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效琴
營利乃是一切商事活動的本質所在。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其直接的和主要的目的就在於營利,這是為各國商法所確認的一項基本原則。從這一意義上也可以說,商法就是“營利法”,或者說,商法是保護正當營利性活動的法律。營利是商人據以從事經營活動的終極目的,是商人的根本價值追求,是商法調整的市場經濟的真正價值基礎,也是評判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是否合乎市場經濟本質要求的標準。因此,整個商法製度都應當是為了滿足商事主體的營利性要求而設計,強調效益乃是商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正如台灣地區學者張國鍵先生所言“商事法與民法,雖同為規定關於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事法律規定者,乃在於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於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
商法得以產生的基礎――市民社會的私法觀念。早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西方各國的憲法、民法典等法律中就承認並強調個人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契約自由等。而商法從最本質的層次上說,它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權利是整個商法體係的核心。沒有私法觀念就沒有以公平、自由、意思自治為核心的商法律製度。就其一般意義來講,商法屬於私法的範疇,私法的基本要求是以私法自治作為基本指導思想,盡量排斥國家力量、國家行為對私人生活進行幹預。即“在私法範圍內,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認並保障私權之實現,所以應在國家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竭力排斥政府的參與。”
從西方國家的曆史發展看,商業貿易最早從海商貿易開始。它從一開始就是既充滿風險、又充滿活力的。由於工業革命的產生發展,資本主義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作為市場最基本的買賣活動也隨之發展起來,商業主體從事的商行為,雖然它對社會商品交易的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其目的仍然是為了滿足自身營利的要求。在商人的商行為中,商人之交易行為須遵守的一係列規則就建立起來了,成為約束商人行為之習慣法,隨後在國家的有關立法中將其具體化、製度化。商人的行為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推動了國家的立法,同時,國家的立法又對完善商人之商行為起了很大的作用。故西方國家不僅較早地承認了以權利為本質的商法,承認了商法的營利性,而且其商事立法更具完善性,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與此相比較,我國的商事立法則緩慢得多,且不盡如人意。盡管我國的商事活動也早就存在了。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麵:
一、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沒有商人之商行為存在的基礎
我們知道,商業活動是既充滿誘惑、又充滿風險的,而我國曆史上的小農經濟落後分散,生產條件低劣,征服自然的能力又極其低下,隻有保持相對安全的生產環境,才能使這種賴以生存的經濟條件得以維持。由此形成的思想觀念是安於現狀,不習慣於任何社會變動和競爭。小農經濟的特點還表現為閉關自守和自給自足,排斥任何形式的商品交換。小農自己生產自己所需要的幾乎一切產品,每個家庭基本上過著“男耕女織,質樸無文,黃發老人有不識城市者,安土重遷,不善商賈”的恬靜生活,其理想之生活方式乃是“樹之穀,育之麻,養有牲,出有車,無求於人”,由於各家各戶的自給自足,鄰裏之間也就形成了“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情景。
二、重義輕利的思想使人們對商人之商行為在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偏見
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排斥並鄙視商人。孔子的“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君子懷德,小人懷惠”,把商人劃入小人的範圍,從而使商人在社會上受到鄙視,社會地位極為低下。所謂的仕農工商,以及後來的工農兵學商,商人的地位始終被排在最末位,被視為賤民。同時,中國古代又將義於利對立起來,重義而輕利,在利的衝擊下,使義反而變得那麼蒼白。在這種認識下,中國古代的商人們艱難的生存著:要麼依靠於官府,成為紅頂商人,要麼則得忍氣吞聲,忍受著來自官府衙門的層層盤剝,“奸商,奸商,無商不奸”這也可以說使人們對商人的一種普遍認識吧。試想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國家的統治階級能製定出一部旨在保護商人權利的商法嗎?
三、重農抑商的政策,阻礙了商業之發展,使得商事立法也難以見效
我國的封建製度延續了幾千年,始終停留在簡單商品生產階段,除了作為商人的民族資產階級力量的軟弱外,其主要原因就是曆朝曆代的重農抑商經濟政策的實施。最先把重農抑商作為立法原則的是秦時的商鞅,他將“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奴”的強本弱末的經濟政策變成了法律。《魏戶律》不準商人占有田地:“勿予田宇”。以苛重的稅負限製商業。各朝各代,關於商稅的規定名目繁多,且數額不斷增加。如清朝的鹽、礦、茶、酒都分別有稅,一般商品營業有牙稅,過關有關稅,到市場出售有落地稅。苛捐雜稅使商人“家若被盜”,得出“萬般到底不如農”的結論。同時,在有關的立法中嚴加控製商業,限製商業性農業的發展,對煙草、甘蔗、茶葉、果樹、棉花等經濟作物的種植,認為是“舍本逐末”之業。對棉花的種植,清政府規定“若(田)在一頃以上,隻許種棉一半,其餘一半,改種稻田”。除此之外,還推行禁榷專營製度,限製民間商業的發展。從春秋戰國開始,“禁榷”始終是封建國家重農抑商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禁榷”的範圍包括鐵、鹽、茶、酒、礬、香藥、硫磺等。官營商品對價格的壟斷,所形成的不計成本,不講效益,千年一貫製的粗放經營的生產方式,成為簡單商品生產發展的“攔路虎”。自唐朝以後,我國的對外貿易一度也是較為發達的。在唐、宋、明各個朝代,均有對外貿易的發展。在明永樂三年,三寶太監鄭和率領官兵27000人,“寶船”62艘,數次出海尋求發展海外貿易的道路。當商品經濟的發展威脅到統治階級的統治時,他們必然采取各種強硬的措施――如實行海禁,推行閉關鎖國的經濟政策等予以限製。這些重農抑商經濟政策執行的結果,與中世紀商法產生的背景,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中世紀商法產生是因為“農業革命”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大量剩餘農產品,為城市的發展和海外貿易提供了商品和勞動力,構成了商人數量越來越多,流入商業的資本數量越來越大。正如伯耳曼在其名著《法律與革命》一書中所寫的:“商業革命有助於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於造就商業革命。實際上,所發生的不僅是商業的革命性轉變,而且還是整個社會的變遷。在這種整體變遷中,商法也像封建法和莊園法一樣,有它自身的各種淵源,並且像它們一樣,從這種變遷中獲得了自己的特性。”我國的重農抑商,商業沒有發展,農業也受到了影響,更不可能有所謂的“農業革命”,商人人數時有減少,小農經濟的財富大部分用來滿足封建地主階級的生活欲望,商業資本流入農業投向土地兼並,人們視商業為畏途,“市井富室,易興易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