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於黃帝部族、周部族部族圖騰的另一觀點即“天黿”之說
除了上述趙光賢先生之說外,主是說者為翦伯讚、楊向奎兩先生。“天黿”是否即黃帝部族抑或周部族的圖騰?這也是一個不易結論的問題。其中不僅涉及到很大的曆史跨度問題,而且,還涉及到古代天文學、曆象學等內容。以下將討論這樣幾個問題:
1.關於“異德則異類”與族外婚即異圖騰婚的問題
承上《國語·晉語》文“異姓則異德”之後有“異德則異類,男女相及,以生民也”的判斷。這一判斷主要所指是什麼?曆史學家時有引述,但此文究為何義?或者說此文究竟何所指?依筆者所見,未見有詳察者。我們認為,這一判斷是就原始社會的婚配原則而提出的。用現代的民族學理論言之,可以從主要的兩個既有聯係又不完全相同的方麵來理解和把握,即族外婚與異圖騰婚。上麵分析“異姓則異德”,“異姓”即不同姓,“異德”即不同圖騰,可見,“異姓”和“異德”是互為因果的關係。以這一因果關係為條件,便構成了“異德則異類”的判斷——作為對人類生存狀態認識、理解並予以規範的原始倫理,“異德則異類”,作為限定的前提,其延伸判斷則是“異類雖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異類雖近”是指從兩個有穩定的通婚關係部族中產生的人,一旦確定了“姓”和“德”,他們就是“異類”,因為他們是出於相同的兩個穩定的通婚關係的部族,所以稱之為“近”。很顯然,這是一個原始社會新石器時代形成的婚姻倫理原則。它是這樣的一個因果鏈:不同姓(異姓)=不同圖騰(異德)=不同類(異類)=可通婚(男女相及)=生殖繁衍的正效應(生民)。這是一個我們沒有做任何引申發揮的邏輯解釋,從而可以證明,《國語·晉語》此說是多麼精確的民族學理論!這一記載,對族外婚即異圖騰婚形成的自然條件、社會機製以及行為原則做了嚴密而準確的描述!
2.關於原始部族婚姻禁忌的“同姓”原則問題
上邊分析的是《國語·晉語》中對原始社會晚期異姓即異圖騰通婚原則的記載和描述。在此基礎上,又對同姓即同圖騰的人類集群的婚姻禁忌做了描述或記載——“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誌。同誌雖遠,男女不相及,畏黷敬也。黷則生怨,怨亂毓災,毓災滅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故異德合姓,同德合義。義以導利,利以阜姓。姓利相更,成而不遷,乃能攝固,保其土房。”這一大段文字是就原始社會晚期婚姻禁忌所做的描述或記載。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晚期原始社會婚姻的實際形態考察,都是準確的。我們所說的原始社會晚期的婚姻禁忌,從《國語·晉語》所記中可見者,主要是“義”和“利”。此中的“義”和“利”有別於先秦時期就人類的道德所規定的社會行為原則,這裏所指涉的婚姻行為是否合乎原則或規定而由此可能產生的正負效應。符合禁忌原則的婚姻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是正效應,不符合禁忌的婚姻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則是負效應。“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誌。同誌雖遠,男女不相及”——所說明的就是“同姓”與同圖騰(“同德”)的婚姻禁忌。“同姓則同德”即同姓者必然是同圖騰者,同姓、同圖騰者必然有共同的文化心理和社會行為祈向即所說的“同心則同誌”。以此為基點,確定的婚姻原則“同誌雖遠,男女不相及”——“同誌雖遠,男女不相及”與前所引之“異類雖近,男女相及”構成了相對的婚姻原則。這裏,所謂的“男女相及”與“不相及”,我們把它界定為一種婚姻行為。其實,在原始社會,它的含義遠比婚姻行為寬泛,說白了,它是指涉男女的性行為,從這一理解的意義上論之,在原始社會晚期,男女交合,也有遵循的禁忌原則。如果違背了這一原則。就是“黷敬”,“黷敬”就是“褻瀆其類”(韋昭對此語的注義),“褻瀆其類”“則生怨”,“怨亂毓災,毓災滅姓”——其最終結果是泯滅了族姓。為了免去泯滅族姓的惡性結果,預防手段則是“娶妻避其同姓”。“娶妻避其同姓”之說固然是采用了早期封建觀念的表述形式,但所要說明的通婚禁忌原則,是清楚的,即同族姓內的男女不能有性行為,尤其不能通婚這一點是準確的。