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古神話的曆史化是中外學者一致確認的現象。參看顧頡剛主編:《古史辨》第七冊;傑克·波德(Derk Bodde):《中國古代神話》(Myths of Ancient China);布蘭克等編:《中國文明論集》(Essays On Chinese Civilization),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81年,第45—81頁。其結果使許多遠古自然神轉化為人祖或帝王。周族始祖稷便應作如是觀。從語源上看,稷作為五穀之神的身份是較明顯的。古禮書中的說法也都大同小異地指明了這一點。《周禮·地官·大司徒》:“設其社稷之。”注:“社稷,土、穀之神。”《孝經》:“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遍敬,故封五土以為社。稷者五穀之長,穀眾多不可遍敬,故立祭而祭之。”《白虎通義》:“王者所以有社稷何?為天下救福報功。人非土不立,非穀不食。土地廣博,不可遍敬也;五穀眾多,不可一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穀之長,故封稷而祭之也。”除了這種最流行的穀神說,還有一種解釋把稷說成是山林原隰之神,見於《禮記·郊特性》孔疏引鄭康成說,又見於《朱子語類》。這種解釋同把阿都尼斯視為植物神的看法恰恰暗合。其實,穀物不也是人為耕種的植物代表麼?可見,穀神說與山林原隰之神說並不是對立的,而是種與屬之間的差別,實質上仍是相通的。古人祭地母神的同時又祭植物神,其間的關聯是什麼呢?兌之先生《述社》作了明確回答:
土之所生,五穀為大,故祀穀神為稷以配之。兌之:《述社》,《東方雜誌》第28卷,第5期。
可知稷神是作為社神的匹配而得到祭祀的,正像他曾配天而受祭一樣。這是否可以作為社與稷之間配偶關係的暗示呢?穀物也好,植物也好,都是大地母親所生養的生命形態,而使地母受孕的契機又正是穀種或植物種子。於是乎,植物神穀神被聯想為地母神之丈夫或配偶、情人。這種神話式的類比曾經普遍發生在初期的農耕社會之中,這正是愛神及其情人植物神的配偶神話模式得以產生的思維基礎。如人類學家愛德華茲所指出:
在古代,人與土地密切相關。土壤的生殖力似乎與人類的生殖力相聯係著。因此出現了這樣的信念:如果人把精子撒在土地上,那一定會有東西生長出來。這種信念在阿薩姆(Assam,印度東北地區的一個邦——引者注)和其他東方的區域都很流行。幾個世紀前的旅遊者們在那些國家看到,男人和男孩們站在田地裏,向著新耕過的土壤撒下精子。艾倫·愛德華茲(A。Edwards):《蓮花中的寶石:東方性文化曆史概觀》(The Jewel in the Lotus:A Historical Survey of the Sexual Culture of the East),倫敦,1965年,第48頁。
在弗雷澤用模擬巫術的理論解釋了人類兩性關係與植物生長間的神話關聯之後,這類看似荒誕的現象終於恢複了其原有的宗教尊嚴。“中美洲的帕帕爾人在地裏播下種子的前四天,丈夫一律同妻子分居,目的是要保證在下種的前夜,他們能夠充分地縱情恣欲。甚至有人被指定在第一批種子下土的時刻同時進行性行為。祭司責令人們在這種時刻同他們的妻子行房事,實際上是作為宗教義務來完成的。如果沒有做到,播種即為非法”弗雷澤:《金枝》,徐育新等譯,中國民間文藝出版社,1987年,第207頁。。慣常被社會視做個人隱私而不得見天日的性行為,隻因出於宗教義務方麵的動機,便頓時具有了“公”的性質,成為社會動員全民的力量對大自然施加影響的一種法術方式。在人類學家眼中,此類風俗的唯一合理的解釋便是,原始農人們把人類生育繁衍的原理和過程同植物世界的生長現象混而為一種共有的宇宙性法則了,他們堅信人類的“傳種”活動必能對農作物的下種產生積極的法術作用。無怪乎巴比倫神話中的植物神阿都尼斯和他的配偶易士塔雙雙下冥府之後,世界上會出現如此愁慘暗淡的情景:
河邊的綠草垂頭枯萎了,嬌嫩的鮮花憔悴零落了,柔和的鳥聲昏沉韻絕了。牛驢牲畜不再互相依偎,雌雄的花朵不肯互相親吻;人類男女的戀慕心情完全熄滅,他們都是互相憎嫌,不肯接近。參看豐華瞻編譯《世界神話傳說選》,外國文學出版社,1982年,第46—47頁;胡克(S。H。Hooke):《中東神話學》(Middle Eastern Mythology),企鵝叢書,1963年,第39—41頁。
這個神話情節生動地說明了同類相生相感的法術世界觀:所有的生命體都是同源同種的,它們彼此之間相互作用。與這種神話觀相對應的是,原始農人對於農作物“種子”的認識也是具有強烈的法術色彩的,他們相信選擇和維護作物種子的重要意義並不亞於選擇婚姻的對象。列維-斯特勞斯曾就危地馬拉印第安人的文化發表如下意見:“這一地區極其害怕農業交換:一株移植的秧苗可能會帶走該植物的精靈,結果它從原產地消失了。於是人們可以交換女人,卻拒絕交換種子。美拉尼西亞的情況也是這樣。新幾內亞東南邊的多布島的居民,被分為幾個叫做素素(Susu)的母係血族。丈夫和妻子必然分屬不同的素素,各自帶來自己的甘薯種,分種在不同的園子裏,從不混在一起。一個沒有自己種子的人是倒黴的:一個女人沒有種子也結不成婚,就會降格為漁婆、賊或乞丐。”列維-斯特勞斯:《野性的思維》,李幼蒸譯,商務印書館,1987年,第125—126頁。在原始人看來,任何成功的種植都要依靠法術力量的實施,否則種子是不會生長的。因此,播種和收割從來都不是單純的生產勞動行為,它們首先都是受信仰支配的儀式性行為。穀物和甘薯等作物在信仰者心目中都是擬人化的生命,它們像人一樣生孩子並繁衍後代以至無窮。
