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左右為難的選擇——到岸價格與離岸價格(1 / 2)

1990年,孟加拉國遭受水災,該國與某進出口公司簽訂了一份16千噸大米的買賣合同,關鍵條款如下:“大米每噸212.5美元CIF孟加拉吉大港”。信用證開出後,某進出口公司將全套製作精美的單證在日本一家銀行順利結彙,提單由巴西一家班輪公司簽發,承運船名為“阿羅裏達”號。然而,“阿羅裏達”號卻一直未前往孟加拉卸貨。後來孟加拉政府經過調查發現:在簽單日,“阿羅裏達”號仍然在歐洲營運,根本就沒有去裝貨。結果,孟加拉政府自認倒黴,付出了340萬美元,外加一大筆律師費用,損失慘重。所以對這種船東詐騙的情況,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注意和警醒。

在上述合同條款裏,我們看這麼一個術語:“CIF”?所謂“CIF”我們一般稱為到岸價格,是英語“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縮寫,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價格術語,又稱目的港交貨價格。它是由貨物價格,加上貨物運抵進口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貨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構成。用公式表示,即:

到岸價格=貨價十運費十包裝費十保險費十其他勞務費

這種價格表示雖然在貿易實務中非常方便,但是它也有很多弊病,容易使人誤解為貨物滅失的風險是在卸貨港才由賣方轉移給買方的。國際商會在其第460號出版物中也規定:通常條件下,賣方必須負責租船、訂艙,在貨物裝船後取得清潔提單(CleanB/L);訂立貨物保險合同,支付保費,取得保險憑證;自負費用和風險,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從表麵上看,到岸價格的買方除了付款贖單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貨了。但是“通常條件”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對賣方而言,“通常條件”完全可以理解為“低廉的運費、最低責任的保險”。因此,他可以不顧船東的信譽、船舶的狀況,隻要貨物能裝上船就萬事大吉了。賣方隻須按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選擇投保就可以了。老實說,像到岸價格這種憑幾張紙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譽良好的賣方交易,是什麼事都有可能發生的。許多國際騙子,利用買方的鬆懈,鑽這種貿易方式的空子,到處招搖撞騙。一是利用文件詐騙,二是船東詐騙買方。理論上來說,賣方將貨物裝船後,貨物的風險應該由賣方承擔,到進口國口岸貨物越過船舷之後才開始將風險轉移給買方。但是,如果對方或者船東是見利忘義之徒,買方很可能麵臨各種欺詐的風險。有時,“CIF”買方會突然收到船東的指示,要求買方支付一筆錢款以供加油之用,否則,要將船開到中東將貨賤賣。碰到這種情況,買方左右為難,如果給,怕是個無底洞;如果不給,又怕船東惱羞成怒,真的將貨賣掉而血本無歸,的確是左右為難。更有甚者,一些船東在港口裝完貨物之後,就銷聲匿跡了。據統計,最高峰時,一個月內就有4船貨物在黎巴嫩失蹤。載貨船大都是舊船,或者貨物被賣掉後,或者輪船被拆掉、被改名,國際刑警對種種詐騙也束手無策。為防患於未然,在國際貿易頗為蕭條的今天,我們隻能未雨綢繆,慎用這些國際通用的貿易術語了。

到岸價格是計算進口關稅的重要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9條規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這是我國海關估價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規定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