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應用中,“CIF”的前麵加貨物單價,“CIF”的後麵加目的港名稱。如“2號冬小麥每噸257美元CIF科倫坡”。它是說明貨物種類是2號冬小麥,每噸價格257美元,目的港口是科倫坡,按著到岸價格成交。在CIF條件下賣方的主要義務為:1、提供合同所規定的貨物及貨物證明。2、自費租船或訂艙位,以正常海運方法,經通常航線,將所提供的貨物運送到目的港。3、自費並自負風險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出口國政府所需要的其他出口文件。4、按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將貨物裝船並及時通知買方。5、按合同規定將貨物保險,並支付保險費。6、承擔在裝貨港貨物實際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風險。7、及時向買方提交清潔提單、發票、保險單等單證。8、據買方請求,並由買方支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貨物原產地證明、領事發票和其他單證。
與到岸價格相對的是離岸價格,國際貿易中一般用“FOB”表示,它是以貨物裝上運載工具為條件的價格。又稱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格。
根據國際商會的規定,賣方必須做到以下幾點:負責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內,按港口慣例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各項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合同規定的各項單證。買方必須做到以下幾點: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並將船名及裝貨日期通知賣方;負擔貨物自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證,並支付貨款。美國、加拿大等一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對離岸價格的解釋與國際商會有所不同。由於各國的港口對離岸價格有不同的解釋和習慣,因此凡大宗貨物按離岸價格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在裝貨費用由誰負擔等問題上一定要有明確規定,分清責任,防止誤解。在一定條件下,進口采用離岸價格對進口國有一定的好處。在離岸價格條件下,進口方掌握運輸主動權,進口國可選擇本國的船舶運輸,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這樣可避免肥水外流,有利於防止國外賣方在運輸環節欺詐,商業風險相對較小。
進口貨物以國外口岸離岸價格成交的,在進口口岸完稅時應在離岸價格的基礎上加上該項貨物從國外發貨或交貨口岸運到我國口岸以前所實際支付的運費和保險費。如果實際支付的運費和保險費無法確定,運費可按外運公司規定的運費率計算,保險費可按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費計算。如有我方在成交價格外另行支付給賣方的傭金,應加列入完稅價格內;對於賣方付給我方的正常回扣,應從完稅價格內扣除。對於賣方違反合同規定延期交貨而產生的罰款,如果賣方在貨價中衝減,這項罰款則不應從完稅價格內扣除。
貿易術語主要解決了買賣雙方的交貨責任以及與交貨有關的費用及風險等問題,但不能解決買賣雙方的所有問題。如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等有關產權方麵的問題,此問題應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另外規定或按照合同所適用的國內法來解決。同時貿易術語也不能解決違約後果問題,違約的後果也應在合同中另外做出規定或根據合同所適用的公約或法律來處理,但根據貿易術語可判斷雙方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以及何時違約。
§§第四章 第四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