同類的信仰直到最近還可以在法國看到:中世紀時“對於糟蹋和損害麥子的女巫可判處死刑;對於默念聖詩《麥穗行》來弄空別人莊稼地以充實自己麥倉的女巫也可判處死刑”。不久前在佩裏穀得的庫伯雅克有一種巫術咒語,人們相信可用它來增產蘿卜:“願鄰人的蘿卜小如小米種,願親戚的蘿卜小如麥粒,願我們自己的蘿卜大如牛頭!”列維-斯特勞斯:《野性的思維》,第126頁。
從法術的意義上看,有些人類學家幹脆將原始民族的農業視為人與自然界之間宗教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agriculture is an expression of man’s religious relatedness to the universe)多羅西·李(Dorothy Lee ):《人類學中的宗教觀》(Religious Perspectives in Anthropology ),萊曼(A。C。Lehmann)等編:《法術、巫師與宗教——超自然現象的人類學研究》(Magic,Witchcraft,and Religion),美國曼菲爾德出版公司,1985年,第27頁。。對於把宗教活動同日常活動相區別對待的現代人來說,他們的宗教觀隻是那個把每周的6天等同於世俗生活、把第7天看成宗教生活的文化傳統之反映。而對於原始農民們來說,宗教卻是與日常生活的細枝末節密不可分的,一年之中的所有定期活動與臨時活動都被納入完整的禮儀祭典係統之中。沃納等學者針對瑪雅人的農業生活寫道:
瑪雅印第安人的農業絕不僅僅是生產食物。那也是崇奉神明的一種方式。一個農人在撒種前要在田地中設壇祈禱。他一定不能在穀地裏大聲地講話,因為那是某種形式的聖廟。耕種是神與人之間協作進行的事件,隻有全然獲得神的歡心和默許,超自然力量才會發揮作用,使大自然向人貢獻出豐盛的物產。作為交換,人必須虔敬地舉行傳統的祭典,向神明貢上珍貴的祭品。沃納(Lloyd Warner)與雷德菲爾德(R。Redfield)語,轉引自《法術、巫師與宗教——超自然現象的人類學研究》,第27—28頁。
這段描述使人想到《舊約》中規定的頭生家畜必獻於神的條文,以及《詩經·七月》中“言私其,獻豕開於公”的說法,並終於悟出“公”並非指奴隸主,而是公祭穀神的全民性祭典。
事實上,漢語中的“種子”這種說法本身就起源於把植物的繁殖認同為人類的生殖的神話類比。我們把植物的生命延續叫做“播種”或“撒種”,把人類個體生命的延續叫做“傳宗接代”,這種措辭已表明了二者之間的類比關係。如果再對“稷”字作一番語源的和字形的分解剖析,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將會更加深入。
“稷”字從禾從畟,前者代表人工種植的作物,這個偏旁在造字中的作用是標明意義的類別和範圍;後者代表種子或陽性生殖力,這一層隱義很少被人們識破。進一層的分解不難看出,畟是兩個部分組成的:田與夋,二者都是最小的意義單位。如果把這位於上部的“田”當做是表示田地或田野,那就誤會了,其實它同“男”字或“鬼”()字的上半部一致,在古文中寫作一個特大的頭顱的形象。對此,外籍的古文字專家白川靜先生已經有所暗示:
“稷”的古字形大概就是“畟”吧!《說文》謂因農耕時其足進入土中而一步步向前進行之意,故合“田”與“人”前進之形。但是,縱有合“田”與“土”為“裏”的字形構造法,字的上部很明顯的像神頭之形,在其下添加了向左右垂開的手足之形,其全體可作表示稷神像之形。白川靜:《中國古代文化》(中譯本),台灣文津出版社,1983年,第82—83頁。
白川靜在此說對了一半,畟字上部像神頭,但下邊的“夋”並非垂開手足之人,而是陽性生殖力的符號。至於許慎把“畟”字解說為農耕時在田土中行進,更是失之愈遠了。
另一位日本學者池田末利,在研究漢字“鬼”的由來時發現,像神頭的“田”不僅用於稷和男等字,而且在一批與“鬼”的觀念相關的字形中均可看到,如“畢”、“醜”、“異”、“畏”等,這些字的取象皆源於“鬼”的原字——“”,上半部分的“田”形正出於“鬼大頭”的傳統觀念,代表異於常人的大頭顱或大骷髏。池田末利:《中國祖神崇拜的原初形態——“鬼”的本義》,見《中國古代宗教史研究》,東海大學出版會,昭和五十六年,第155—198頁。池田末利的這一發現主要得之於甲骨文金文所提供的原初造字表象,因而是有相當說服力的。借助於這種關於“鬼大頭”造形的闡釋,稷、畯等字所從之“田”亦為大頭神頭之象的推測,也就從造字規則方麵得到了有力旁證。至於甲骨文中表示田地的“田”,初形為、、、、等多種,逐漸規範化和簡化之後才寫作“田”形。參看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甲骨文編》卷一三,中華書局,1965年,第522頁。而用於“男”、“鬼”、“峻”等字的“田”,則始終如一,沒有大的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