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來料來件的規定。料件是實現提供勞務的物質基礎,合同中應規定料件的品質、數量,還必須規定委托方送交料件的時間、地點。為了明確責任,對委托方不能按質、按量、按時間提供料件的情況,應在合同中規定處理方法。
(3)對支付成品的規定。委托方對成品的品質規格均作嚴格規定,對交貨數量和交貨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確規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規定交付成品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4)關於耗料率和殘次品率的規定。耗料率指單位產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數額。殘次品率指不合格產品在全部產品中所占比率。這兩項指標,與產品成本直接相關,又受到加工方的技術水平和生產條件的限製,所以雙方應協商規定一個合理的標準,超過規定的比率,應由加工方承擔責任。
(5)關於工繳費的規定。加工裝配業務本質上是一種勞務貿易,工繳費體現了勞務的價值。工繳費的規定,應以國際勞務價格作為參照標準。對我國來說,則以東南亞地區的工資水平作為計算標準,參照加工企業所提供的勞務質量和生產效率,計收的工繳費應既有利可圖,又有競爭力。
(6)運輸和保險。在加工裝配貿易過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不轉移,始終為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則上運輸和保險的責任由委托方承擔。在具體業務中,對出口成品的運輸和保險,以及料件進口和存倉的保險,均可由承接方代辦,費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計入工繳費內。
(7)付款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的方式有兩種:第一,料件和成品均不計價,由委托方通過信用證或彙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第二,料件和成品分別計價,其差額即為工繳費,對此承接方應掌握“先收後付”的原則。具體的做法可以采用:a。料件用D/A,成品用D/P即期;b。料件用D/A,成品用即期信用證;c。對開信用證方式,料件用遠期信用證,成品用即期信用證。必須注意遠期和即期的時間間隔應考慮加工全過程所需時間,以保證先收妥成品貨款,再付料件貨款。
5.我國對加工裝配貿易的管理
(1)合同報批。對外加工裝配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部門或由它們授權的機關審批。報批時應填“加工裝配申報表”一式四份,並附合同副本。
(2)海關登記備案。自合同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提交批準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應隨附料、件和設備清單。經審核後,由海關核發“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其進出口貨物憑“登記手冊”辦理報關手續。對沒有辦理“登記手冊”的單位,其進出口貨物海關不予放行。
(3)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料件、設備和成品進出口時,有關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一式四份和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以及“登記手冊”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海關接受申報後,經查驗認可後放行。加工裝配貿易進口的料件,屬海關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應接受海關監管,有關單位必須將進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況列入海關認可的專門賬冊,海關有權隨時檢查。
(4)核銷。加工裝配合同執行完成之後,有關單位應於最後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個月內,持“登記手冊”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對剩餘的料件,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征、免稅。若進口料、件或成品因種種原因轉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和海關核準,並按一般進口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25.6.2 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Counter Trade)又稱對等貿易,其含義是指買賣雙方不是單方麵的進口貨出口,而是互為進口人或出口人。雙方都把進口與出口有機結合起來,都以自己的出口來全部抵償或部分抵償從對方的進口。由於對銷貿易很少用外彙或不用外彙,故又稱為“無彙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