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朝華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新一輪的“圈地運動”興起,耕地迅速大片流失,20世紀90年代平均每年流失500萬畝左右,近幾年每年流失1000萬畝以上,到2002年迅速增加到2500萬畝,2003年竟達到3800多萬畝,占耕地總數的2%。以這樣的流失速度,50年後耕地將不複存在。
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新的群體,那就是失地農民,目前,全國失地農民總數估計在4000萬人左右,每年還要新增200多萬。“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他們,生活麵臨著嚴峻的挑戰,現狀堪憂。具體地說:
一是征地補償低,農民收益少。現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標準是按產值倍數的方法計算,法律規定為高限產值的16倍,最高不超過30倍,按畝產1000元計算,補償費最高為3萬元/畝。即使按最高標準,也遠不能補償農民失地後創業、安置等費用。從西部地區一些城市的情況看,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僅相當於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隻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相對於土地預期收益而言,郊區農民的年純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計算,其預期收益約為12萬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萬元左右。如果將1.8萬元全額直接代農民進入社保,按失地農民平均年齡50歲、預期壽命72.6歲測算,每月隻能領到60多元的養老金,遠遠低於當地近郊現行最低生活保障費180元和城市中檔養老金500元的水平。
二是政府“低征高賣”,剝奪了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權利。目前,政府向農民征用土地時是按農業生產的邊際收益支付補償安置費,而向社會拍賣時按土地的市場價格成交,形成了價格上的巨大差距。與付出的代價相比,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微乎其微。如果征地成本價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業占40%至50%,村級組織占25%至30%,農民近占5%至10%。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
三是截留、挪用、拖欠補償費等現象嚴重。本來就非常低的補償,不少地方沒有及時足額發放給農民,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土地當作第二財政,用農民的“命根子”去支持政府的開支。
四是安置辦法單一,難以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目前的征地補償,多數是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償費,由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由於農民自身條件所限,失地後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業的困境。
五是缺乏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目前的社會保障體係很不完善,缺乏對失地農民的保障。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麵享受不到有關政策,嚴重影響了城鄉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
六是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征地方式簡單粗暴。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工作要有公告程序,給予農民知情權和參與權。不少地方征用土地不能做到公開透明,不注意聽取農民的意見,不做深入細致的工作,隻強調征地具有強製性,方式簡單粗暴,激化矛盾。
為了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促進農村的穩定和發展,筆者認為,應努力加強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
一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對失地農民給予合理的土地補償。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中,應盡快改變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征地方式,引入市場機製,讓農民直接參與土地交易全過程,以保證他們對土地的使用權、處置權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時盡快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機製,提高補償標準,使農民真正受益。各級政府要尊重農民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準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做股,使農村集體組織參與土地增殖收益的分配,長期分享土地的增殖收益,防止出現失去保障;工商業用地則應該實行租賃,由轉讓土地的農村集體組織向企業收取租賃費,用於解決失地農民長期保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