先周和西周立國以後,始終以“同姓不婚”作為婚姻的禮法準則,很顯然,它是延續了原始社會晚期的婚姻倫理。而這一原始社會晚期的婚姻或性行為倫理的內在思維即心理基礎則是以圖騰為原則的婚姻禁忌,其社會功利祈向是生殖繁衍。《國語·晉語四》載叔詹諫鄭文公曰:“同姓不婚,惡不殖也”。②《國語》,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349、350頁。韋昭注:“殖,蕃。”②此之“惡不殖”與“毓災滅姓”含義相當。以是論之,原始社會晚期的婚姻禁忌雖然有著非科學的理性巫術因素,但我們不能否認,“同姓不婚”原則中實在是包含著優生因素的(《左傳》、《禮經》中都有記載,此略之)。
上已言及,黃帝部族的圖騰就今所見的古代文獻記載,存在著部族發展中的更易和替變的情形,與其族號並非以一貫之的情形相似。下邊,就炎黃部族“氏”與“號”的關係問題做進一步考察,也涉及到黃帝部族的圖騰變異特點。炎、黃部族的“氏”與“號”的關係,也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原始部族是由原始部落發展、擴大而成,原始部族的形成,不僅是原始社會、社會結構的進步化與複雜化,而且它也標誌著文化的進步化與複雜化。原始部族的整體結構是以若幹個體的存在為條件,於部族共同存在的前提下,就必須對每個個體部族予以標別,標別個體部族的方式就是古代文獻中所記載的“氏”和“號”。在“氏”與“號”的記載過程中,有時也涉及到部族的圖騰,炎黃部族同樣如此。《左傳》昭十七年載:
秋,剡子來朝,公與之宴。昭子問焉,曰:“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剡子曰:“吾祖也,我知之。昔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雲名。炎帝氏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太皞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八,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083頁。
我們主要就這段文獻中所記載的炎黃的“雲紀”、“火紀”之說作出必要的理解。筆者認為,“以……紀”也是記載原始文化語言學意義上的凝固結構。這一凝固結構所集結的文化內涵是什麼?可以作出幾種設定:一是假定為族徽——如果把“雲”和“火”作為族徽來界定,顯然有問題。問題的關鍵就是圖騰和族徽應該是統一的,黃帝部族的圖騰無論是“熊”,還是“螾”,其族徽都該與之相對應,但“雲”與“熊”或“螾”無論如何也牽合不到一起的;二是假定為族號——族號即是“氏族”,在中國原始部族標示的文獻中,其文字符號多用“氏”。比如,炎帝為神農氏,黃帝為軒轅氏——神農氏和軒轅氏分別是炎帝、黃帝本人或氏族的代號。從炎帝的族姓、圖騰以及氏族代號理解而延伸到對黃帝的“以雲紀”,最可講通的就是圖騰。炎帝之名取義於“火”,故為“炎”,其因是以火為圖騰,故上引《左傳》之文說為“以火紀”——“以火紀”是標別著炎帝以火為圖騰的。翦伯讚先生論及此問題時,在引述了“剡子”所說之後,指出“傳說中謂神農氏所屬的五個氏族,皆以火為圖騰”。翦伯讚:《先秦史》第八章第一節,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頁。從邏輯上推之,黃帝“以雲紀”——很顯然,黃帝就應該以雲為圖騰。推而廣之,所謂“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太皞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共工氏以水紀”,共工氏就應該以水為圖騰,“太皞氏以龍紀”,太皞氏就應該以龍為圖騰,少皞氏“紀於鳥”就應該以鳥為圖騰。以上的推論,可以杜預之注作為輔證。杜預注“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雲名”曰:
黃帝軒轅氏,姬姓之祖也。黃帝受命,有雲瑞,故以雲紀事,百官師長皆以雲為名號。②《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左傳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