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的現貨交易,拍賣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章程,必須在一定的機構內有組織地進行。拍賣機構可以是一個常設的拍賣行,也可以是貨主臨時組織的拍賣會,但不論是拍賣行還是拍賣會,必須有自己的拍賣規則和程序。
2.拍賣的競價方式
拍賣按出價方法可以分為三種:
(1)增價拍賣。又稱買方叫價拍賣。這是拍賣中最常見的一種方式。拍賣開始後,由拍賣人(Auctioneer)宣布欲拍賣商品的競買號及起價(最低銷售價),然後由買主(Bidder)競相叫價(有聲拍賣),或用手勢代替喊叫,或出示報價牌(無聲拍賣),有時還規定每次加價的幅度,直至拍賣人認為沒有人再出更高的價時,由拍賣人以擊槌動作拍板成交。
(2)減價拍賣。又稱買方叫價拍賣,或荷蘭式拍賣(Dutch Auction)。源於世界上最大的荷蘭花卉拍賣市場,由拍賣人先開出最高價格,如無競買者願意購買,然後漸次降低價格,直到有人表示接受,即達成交易。這種拍賣方式買主之間無反複競價的過程,且買主一旦表示接受,不能再行撤銷。拍賣時,該方式成交迅速,多用於拍賣鮮活商品,如水果、蔬菜、花卉等。
(3)密封遞價拍賣(Sealed Bids or Closed Bids)。又稱招標拍賣或郵遞拍賣。拍賣時,先由拍賣行公布每批商品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有時也可事先進行商品展示。然後要求各買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自己的出價密封遞交拍賣人,由拍賣人選擇出價較高並符合拍賣條件的競買者。這種拍賣方式,和上述兩種方式相比較,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除價格條件外,還可能有其他交易條件需要考慮;二是可以采取公開開標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公開開標方式。拍賣大型設施或數量較大的庫存物資或政府罰沒物資時,可能采用這種方式。
3.拍賣的一般程序
(1)準備階段。貨主與拍賣行達成拍賣協議,規定貨物品種和數量、交貨方式與時間、限定價格以及傭金等事項。貨主把貨物運至拍賣地點,存放於拍賣人指定的倉庫由拍賣人進行分類、分批編號。拍賣人印發拍品目錄,並刊登拍賣通告。買主在正式拍賣前可至存放拍賣商品的倉庫查看貨物,必要時可抽取樣品供分析測試。
(2)正式拍賣。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拍品目錄規定的程序,逐批拍賣。以增價方式拍賣,買方出價相當於要約,拍賣人落槌相當於承諾。在落槌前,買方有權撤銷出價,賣方也有權撤回拍賣商品。以減價方式拍賣,拍賣人報價相當於要約,而買方一旦表示接受,即為承諾,交易成立,雙方均受約束。
(3)付款和交貨。成交後,買方簽署成交確認書,並支付部分貨款作定金。待買方付清全部貨款後,拍賣行開出提貨單,買方憑單提貨。拍賣行從貨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提供拍賣服務的報酬,並扣除按合同應由貨主承擔的費用後,將貨款交付貨主。
4.拍賣的注意事項
(1)關於商品的品質。由於參加拍賣的商品往往難以用具體規格加以描述,且買主在拍賣前有權查驗貨物,拍賣行通常在拍賣章程中規定“賣方對品質概不負責”,所以,拍賣後買方對商品沒有複驗權,也不存在索賠的問題。對於某些貨物可能存在隱蔽的缺陷,憑一般的查驗手段難以發現,有的拍賣章程中也規定了買方的索賠期限。
(2)關於公開和公平的原則。拍賣和招標投標一樣,是一種按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公開交易的貿易方式。為保證公開和公平的原則不被違反,拍賣行製定了拍賣章程,買賣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買方不得互相串通,以壓低報價;賣方也不得由代理人出價競買,以哄抬價格。這些均構成違規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