盈虧進行銷售。

(2)對包銷商品、地區和期限的規定。協議應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或型號,並對包銷商享有經營權的地理範圍和有效期限作出規定。

(3)對專營權的規定。專營權包括專賣權和專買權。前者指出口方承諾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向包銷地區內的其他客戶出售包銷商品;後者指包銷商承諾隻向協議出口方購買該項商品,不得向第三者購買同類商品或者競爭性的替代商品。其中專賣權是包銷協議必不可少的內容,是區別於一般經銷協議的主要條件。

(4)對包銷商責任的規定。一般在協議中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包銷商必須向出口商承購的最低數量或金額,也有的包銷協議對此不作規定。

(5)對包銷商品的價格和一般交易條件的規定。包銷商品的價格可以一次性規定,也可以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按市場行情商定。一般交易條件是指適合於協議期間每一筆交易的條件,如支付方式、檢驗索賠、保險,以及不可抗力等交易條件,可在包銷協議中予以規定,以簡化日後買賣合同的內容。

(6)對廣告宣傳和費用負擔的規定。

3.包銷方式的應用

對出口商來說,采用包銷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包銷商的資金和銷售能力,在特定的區域建立一個穩定發展的市場。對包銷商來說,由於取得了專賣權,因而在指定商品的銷售中處於有利的地位,避免了多頭競爭而導致降價減盈的局麵。故其有較高的經營積極性,能在廣告促銷和售後服務中做較多的投入。

由於包銷是包銷商買斷商品後再自行銷售,所以包銷商需要有一定的資金投入和承擔銷售風險。若包銷商資金不足或缺乏銷售能力,則有可能形成“包而不銷”。因此,對出口商來說,選擇一個合適的包銷商是成功地采用包銷方式的關鍵所在,而提供適銷商品則是雙方達成協議的基礎。

25.1.2 代理

1.代理的含義和一般做法

代理,是指出口商(即委托人)授權進口商(即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向其他中間商或用戶銷售其產品的一種貿易方式。它是國際貿易活動中的常見做法。代理人以委托人支付的傭金為代理業務的報酬,不享有所代理的商品的所有權,不用對委托人支付所代理商品的貨款,不承擔經營中的風險,不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也不能擅自改變委托人規定的交易條件。

代理的一般做法

2.代理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