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的國家。1842年美國路易斯安娜州首先設立存款準備金製度,規定在全州範圍內銀行必須將存款總額的三分之一作為存款準備金。1863年國會通過了財政部長提出的《國民貨幣法》,該法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規定在美國全國範圍內實行法定存款準備金製度。此後,美國一直在采取措施,不斷地完善法定存款準備金的管製手段。
1992年以後,美國開始大幅度降低法定存款準備比率。尤其是格林斯潘擔任美聯儲主席之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這一貨幣政策最終被放置不用。
目前,在日本、歐元區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存款準備金製度仍然是一項基本的貨幣政策製度,在貨幣信貸數量控製、貨幣市場流動性和利率調節,以及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限製貨幣替代和資本流出入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在英國、加拿大等部分國家,則出現存款準備金率為零、存款準備金製度弱化,甚至取消存款準備金率製度的現象。
存款準備金率製度在一些國家正在走向衰亡是有一定原因的。一是西方國家的央行並不對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與不用交存法定準備金的金融機構相比,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沒有利息收入,競爭力受到一定影響。二是降低法定準備金比率可以降低存款性資金成本,讓商業銀行更容易進入資本市場。三是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8%,這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商業銀行信用擴張的能力。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率製度始建於1984年。當年,中國人民銀行轉變成專門的中央銀行。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當時把企業存款的準備金率定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存款準備金率過高,管理比較刻板、僵化。1985年,為了促進商業銀行自求平衡,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了存款準備金製度,不再按存款種類分類,而是統一將存款準備金率調整為10%。由40%、25%、20%一下子就調整到10%,這種調整透視出當時我國管理金融的手段還沒有達到爐火純青的水平,起伏比較大。
1987年和1988年,為抑製通貨膨脹,中國人民銀行采取緊縮銀根的政策。1987年,央行將存款準備金率上調2%。1988年央行再次將存款準備金率上調1%。經過兩次調整,存款準備金率調至13%,達到曆史最高水平。在此後的長達10年之久的時間內,我國沒有再對存款準備金率進行調整。
1998年以後,中國金融業改革進一步深化,政策性銀行先後成立,商業銀行經營機製不斷改革,央行一般不再對商業銀行提供再貸款。為適應金融改革的需要,保障商業銀行資金充裕,中國人民銀行將存款準備金率從13%下調到8%。盡管調整幅度為5個百分點,但是中央銀行通過追加收回再貸款計劃、增發央行融資券等方式進行了對衝。
1999年,我國的經濟增長率逐季度下滑。為了放鬆銀根,刺激低迷的經濟,11月18日,央行將存款準備金率下調到6%,這個比例是目前為止的曆史最低水平。
2006年以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仍然偏高,貸款規模過大,國際收支持續順差,金融機構流動性過剩的問題依然突出。特別是2007年,物價出現持續攀升的局麵,10月份物價指數已經達到了6.5%的水平。為了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向過熱,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11月26日的17個月內,央行共調整存款準備金率12次,每次上調0.5個百分點。
我國央行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頻繁對存款準備金率進行調整,對保證宏觀經濟平穩運行,防止經濟過熱或過冷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也存在一些問題。從理論上講,由於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具有功能放大的作用,效果非常強烈。因此,一般不能作為央行日常的貨幣政策調控工具。而我們最頻繁的2008年,竟然把存款準備金率調整了9次,中央銀行已經將它變成了日常的貨幣政策調控手段。存款準備金率調整的時間越來越短,調整的頻率越來越高,調整的效果卻越來越弱化。
這時值得管理層思考的一個問題。經濟運行有其自身運行規律,過多的人為調控也許並不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