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 對外加工裝配貿易與對銷貿易(1 / 3)

對外加工裝配貿易是一種委托加工的貿易方式。對於委托方來說,是利用承接方的勞務,降低產品成本;對於承接方來說,則是以商品為載體的一種勞動輸出。這種貿易方式對於勞動力充裕、資金短缺、資源短缺的國家特別適用。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把對外加工裝配貿易作為利用外資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護和支持,因而發展迅速。加工裝配貿易額,在我國出口總額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應該說,這一貿易方式,在增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經濟和推動出口貿易方麵,起了很大的作用。

25.6.1 加工裝配貿易

1.加工裝配貿易的含義與性質

對外加工裝配貿易,是指由國外廠商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委托國內企業按一定的技術、質量標準加工成成品交還對方,並對國內企業支付工繳費的貿易方式。在對外加工裝配中,有時委托方也提供必要的生產設備,對委托方提供的設備價款,可結合補償貿易的做法,以勞務所得的工繳費抵償。

在這種方式下,整個貿易過程中不發生貿易所有權轉移,來料來件及成品的所有權自始至終都屬於國外廠商,加工企業隻對國外廠商提供勞務,並從中賺取工繳費。因此,對外加工裝配貿易實際上是以商品為載體的勞務出口。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我國企業開展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業務的總稱。它與來樣加工,以及上文所述的補償貿易同稱為“三來一補”。

2.加工裝配貿易的形式和特點

(1)全部來料來件加工裝配。國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業加工後,將成品交國外委托方,料件和成品均不計價,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繳費。

(2)部分來料來件加工裝配。國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裝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須由承接方提供,故承接方除收取工繳費外,還應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

(3)對口合同,各作各價。國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簽署兩份對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的銷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對於全部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即為工繳費;對於部分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既包括工繳費,也包括國內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以對口合同方式進行的加工裝配貿易,必須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無須支付外彙。即由委托方支付成品款項後,承接方才支付料件價款。

3.加工裝配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的區別

這兩種加工貿易的共同之處在於:原材料和元器件來自國外,加工後成品也銷往國外市場。但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1)進料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兩筆獨立的交易,進料加工的企業需自籌資金從國外購入料件,加工成成品後自行向國外市場銷售;而加工裝配貿易則進、出口為一筆交易的兩個方麵,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均屬委托方所有,承接方無須支付進口費用,也不承擔銷售風險。

(2)進料加工貿易,企業所獲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潤,利潤的大小取決於出口成品的市場行情;而加工裝配貿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繳費,工繳費的大小以勞動力的費用,即工資水平作為核算基礎。兩者相比,進料加工貿易的收益大於加工裝配貿易,但風險也較大。

(3)進料加工貿易,企業有自主權,根據自身的技術、設備和生產能力,選擇市場上所適銷商品進料加工;而加工裝配貿易,則由委托方控製生產的品種、數量和銷售地區。

4.加工裝配合同的主要內容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勞務貿易,有關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與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主要內容如下:

(1)合同標的。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商品,而加工裝配合同的標的是勞務,即為將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裝配成指定的產品而付出的勞動以及一定的技術或工藝。為了說明標的——所提供的勞務的性質,應具體規定加工裝配業務的內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