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過分強調對公權的保護,而忽視了私權的存在及其保護
在中國曆史上,從封建製國家到近代的統治階級一直都在強調保護其統治集團的利益,將廣大的人民大眾視為草芥,隨意侵害、甚至踐踏民眾的權利。直到新中國建立後,人民群眾成了國家的主人,享有了相應的憲法權利。但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在好長一段時間內,我們也一直是以公權為主,強調保護公權,對私權我們視它為洪水猛獸,不但不予以承認,還要將其上綱上線,進行徹底的批判。特別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經濟實行高度集權式管理,除了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之外,不允許有其他經濟成分的存在。政府作為經濟活動的主體,集產、供、銷為一身,根本容不得任何人或其他組織去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人們不僅不敢言商,更不敢去從商。即使自家生產有多餘,為生活所迫進行交換以換取所需之物的,也是偷偷摸摸,生怕被人知道,因為萬一不幸而被人發現,輕則沒收,予以批評,重則被視為犯罪,如投機倒把罪,是會被判刑而投入大牢的。在這一時期,也即建國以後相當長的時間內,強調的是國家利益至上和國家公權力的重要,不承認私權,也就不允許公民個人私權利的存在。它要求公民個人的利益要服從國家利益,要一心為公,鬥私批修。這種經濟管理模式,大大抑製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法也就失去了賴以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私權利也就沒有存在的空間。基於此,國家的法律體係也是以保護公權力為主要價值取向的,如刑法等,另一方麵,以權利為本位的、屬私法範疇的商法也就沒有產生的基礎。
市場經濟的確立,政府職能的轉變,使得國家的立法者在觀念上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不僅要承認公權的重要性,也要承認公民私權的存在,而且,私權要受到公權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私法範疇的商法才獲得了它的生存空間和發展軌跡,商事立法也很快發展起來了,相當多的商事法律規範在20世紀90年代及以後被製定出來了,像《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等,但這些遠遠滿足不了商主體從事商行為的需要。我們還應該加快這方麵的立法,以推動我國商事立法活動的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