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楊
公平和正義是法律永恒的價值追求,司法是實現它的基本手段。然而,曾幾何時,本應公正廉潔的司法界卻泛起了一股濁流。“司法腐敗”一詞的產生一針見血地道破了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當前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的現象已是屢見不鮮,究其成因,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粗淺的分析。
一、外部原因
社會、經濟、外來思想意識等多方麵外部因素互相影響,互相作用成為司法腐敗發生的主要誘因。
(一)監督機製失衡
和行政腐敗相似,在司法領域同樣存在著作為權力之所有者的人民與作為權力之行使者的司法工作人員之間出現了相對分離的狀況,造成了權力過於集中但又缺乏強有力的監督製衡機製的局麵。甚至在某些地方存在著無人監督、無法監督的狀態。加之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相對滯後,在新舊體製交替時期出現的各種弊端,以及市場經濟負麵效應的影響等消極因素的影響,很容易使某些素質不高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甚至違法犯罪。
(二)負麵影響重大
司法工作的中心就是懲惡揚善,由於工作的特殊性使得他們接觸的社會陰暗麵較多,社會大環境中的不正之風和消極因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某些司法工作人員的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條件下,有些不法分子唯一的目標就是對利潤無止境的追逐。在出現違法犯罪情況時,往往以其特有的經濟頭腦,把市場運行中的“高投資,高風險,高回報”的規則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往往“以錢開道”,企圖“破財消災”,而某些意誌薄弱的司法工作人員經不起物質誘惑,被“糖衣炮彈”擊中,利用職務便利,貪贓枉法,縱容犯罪,蛻變成害群之馬。還有一種情況是司法工作人員“主動下水”,他們往往從實踐中受到反麵影響和啟發,提高了反偵察能力,以“技高一籌”的心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應該說,這種不正常的社會環境給司法腐敗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三)打擊製裁不力
首先,盡管國家立法對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犯罪有著從重從嚴處罰的指導思想,但就具體規範司法工作人員行為的法律法規而言,無論在行政立法,經濟立法還是刑事立法方麵都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而在司法腐敗大肆泛濫的嚴酷現實麵前,法律的威懾及懲罰功能顯得捉襟見肘。
其次,司法工作人員本身肩負著為民除害,伸張正義的神聖職責,而某些蛻變分子的惡劣影響,使得普通公眾對司法機關產生不信任的態度,遇到司法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不願檢舉揭發,認為“天下烏鴉一般黑”或者害怕打擊報複,敢怒不敢言,使得某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有恃無恐。
第三,由於受“官官相護,官民有別”的封建意識影響,一旦某些司法工作人員違法犯罪,其他人往往有不正常的“兔死狐悲”之感,感覺“下不了手”,或者因在一個係統互相認識,礙於麵子,結果對其“網開一麵”。現實生活中,對司法工作人員自身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則以罰代刑,或給予一定的黨紀、行政處分,草草結案,致使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一犯再犯。
(四)思想腐蝕嚴重
改革開放以來,西方社會享樂至上和拜金主義的腐朽思想也隨之湧入我國,不可避免地侵蝕著某些司法工作人員的靈魂,使其喪失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仆精神,不能抵禦花天酒地,紙醉金迷的享樂生活的誘惑,他們崇拜金錢,向往金錢,一切向錢看,不惜以權力作籌碼,大肆斂財。置黨紀國法於不顧,鋌而走險,自取滅亡。另外,封建特權思想,官僚主義,裙帶關係等思想意識就像冥頑不化的幽靈,深深的根植於某些司法工作人員的腦海中。他們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升官發財的法寶。本著“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信條,有的濫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有的則利用職權,為違法犯罪的親朋好友大開方便之門,甚至明目張膽包庇、縱容,不一而足。
二、個體原因
除了外部因素外,個體因素起著更為重要的決定性的作用。
(一)品質原因
共處於相同的社會大環境、外部誘惑和國家公務活動中,絕大多數的司法工作人員忠於職守,任勞任怨,秉公執法,潔身自好。之所以有少數腐敗分子會違法犯罪,其個體品質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某些人員不注意加強自身世界觀的改造,不自覺清除自身存在的各種不良因素,導致其個人品質日趨敗壞,甚至十分惡劣。他們自私自利,瞞上欺下,靈魂肮髒,猶如蒼蠅逐臭般地去尋求滿足私欲的一切機會。一旦機遇出現,時機成熟,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腐敗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