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強基層民主建設,讓農民的集體組織真正為農民負責。完善村財務監督管理機製,消除黑箱操作、腐敗貪汙等現象,合理分配和使用土地補償款。土地補償款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要製定製度杜絕鎮(街道)等其他任何單位截留或變相截留。征地補償款分配混亂容易引發糾紛,一般村民對於村留下部分補償款用於村道建設等集體公益性事業,或者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多半沒有什麼意見。但由於留村的征地補償款份額較大,有的還沒有建立規範的村務公開、財務公開製度,少數村幹部依靠手中權力大肆揮霍失地農民的保命錢,有的幹脆強取豪奪將集體資產收歸自家囊中。因此,要製定約束機製及時把國家征地政策要求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農民公告,並將土地補償費的數額、分配和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一並公開,防止征地補償款被“村委會集體”濫用而產生不良後果。各地政府還可以考慮從曆年土地出讓金收入中一次性籌集一定資金,每年從土地出讓金中再提取一定比例金額充實資金,多渠道籌措征地調節資金。這項資金主要用於統一墊付征地補償費用,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補助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勞動技能培訓等。
三是重點解決好失地農民就業、創業問題,給失地農民提供長期穩定的生活保障。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鼓勵被征地農民通過非全日製、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支持一時找不到就業門路的被征地農民發揮其農業生產技能,承包經營農業園區、基地等,繼續從事種養業,不斷發展產業鏈條,壯大鎮村集體經濟,使其向集約化方向發展。一些有條件的用地單位,在適當就業培訓後,應該優先招收被征用地的勞動力進入生產企業就業。政府也可以用優惠條件提供部分土地,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由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從事開發經營。
四是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要根據農民的需求、承受能力和目前條件,按分類分層保障原則擴大農村社會保險的覆蓋麵,並且相應提高參加社會保險費率的基數。要在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盡快把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保項目建立起來,保證失地農民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權益、勞動安全等方麵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待遇,並在逐步完善市場經濟體製的過程中,使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製度並入城鄉一體化的軌道。還可參加商業保險,對保養人員采用商業保險辦法實行保養安置,由負責征地的單位為保養人員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由保險公司按月發放保養金。
五是杜絕黑箱操作,注意方式方法。政府一定要把好土地的用途管理關,嚴格限製土地征占,公益事業可以由政府出麵征地,非公益用地則由工商企業和集體所有權主體談判,而且必須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群眾不明白,應該詳細說明;群眾想不通,應該耐心說服。
從發展前景來看,農村工業化是大勢所趨,未來幾十年,一個飛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應該出現十幾個千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以及幾百個50萬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在這個過程當中,會征用大量土地,伴隨著城市化過程和城市的外延拓展,失地農民必將越來越多。對此,我們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既要看到失地農民問題的長期性、緊迫性,又要看到社會主義國家處理此問題的有利條件,力爭把各種關係處理好,使我們的經濟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