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際市場上有不少跨國公司進入了銷售代理的領域,如何借助跨國公司的良好信譽去開拓市場,對我國企業來說,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25.1.3 寄售
1.寄售的含義和一般做法
寄售(Consignment),是指由寄售人(Consignor)先將貨物運往國外寄售地,委托國外當地代銷商(Consignee)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代為銷售的一種交易方式。貨物銷售後,由代售商扣除傭金和有關費用後,將所餘貨款通過銀行彙付寄售人。從銷售方式來看,寄售是一種先發運後銷售的現貨買賣方式。
采用寄售方式,出口商應在寄售地區選定代銷商,簽訂寄售協議,然後將貨物運往寄售地點由代銷商現貨銷售。
寄售的一般做法
2.寄售的特點和作用
(1)在寄售方式下,雙方當事人是委托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代銷人隻為寄售人提供服務並收取傭金,其責任隻限於在貨物抵達後照管貨物,盡力推銷,並依照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他不擁有貨物所有權,不承擔寄售貨物的任何風險與費用。
(2)寄售是一種先發運後銷售的現貨買賣方式。以寄售方式銷售,可以讓商品在市場上與用戶直接見麵,按需要的數量隨意購買,而且是現貨買賣,能抓住銷售時機。所以對於開拓新市場,特別是消費品市場,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
(3)出口商承擔一定的風險和費用。其一,貨物在出售之前發運,售後才能收回貨款,資金負擔較重。其二,萬一代銷商不守協議,比如,不能妥善代管貨物,或是出售後不及時彙回貨款,都將給出口商帶來損失。其三,如果貨物滯銷,需要運回或轉運其他口岸,出口商將遭受損失。
3.寄售協議
寄售協議規定了有關寄售的條件和具體做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對協議雙方的規定。寄售人和代銷商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貨物在出售前所有權仍屬寄售人。代銷商應按協議規定,以受托人身份出售商品、收取貨款、處理爭議等,其中的風險和費用由寄售人承擔。與代理人不同的是,受托人在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和買主達成交易,買主和寄售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
(2)對寄售商品價格的規定。寄售商品價格有三種規定方式:其一,規定最低售價;其二,由代銷商按市場行情自行定價;其三,由代銷商向寄售人報價,征得寄售人同意後確定價格,這種做法較為普遍使用。
(3)對傭金條款的規定。規定傭金率,有時還可增加傭金率增減額的計算方法。通常傭金由代銷商在貨款中自行扣除。
(4)對代銷商義務的規定。包括保管貨物、代辦進口報關、存倉、保險等手續,並及時向寄售人通報商情。
(5)對寄售人義務的規定。寄售人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出運貨物,並償付代銷人所墊付的代辦費用。
4.應用寄售方式注意事項
(1)著眼於開拓新市場。寄售要著眼於開拓新市場,既銷售商品,又樹立企業形象,建立客戶關係。故而所選取商品應優質適銷,且數量不宜太大,以免超過當地市場容量,長期不能脫售。
(2)選擇合適的寄售地點。寄售地點應選擇交通便捷的貿易中心或自由港、自由貿易區,以方便貨物進出轉運,降低費用。
(3)選擇合適的代銷商。代銷商應在當地有良好的商譽,有相關商品營銷經驗和推銷力,並有能力代辦報關、存倉等業務。
(4)重視安全收彙。如何收費應在寄售協議中作出相應規定,比如要求代銷商開立銀行保函,或以承兌交單方式發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