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 中國的關稅製度及其演變(1 / 2)

27.3.1 中國關稅製度的演變發展

中國關稅是中國海關對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或關境的貨物征收的稅種。它是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貿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又是中央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我國的關稅製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紀的西周時期,著名的“關市之征”開創了中國關稅製度的先河。但是,直至鴉片戰爭以前,關稅基本上來源於國內關卡,邊境關稅很少,關稅的性質主要是封建統治的財政關稅。鴉片戰爭以後,國門被迫打開,邊境關稅才逐漸增多。但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我國的海關大權一直控製在外國人手中,所實行的是不自主的關稅製度。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關稅自主權和海關管理權回歸國家和人民手中。

現行中國關稅製度是以1987年1月22日全國人大正式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為基本法律依據,以1992年3月國務院修訂發布的《進出口關稅條例》和1994年1月海關總署修訂發布的《進出口稅則》為基本法規及相關征管辦法和實施細則組成的。

新中國成立以來到現在,我國主要製定過多部關稅稅則,根據這些關稅稅則製定的時間,可以對我國現代關稅製度演變做如下劃分:

第一階段:1951—1984年。從1949—1979年間,我國實行的是高關稅保護政策。這個時期主要是保護和發展本國的民族工業,致力於健全本國的工業體係,有效抵製西方國家的經濟侵略,打破對我國實行的經濟封鎖。在1950年1月政務院通過的《關於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中明確強調:“海關稅則必須保護國家生產,必須保護國內生產與外國商品的競爭。”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海關進出口稅則》,它是我國100多年來第一次真正獨立自主製定的關稅稅則。

第二階段:1985—1991年。我國對建國初期製定的第一部關稅稅則進行了全麵修改,製定了新中國的第二部關稅稅則。這部稅則與第一部相比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一是采用了當時國際上通用的《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CCCN)。二是大幅度調整了進口稅率,平均關稅水平降至38%,其中農產品平均關稅水平降至43.6%,工業品平均關稅水平降至36.9%。1991年下半年,我國決定降低225種商品的稅率,從1992年1月1日起生效,由此開始我國近年來大幅自主降低關稅的進程。

第三階段:1992—2001年。我國在1992年將商品分類目錄從《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轉換為各國廣泛使用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目錄》(HS)稅則目錄,由此形成了新中國的第三部關稅稅則。在1992年3月至1993年年底,為向國際靠攏,我國的算術平均關稅稅率由43%下降為36%;1994年4月1日,我國算術平均關稅率進一步降為23%。

第四階段:2001年至今。加入世貿後,每年我國都對進出口稅則進行調整,特別是2007年版《進出口稅則》已於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新稅則充分體現了我國關稅政策的目的就是促進經濟發展、調節進口,支持、保護國內生產,新稅則還明確兌現了我國對WTO的關稅減讓承諾。它體現了我國加入WTO後所獲得權利和對成員義務的統一。

27.3.2 中國關稅水平變化趨勢

自從1986年我國申請複關(恢複在GATT的締約方地位)和入世(1995年改為加入WTO)以來,關稅減讓就成為中國和各締約方談判的重點之一,從談判開始以來中國降低關稅的步伐一直沒有停頓。如果算上為複關所作出的前期準備,我國的關稅減讓進程大致可歸納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0年至1992年。在1985年,我國對《進出口稅則》進行全麵修訂,製定了第二部關稅稅則。這一次修訂主要針對建國以來的一直實行的關稅稅率中結構不合理和稅率偏高的缺點,為適應改革開放發展的需要進行了必要調整。這部《進出口稅則》主要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是降低進口關稅稅率;二是調整稅率結構。到1992年普遍降低關稅前,我國關稅的算術平均稅率為47.2%。這一時期我國的經濟體製仍以計劃經濟為主,關稅政策雖然作了一些調整,但在進出口貿易大量采用許可證和配額經營時,關稅改革的作用並不明顯。

第二階段,從1992年到入世前。這一階段我國複關談判重新啟動,為此,我國在降低出口關稅、削減進口許可證和配額等方麵進行了不懈的努力。1992年1月1日,我國參照國際通行的《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製度》,頒布了新的《進出口稅則》,這成為我國第三部關稅稅則。1996年4月1日,平均關稅水平從35.9%降低到23%。1997年10月1日,把平均關稅水平從23%進一步降低到17%。其間應我國政府要求,中國複關談判工作組於1995年11月更名為WTO中國工作組,從複關談判轉入入世談判,並於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