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淺析司法腐敗的成因(2 / 2)

(二)心理原因

1.不正當欲求。人的一切行動總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來源於需求。因此,腐敗往往起因於各種不正當欲求。而司法工作人員擔任著一定的職務,擁有大小不等的權力,其職務雖然與違法犯罪無本質上的聯係,卻為腐敗提供了機會和便利條件,因此,兩者一旦結合,極易導致腐敗的發生。

2.心理失衡。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一部分人先富了起來,他們的畸形消費,使得某些司法工作人員產生“羨慕心理”,加之消費宣傳的大肆渲染和錯誤導向,使某些司法人員產生了超越所得的消費心理。而公務活動中的種種不正當利益又對其構成極大的誘惑,由此引起內部心理結構的變化,並進而導致手中的權力發生病變,成為腐敗的手段和工具。在這種心理的驅使下,一些蛻變分子便因地、因時、因人製宜,心照不宣的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甚至明目張膽地索取“辛苦費”,“保護費”,幾近敲詐勒索。一些司法人員碰到案子時“獅子大張口,吃你沒商量”,於是便有了“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順口溜,這話雖然有點偏頗,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腐敗帶來的惡劣影響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憤慨與無奈。所以,“隻有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種措施和多種方式的綜合治理,方能有效的減少和預防犯罪。”

3.罪惡感越來越差。首先,特權思想對其罪惡感產生重大影響。某些司法工作人員對其職務的優越感和自豪感一旦發生病變,就會發展為特權思想,從而濫用職權,有恃無恐,表現為良心的弱化或喪失,罪惡感下降。而被害人方麵由於受其所掌握的權力的威脅,總是表現的克製、忍讓、不敢輕易抵製和反抗,這就更助長了他的特權思想。他在無所顧忌,毫無心理壓力的情況下,罪惡感蕩然無存,也就較易進行腐敗。

其次,職務行為的“合法”形式對其罪惡感差也具有影響。司法腐敗總是以一定的合法權力為前提的,這常使司法腐敗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欺騙性,一旦達到既可欺人又可自欺的程度,其罪惡感也就無從談起。

第三,從眾心態對其罪惡感差也存在著不可低估的作用。社會上各種不正之風的蔓延,必然影響司法工作人員的心理,使某些人產生從眾心理,進而對違法犯罪行為缺乏罪惡感,甚至感到心安理得。

4.僥幸心理強烈。首先,與普通公民相比,他們接觸法律較多,對法律較為熟悉,反偵察能力較強。某些司法工作人員往往主觀臆斷,自恃身份特殊,自認為其行為具有“合法”的外衣,手段詭詐隱蔽,技高一籌,以盲目的安全感代替內心的恐懼感,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能力”,蔑視法律,進而違法犯罪。

其次,司法機關往往重視了外部打擊,忽視了內部監督,管理出現漏洞。這些均使某些圖謀不軌的司法人員有機可乘,鑽了法律的空子,而現實中存在的打擊不力現象又助長了其僥幸心理。

第三,某些蛻變分子平時就注意營造關係網,請客送禮,賄上買下,一旦案發,受其腐蝕的領導幹部往往設法為其通風報信,包庇開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其僥幸冒險心理加劇,一犯再犯。

總之,內部原因起決定性的作用,外部原因起催化劑的作用,二者相互結合、相互作用導致了司法腐敗的產生。

雖然,司法隊伍中的一些腐敗分子在敗壞著司法界的聲譽,但我們要看到,絕大多數的司法人員仍然克己奉公、兢兢業業地奮鬥在第一線,為廣大人民群眾守衛著一方安寧。麵對現實,我們有理由相信一切不合理、不正常的東西終將會被掃進曆史的垃圾堆。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在人民群眾的共同努力下,腐敗的治理已大見成效。隨著反腐倡廉的進一步開展,“司法腐敗”必將成為一個曆史的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