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小芳
問題的提出:在授課中每講到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時,常舉到這樣一例:甲委托乙保管一台電腦,一日乙賭錢大輸,為還錢,乙將甲的電腦賣給了不知情的丙,雙方約定,十日內交貨付款。問:該行為是否有效?
按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它的效力取決於處分權。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權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它是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是決定財產命運和實現商品交換的必要前提,所以,它是所有權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通常該權隻能有所有權人來行使,但是它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可以發生與所有權人分離的情形,前提是有法律的規定或所有權人意誌決定,在行使該項權能時必與處分相聯係。而處分有廣狹義之分:(1)最廣義的處分,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處分。所謂事實的處分,是指消耗、改變或消滅財產行為,包括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前者一般僅改變物的形態,其價值並不消滅。後者則引起物的形態和價值同時消滅。所謂法律的處分,是指通過法律行為改變、限製或消滅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權利,從而使所有權發生變動。法律上處分的特點:第一,它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它導致物的權利變動。第三,它是對物的價值的利用,其目的在於取得物的貨幣價值。須要論證的是這裏的民事法律行為如何理解?按照《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把它從內容上分,可分為物權變動行為和債權行為,在這裏它是僅指債權行為,還是僅指物權變動行為,抑或兩者都包括?從國內學者書中表述,“如將財產轉讓或贈與他人,設定他物權”等來看,應是兩者都包括。(2)廣義上的處分,僅指法律的處分。(3)狹義上的處分,是指物權變動行為,也稱為處分行為。隻有這種意義上的行為才會導致財產的最終命運。從應然角度上講,處分應由所有權人或由有權行使處分權人行使,這樣才能達到行為人預想的法律效果。但是,從實然角度上講,卻不盡然,現實社會常常發生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事例,文章開頭就是一例,對這種現象,我國學者以《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來闡釋該上述行為,認為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條文規定看,學者認為,該合同效力有三種情況:一是該合同訂立後,無處分權人未取得權利人追認或自己又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二是該合同訂立後,權利人追認的,該合同生效;三是該合同訂立後,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生效。乍看起來,該條規定無疑意,但仔細剖析後,覺得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探討:(一)該法條的效力應如何認定?(二)該合同的主體究竟是誰?(三)當相對人構成善意取得是又如何認定?(四)追認期如何認定?
一、該法條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對保護財產權利人的權利,穩定正常的社會秩序有著深遠的意義。但從本質上看,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適用於債權範圍,不包括物權合同等。而債是指基於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債的內容是債權和債務,債權是債權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那麼,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也是僅取得請求權。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形成的應是債權合同,即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相對人僅有權請求無處分權人交付財產並保證財產所有權轉移,無處分權人有交付的義務,但它並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效力並不導致所有權的轉移。前已敘述過處分從廣義上包括債權法律行為和物權變動行為,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世界上有三種模式:第一,債權意思主義,即所有權的轉移以債權契約為根據,既不需另有物權行為,也不需交付或登記。第二,物權形式主義,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除需買賣契約、登記或交付外,還需一個獨立於買賣契約的合意,也稱物權行為。第三,債權形式主義,也稱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之結合。我國的物權立法雖然還未出台,將采取那種立法尚不得知,但從目前的物權理論上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相分離原則已被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來看,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債權行為與所有權轉移的結果行為(物權變動行為)就是兩個不同的行為,那麼,債權行為既然並不直接導致所有權轉移的結果,我以為,該債權行為就無須有處分權或經有處分權人的追認,直接產生約束力。即上例中的法律行為應分為兩個階段,乙、丙之間的買賣行為僅產生買賣合同之債,該合同不依處分權的有無而影響合同效力;當要轉移物的所有權時,這個階段則要考慮乙是否有處分權,如果他既沒有處分權也沒有經有處分權人的同意,則物權變動的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待定行為指的是第二個階段。這樣的理解更符合現代民法的精神。且並不違背該條的立法意圖,因為:一是無處分權不影響合同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哪一方違約將承擔債不履行的責任,這樣又不會損害另一方的利益。二是能有效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因此,基於對該條效力的這樣理解,筆者以為該條應修改為或解釋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物權變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