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民法與人本文化(1 / 2)

蘇自平

文化,從狹義來講,應該是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各項社會製度和組織機構。盡管各個民族在長期的發展中,各自形成自己的民族文化傳統,但縱觀世界曆史、各個國家、各個民族,其文化總是隨著人類社會曆史前進的步伐,而不斷地向前發展變化。社會主義的文化應該是人類曆史優秀文化的繼承和發展,因此社會主義的文化,應該是人本文化。所謂人本文化,是指以人的生存和發展為第一位的文化,在社會觀念、各項製度、各種社會活動中,人是最根本的因素。馬克思主義所預計和設想的、無產階級為之奮鬥的最終目標,也就是人人豐衣足食、個個全麵發展、充分享有自由、平等的共產主義社會。江澤民同誌提出的“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人本文化的重要思想。隨著對“三個代表”的深入學習,以人為本的意識深入人心,成為人們既時尚又基本的觀念。社會正在用以人為本的目光來看待周圍事物,評價各項製度和各種利益的得失。我們欣喜地看到,這個變化帶給我們的實惠:救助條例代替了收容遣送辦法。就中小學生的行為規範來說,“發現違法犯罪要及時報告”取代了“發現壞人壞事要敢於鬥爭”。物質財產固然重要,但人的生命和健康則更可貴。在與洪澇、非典、禽流感等近年來發生的各種自然災害的鬥爭中,以人為本的畫麵愈來愈清晰地展現在我們麵前。在2003年三月的人代會上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將“三個代表”入憲、“征地補償”入憲、“三個文明”入憲、“人權”入憲、“私產保護”入憲等均表現了濃厚的人本文化的氣息。人本文化在我國目前得以重視和發展,究其原因固然有各方麵的主觀因素,但民法在客觀方麵發揮的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本文試就民法與人本文化的關係談一點個人看法。

從曆史上看,人本文化是隨著民法的產生而產生,發展而發展。在古代羅馬,由於工商業的繁榮和發展,就需要有一部民法來規範市民社會生活。適應這一客觀需求,在當時就產生了奴隸社會較為完善的羅馬私法,被稱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也是由於這部法律的實施,催生了人本文化的萌芽。不過當時的以人為本,也僅僅是以奴隸主為本,因為羅馬私法確認的民事主體隻是奴隸主,奴隸並不被當作人,他隻是民事關係的客體物,當然不可能以奴隸為本了。封建社會實行的是自然經濟,民法沒有用武之地。農民被當作附屬物被束縛在土地上,地主可以各種形式支配農民的人格。特別是在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裏,人本文化不僅難以得到確立,而且備受摧殘。在中國,自然經濟孕育了儒家文化,使之長期占據主導地位。儒家文化固然有一些優秀的東西,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儒家文化有意無意地在社會各個領域強調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並將之滲透到民事交往中,古詩《賣炭翁》就是這一社會經濟生活的真實寫照。於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民法也就隻能是強權法、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在曆史發展的選擇中,它隻好作為中華法係的代表而退出舞台。人本文化也因此與古代中國擦肩而過。

現代社會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社會,它需要高度完善的民法。與此相適應,也就必然會萌發、建立、確認、豐富、完善和發展人本文化。現代民法對人本文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民法喚起人們人本文化的意識

存在決定意識。民法首先是調整商品經濟關係的,是因調整商品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商品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要求交往的各方要平等對待、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共同發展。民法適應這一客觀要求,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私權神聖等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並將之貫徹、滲透、細化到各個條文之中。民事活動是社會上參與人數最廣泛的活動,也是人們之間交往最頻繁的活動,每個人自出生至死亡,無時無刻不處在縱橫交錯的各種民事關係之中。人們在每天的民事活動中,一遍又一遍地、不斷地、重複地實踐著這些原則。這就必然促使人們在經濟領域裏產生平等意識、自我意識、公平觀念、競爭觀念、誠實信用等思想。同時由於民事交往是互利的,雙方都希望能與對方合作好、甚至長期合作,以源源不斷地滿足自己生產和生活各方麵的需求。這也必然促使其產生對對方的協助意識、關懷意識。人本思想觀念在經濟領域內得以確立後,自然會向各個方麵滲透和傳播。因為市場經濟中,人人皆為民事主體,社會主義社會中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故現代社會中,民事主體同時也是政治活動等其他各項活動的主體。受到民事主體認可的這種人本觀念,會隨著主體對各項活動的參與而滲入到國家的各項製度、組織機構以及各種意識形態領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