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運用代理方式時,可根據出口供貨商對代理人授予的經營權限,將代理人分為總代理、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三種類型。
(1)總代理。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區域的全權代表,他既可以代表委托人進行商事活動,也可以代表委托人從事一些非商務活動。在商務活動方麵,總代理享有委托人(僅限於出口生產企業)授予的、在規定期限和規定地區代銷指定商品的獨家分銷權,該地區內其他中間商經營該指定商品都須到總代理處進貨,委托人不再直接向該地區銷售,也不再在該地區指定任何其他代理人。
(2)獨家代理。獨家代理是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區之內,單獨代表委托人進行代理協議中規定的商務活動的代理人。除了在商品的所有權、經營風險、決定商品交易條件等方麵有差別外,獨家代理其他的權利和義務與包銷相同,即獨家代理享有委托人(限於出口生產企業或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業企業)授予的、在規定期限和規定地區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即使委托人因特殊需要直接同該地區的個別客戶進行了交易,一般也須向獨家代理支付一定的傭金。
(3)一般代理。一般代理又稱為傭金代理,是指不享有專營權的代理,而其他方麵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代理與獨家代理完全相同。委托人對一般代理通常不做過多的要求,隻要代理人有銷售指定商品的積極性,能滿足委托人對代理人條件的一般要求即可。因此,委托人在同一地區內,可以通過授權同時指定多個一般代理。按照代理協議的規定,一般代理在完成委托人授權範圍內的事務後,要根據代理協議中規定的方法向委托人索要傭金。
3.代理協議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代理商品交易活動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一種法律契約,也是委托人將一定的經營權授予代理人的憑證。代理協議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對協議雙方的規定。代理協議除應寫明協議雙方的名稱與地址外,還應特別明確委托人與代理人是委托與被委托的代銷關係;代理人在為委托人代銷商品時不墊付資金、不承擔風險,對委托人能否按合同規定履約也不負責任,他一般隻按其代銷貨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傭金。
(2)對代理商品、地區和期限的規定。委托人對代理人的授權中,應明確說明代理銷售的商品的類別和型號。獨家代理還必須明確其業務的地理範圍、有效期限及最低成交額。若代理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到這個最低標準,委托人可以要求終止代理協議。
(3)對代理人權限的規定。對代理人權限的不同規定,是一般代理協議與獨家代理協議的唯一區別。一般代理協議通常規定,委托人在代理期限和代理地區內保留與買主直接成交的權利,即代理人不享有專營權。獨家代理協議則規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專營權,其具體規定方法有兩種:一是在協議中規定委托人在代理期限與代理地區內絕對不能越過代理人同買主直接成交,即代理人享有絕對代理權;另一種則規定委托人保留同買主直接成交的權利,但即使交易未經過代理人,委托人仍須對其支付傭金,即代理人享有有限絕對代理權。
(4)對傭金條款的規定。傭金條款是代理協議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在這個條款裏,應對計算傭金的基礎、傭金率、支付傭金的方法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5)對代理人責任的規定。代理人對代理商品的宣傳與商標保護負有責任,並要向委托人提供各種有關資料及商情報告,以使委托人了解當地市場情況和代理人的工作業績。由此而發生的費用一般由委托人負責或雙方分攤。
4.代理的使用
出口商委托代理人銷售商品,主要是利用代理商熟悉銷售地市場、有廣泛的銷售渠道。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代理人的商譽對商品的銷售乃至出口企業的形象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選擇一個代理商,不僅僅著眼於他的銷售能力,也應重視代理商已有的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