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消費者權利具體內容的約定僅適用於另有約定的消費者和經營者,具有自主性、個別化、補充性和約定事項範圍有限等特點。消費者與經營者能夠自主約定的事項通常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關於消費合同的形式、內容、履行、擔保、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方式等;二是關於商品、服務的品質、售後服務等事項;三是在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或消費者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金額、支付時間和方式等事項。
三、我國消費者權利具有綜合性
消費者權利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它是消費者的物質權利與精神權利、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的有機統一上。具體來講:
消費者的物質權利主要體現在安全權(財產安全方麵)、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法定權利中。綜觀我國有關消費者權利的各類法律法規,可以看出,保障消費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公平自願是《消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也是保障消費者權利的基本要求。肯定消費者權利的物質特性適應了國家通過發展經濟滿足消費者充分消費的客觀要求,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是滿足消費者生存需求和權利實現的客觀需要。此外,肯定消費者權利的物質特性也利於保障經營者追求利潤的正當權利。
消費者的精神權利主要表現在受教育權、受尊重權等方麵。肯定消費者的精神權利利於《消法》的全麵實施和對消費者權利的全麵保護,體現了社會的文明進步,也使《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民族平等團結得以具體化。因此,可以說消費者精神權利的保護水平與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程度和法治水平是一致的。
《消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主要是實體權利,但其中的索賠權應當屬於程序權利。《消法》明文規定消費者享有索賠權,它體現了國家對消費者權利救濟的重視,也使《消法》的規定與其他相關的程序方麵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協調一致。
四、我國消費者權利具有現實性和與時俱進性
消費者權利的現實性和與時俱進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水平與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總體水平相一致。以公平交易權為例,針對市場上有些經營者短斤少兩、質次價高、強買強賣等違規行為,《消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
2.適應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處於初創和完善階段的客觀實際。《消法》頒布時,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創立階段,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很不規範,法製觀念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觀念尚未完全建立起來,消費者的消費水平和個人能力差異較大,國家整體法治建設滯後。因此,《消法》隻是原則性地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但對各項權利的具體內容沒有做出詳盡細致的規定。又如關於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利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消法》隻規定了賠償項目而未明確規定具體的賠償金額的標準,這也反映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消費者所處的生活區域的消費水平差異較大,立法上很難規定一個全國統一的賠償標準的實際情況。
3.消費者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並已帶來了積極變化。首先,《消法》實施十多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了長足發展,商品服務市場日益豐富,消費者各項權利的實現有了相應的物質基礎和更大的可能性。其次,消費者的權利越來越得到社會和經營者的尊重,消費者的“上帝”地位在事實上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經營者日益重視自覺依法規範自己的經營行為,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提倡的微笑服務、文明用語現在更多地成為經營者的自覺行為便是一個典型例證。再次,社會法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者法製觀念的增強,也為消費者主動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奠定了法治基礎。
4.隨著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逐步深入,消費者權利在內容、範圍等方麵有不斷強化的趨勢。比如1999年《合同法》的頒布施行、2000年對《產品質量法》、2001年對《藥品管理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的頒布,均在一定程度上強化或者充實了消費者權利的內容,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立法、司法的新發展,也體現了我國消費者權利與時俱進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