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淺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1 / 3)

呂智霞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3〕20號文件公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我國大陸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明確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是個人侵權,承擔按份責任。

我們認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形態,其實質是個人侵權,而不宜認定為共同侵權。

一、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關於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概念,我國學者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並無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損害;二是指數人行為事先並無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損害結果的發生。三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既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也沒有共同過失,隻是由於行為的客觀上的聯係,而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並認為此種特殊侵權行為與普通的共同侵權行為相比較,最顯著的區別是各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過錯,在他們之間不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也不可能對自己的行為會與他人的行為發生結合時會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損害有所認識,因而既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基於這一點,將這種行為稱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其中無意思聯絡隻能概括無共同故意一種情況,不能概括無共同過失的情況,因而稱之為無過錯聯係的共同致害,更為準確。我們認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人行為前並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但其侵害行為因客觀偶然因素介入相互結合在一起共同導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損害結果發生。與普通的共同侵權行為相比較,因其缺乏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要件――共同過錯,所以不是共同侵權,而是一種涉及多個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其實質是個人侵權。構成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一)須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人存在

主體的複數性,使得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與個人單獨侵權行為相區別。構成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必須要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人。

(二)數個行為人之間無意思聯絡

在主觀方麵無意思聯絡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與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區別。所謂意思聯絡,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亦即共同意思。它不僅指事先通謀,即各行為人事先具有統一的導致他人損害的共同故意,還包括有意識的過失。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行為人不僅沒有共同故意,而且沒有共同過失。各行為人間通常並沒有什麼身份關係、社會關係,因而不可能認識到他人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更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與他人行為相互結合在一起使受害人遭受同一損害。

(三)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

數個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隻是因為客觀偶然因素的介入,才使各自行為相互結合而對受害人造成同一損害結果。使各行為人的行為結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觀因素,而是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數行為因客觀偶然因素的介入而相互結合在一起成為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原因,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隻不過是產生損害結果的一個條件。

(四)各行為人根據其過錯程度各負其責

由於各行為人之間無共同過錯,因此不能讓行為人負連帶責任,而應依據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所應負的責任。

二、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