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淺析我國消費者權利的法律特征(1 / 2)

張平德

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權等九項權利。本文僅就消費者權利的法律特征這一問題作點探討。

筆者認為,我國消費者權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我國消費者權利具有特殊性

消費者權利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消費者權利是與消費者的身份密切相聯係的。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居民。《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由此可見,自然人隻有在以消費者的身份與經營者發生生活消費關係時,才能依法享有《消法》規定的各項權利。當自然人以經營者的身份實施生產性消費時,則無法適用《消法》或者享有《消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因此,消費者的身份是其享有消費者權利的前提。

2.消費者權利是《消法》基於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特別賦予的。眾所周知,在消費關係中,消費者一方往往勢單力薄,在交易信息、經驗、能力、環境等方麵處於弱勢地位。而且,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已經發生變化,兩者在交易中也不具有對等關係的實力,實質上成為一種支配與被支配的不平等關係。而對消費者的損害,不僅損害大眾的利益,而且也會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各國立法都強化了對消費者個人的保護。因此,我國《消法》在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的同時,也專章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其目的就在於維護交易雙方當事人事實上的平等和公平,保護弱勢一方。

3.消費者權利受到國家和社會的特別保護。具體表現為:首先,《消法》對消費者各項權利的內容、範圍等均作了較明確的規定。其次,《消法》對消費者權利的救濟方式作了特殊規定。與一般民事權利的救濟方式相比,《消法》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協商和解、調解、行政申訴、仲裁和訴訟等五種,其中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是該法特有的一種方式。再次,《消法》明確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並專章規定了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肯定了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最後,《消法》第49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體現了國家通過立法幹預消費交易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特點,也開創了民商立法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特例。

二、我國消費者權利具有法定性

消費者權利的法定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有專門法律加以確認。1993年10月31日我國頒布了《消法》,該法第二章用九個條文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具體權利。該部法律開創了我國通過專門立法確認、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先例,也填補了我國在這方麵的立法空白。

2.消費者權利是《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在消費領域的具體化和延伸。應當看到,消費者作為一個公民享有《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經濟權利。消費者權利則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在消費領域中的具體化。《消法》規定的消費者的各項權利在《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中均有原則性規定。

3.消費者作為一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其他民商立法規定的相關權利。這些法律包括《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合同法》等。它們屬於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規範的範疇,而且在立法內容上與《消法》相互補充、相輔相成,無法割裂。比如關於經營者侵犯消費者人身權的民事責任問題,《消法》第41條、第42條與《產品質量法》第44條規定的內容相同。而《合同法》第289條規定的“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也含有對消費者選擇權的保護。

《消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隻是消費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具有普遍性、基礎性的特點,它並不排除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消費合同與經營者約定更加具體細致的內容的權利。《消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2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示的質量狀況相符”。承認消費者權利具體內容的約定性,有利於增強經營者的誠信意識和合同意識,約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促使其不斷改進服務態度,提高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也利於彌補消費者法定權利的不足之處,吸收借鑒民間長期形成的與現行立法不相抵觸的優良的交易習慣,擴大消費者權利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