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再論不起訴製度(1 / 2)

張處社

設立不起訴製度賦予檢察機關終止刑事追訴權,是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訴訟職能。由於訴訟經濟原則普遍受到重視,對某一犯罪行為有無懲罰必要,已成為立法、司法考慮的重要因素。不起訴製度的理論依據是起訴便宜主義,即對沒有追訴必要的案件,賦予國家起訴機關靈活處理的權力。不起訴是法律賦予公訴機關對案件設立的保障性規定,是對有罪必罰原則的一種修正。我國不起訴製度在有效控製犯罪、提高訴訟效率方麵發揮了重大作用,但在新形勢下,應當進行必要的改革,正確認識不起訴案件的性質,適當放寬不起訴的條件和適用範圍,改革不起訴的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不起訴的製約機製,保障不起訴製度的正確適用。

一、補充、完善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世界各國的公訴製度,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主要有兩大原則:一是采用法定不起訴原則,二是法定不起訴與起訴便宜主義相結合的原則,我國屬於後者。按照這種原則,檢察機關除了對法定的情形做出不起訴決定以外,還可以對此以外的情形,認為不起訴更有利於實現訴訟價值,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各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主要有:1.犯罪事實不存在;2.犯罪事實存在,但不是犯罪人所為;3.犯罪嫌疑人無刑事責任能力;4.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5.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已被赦免;6.犯罪嫌疑人死亡;7.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起訴法定主義和起訴便宜主義相結合,並在此基礎上擴大了不起訴的適用範圍,具體包括:

(一)絕對不起訴。一是檢察機關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做出無罪認定,不予起訴。二是在某些輕微的刑事案件中,由被害人選擇解決途徑,法律賦予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訴諸法律,檢察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

(二)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適用本規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犯罪情節輕微,認為對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這一規定吸收了起訴便宜主義的內容。

(三)存疑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來源於疑罪從無的無罪推定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一規定,有利於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也便於解決疑案久拖不決產生的弊端。上述不起訴的規定,對保護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麵,例如,對於檢察機關對案件審查起訴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行為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如何處理沒有做出規定,司法實踐中,多是退回公安機關處理,即浪費時間人力、物力,又拖延訴訟,因此,應將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行為不構成犯罪,作為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列入刑事訴訟法典。另外應補充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訴、老年人犯罪不起訴的規定。未成年人年齡較小,缺乏生活經驗,思想可塑造性強,在法律規定的便宜不起訴中,應當增加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例如犯罪情節輕微,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情節,但家長、監護人願意接回幫助教育的;犯罪情節輕微雖沒有法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可以通過工讀學校教育;犯罪情節雖然較重,但認罪悔罪較好,積極退賠,得到被害人諒解;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屬於初犯,人民檢察院斟酌做出不起訴處理。對70歲以上的老人犯罪情節輕微,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或係初犯,有保證人保證不再犯罪的;或犯罪後因病等原因,失去了繼續犯罪的能力,家屬願意接回,保證不再犯罪等;上訴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斟酌做出不起訴決定。

二、正確認識不起訴的法律性質

按照刑事訴訟法理念,公訴權隻能由人民檢察院行使,對於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依法起訴,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對於不應或不必追究刑事責任的,或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則依法製作不起訴決定書,終止訴訟。從法律後果來看,人民檢察院一經做出不起訴決定,既在程序上結束追訴的效果,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但是上訴三種不起訴的特性和適用條件存在很大差別,那麼,如何認識不同種類不起訴的法律性質?